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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崗還有生育津貼嗎

來源:星女圈    閱讀: 2.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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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返崗還有生育津貼嗎,女職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是國家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那麼不返崗還有生育津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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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產假休完之後,即使勞動者主動離職,但勞動者仍然有權依法獲得生育津貼的權利。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生育津貼政策規定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產假生育津貼的計算

生育津貼的領取金額=分娩當月單位平均繳納工資基數÷30×產假天數;

繳納工資基數指的社保的繳納基數,即五險一金的扣除基數。社保繳納基數是按照上一個社保年度的所有工資收入的月平均值計算的,也就是上一個年度的平均工資,包括年終獎、津貼、獎金等。北京市的社保年度爲當年的7月至下一年的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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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你所在地區的產假天數爲128天,剛順產一個寶寶,單位員工的上一社保年度月平均工資爲8000元,你上一社保年度月工資是1萬元,則你能領取的生育津貼金額爲:8000÷30×128=34133元,這部分由社保基金支付。由於你的工資高於單位員工的平均工資,因此超出的部分2000÷30×128=8533元由單位支付,總共領取的生育津貼金額爲42666元。

需要注意的是,生育津貼是不扣個人所得稅的。

按照2018年的新規定,除了產假有了適當的調整之外,產假的工資也有了明確的規定。各用人單位也應當遵照當地的規定去執行。孕婦在懷孕7個月以上則可向單位申請休假,產前的假期工資按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的80%發放,產期的職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資待遇。

而產假工資則需要看以往實發工資以及生育津貼的比例,若實發工資低於生育津貼,則生育津貼發放下來後將與實發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歸企業;若員工每月實發工資高於發放的生育津貼,則產假工資按實發工資發給員工即可。

哺乳假期的工資如果假期在六個半月內,則工資按照實發工資的80%發放,如果超過六個半月的假期,則延長的那部分時間的工資按實發工資的70%發放。

而如果夫妻雙方是屬於晚婚晚育的,則男方滿25週歲,女方滿23週歲成婚的,在原定的三天法定婚假上還可以增加一週的婚假,在此期間,雙方的工資、獎金等都應當照常發放。而晚育則指女方24週歲後生產的第一胎,2018年規定晚育的女性可在90天的假期上增加15天的假期。在此期間,工資也是按照產期工資標準發放以往職工每月的實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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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津貼怎麼領

懷孕後,帶戶口本、結婚證、身份證等相關證件,由單位經辦人辦理生育保險就醫登記。確定產檢和生小孩的醫院。

注意需要辦理準生證。

生育時,將就醫登記表帶到醫院。這樣使得社保局、醫院覈對後,便於使用生育保險結算。

生小孩後,辦理獨生子女證,帶就醫登記表、出院小結(蓋公章),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等相關證件,由單位經辦員到社保局申請,申領生育津貼。

生育保險中生育津貼實際是產假工資。

二、發放形式主要有三種:

1.單位已經爲本單位員工參加了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2.單位未爲本單位員工參加了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由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支付;

3.外地戶籍員工未能參加當地的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由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當地工資支付辦法、女職工勞動保障條例等文件)支付女職工的產假工資; 因此生育津貼實際上就是產假的工資,不是可以重複領取的待遇。

未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如果參加了社會醫療保險,在住院生育期間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比例承擔由於生育產生的相關費用。

生育津貼多久能報下來:生育津貼自生育之日起90天內由單位提交資料,審覈通過社保局進行建檔,再打款給公司,需要2個月左右。

三、生育津貼怎麼算

1、生育津貼計算公式: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30乘產假天數。(職工繳費基數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資計算);

2、低於上一年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高於上一年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4、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不返崗還有生育津貼嗎 第2張

四、相關知識:生育津貼的作用

1、實行生育津貼是對婦女生育價值的認可。婦女生育是社會發展的需要,她們爲家庭傳宗接代的同時,也爲社會勞動力再生產付出了努力,應當得到社會的補償。因此對婦女生育權益的保護,被大多數國家接受和給予政策上支持。世界上有135個國家通過立法保護婦女的生育的合法權益。

2、實行生育津貼是對女職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離開工作崗位,不能正常工作。國家通過制定相關政策保障她們離開工作崗位期間享受有關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貼、醫療服務以及孕期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時,給予的特殊保護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兩方面爲孕婦的順利分娩創造了有利條件。

3、實行生育津貼是提高人口素質的需要。婦女生育體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補充營養。生育保險爲她們提供了基本工資,使她們的生活水平沒有因爲離開工作崗位而降低,同時爲她們提供醫療服務項目,包括產期檢查,圍產期保健指導等,爲胎兒的正常生長進行監測。對於在妊娠期間患病或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婦女,做必要的檢查。如發現畸形兒,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對於在孕期出現異常現象的婦女,進行重點保護和治療。以達到保護胎兒正常生長,提高人口質量的作用。

大家也已經瞭解了什麼是生育津貼,幫助我們認識生育津貼怎麼領取,生育津貼對我們的幫助特別的大,會相應的減輕我們的生活壓力,減輕了我們的家庭負擔,使我們的生活水平可以一定的提高,生育津貼的發放方式也多種多樣。

不返崗還有生育津貼嗎3

《社會保險法》對生育保險有哪些規定?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生育津貼三大問題待明確

爲了更好地保護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在“生育保險”章節中,針對目前各地由於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生育津貼範圍、標準不一的問題,制定了統一的標準。認真研讀《社會保險法》,不難發現其中的部分規定同我們現行規定存在差別,尤其是生育津貼的發放標準,有三大問題尚待明確。

一、“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如何統計?

上海市現行的生育津貼計發標準是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中的規定。其中第十五條規定:“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爲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從業婦女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不滿一年的,或者雖滿一年但繳費基數低於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最低標準計發”、“失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按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發”。

從本條規定可看出,本市對於生育津貼的計發標準主要是根據社保繳費基數來確定,且規定針對孕期婦女繳費情況的不同做了區別對待,不同情況下的生育婦女所能領取的生育津貼有所不同。目前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最低標準”定爲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基數低於此標準的將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而《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此,生育津貼的計發標准將不再與職工個人的社保繳費基數掛鉤,也不再區分社保繳費狀態,而是統一爲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但該法並未明確“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如何統計,適用什麼口徑。

另外,失業婦女生育津貼以何標準計發?本市目前所實行的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最低標準在新法實施後是否仍適用?這些問題都有待明確。

不返崗還有生育津貼嗎 第3張

二、職工收入超過計發標準,單位是否仍需補差?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由此可知,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享受產假而降低其工資。而《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爲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

根據此規定,如果職工的工資高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這一社保繳費上限時,超過部分生育保險基金將不予支付。爲解決這一問題,《〈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符合《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從業婦女,其生產或者流產當月領取的生育生活津貼,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性收入的。

不足部分應當由單位發放。”所以現行的做法是,對於超過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應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

而就目前看來,《社會保險法》僅在第五十六條規定了“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並未對職工月收入高於“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情況做任何規定。本律師認爲,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以及女職工保護辦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是應保持不變的,社保發放的生育津貼可以衝抵一部分,但不足部分仍應由用人單位補足。

當然,就此各地應當會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加以完善,以保障生育婦女的合法權益。

三、違反計劃生育的情況如何處理?

對於職工違反計劃生育的情況,《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中有明確規定,其中第十三條規定,“申領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的婦女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三)屬於計劃內生育”。根據此規定我們可以得知,違反計劃生育的職工是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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