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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面試遇到關於加班的問題如何回答

來源:星女圈    閱讀: 1.4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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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面試遇到關於加班的問題如何回答,職場的路上還有我與你同行,職場的人際交往非常看重細節,職場是複雜的,仔細閱讀法律條文才能避免被坑,求職面試遇到關於加班的問題如何回答,你學會了嗎?

求職面試遇到關於加班的問題如何回答

求職面試遇到加班的問題如何回答1

1、公司追求狼性文化,且公司是自己的最佳選擇

現在很多公司都追求狼性文化,強調年輕人就是要奮鬥,就是要拼搏,毫不掩飾公司追求的加班文化。

而恰巧這家公司也是你的最佳選擇,那麼你可以這樣回答:

“職場上,加班是避免不了的,對於我來說,我找工作並不僅僅只是爲了那那份固定工資,然後在公司混日子,混資歷的,我是想趁着年輕,努力奮鬥的。

所以,如果公司有需要加班,我非常願意配合,而且我也很認同一個觀點,在很大程度上,加班是讓一個人在職場進步的最佳方式。”

2、不清楚公司對加班的安排,但是對公司比較滿意

如果你對這家公司是否加班,如何加班還不是很瞭解,但是你對這家公司還比較滿意,那麼你可以給出一個保守型的回答:

“如果公司確實有任務,需要加班,那麼沒問題,我非常樂意配合公司和上級的安排。

但是對於我自己的工作,我是習慣比較高效的工作方式的,我不喜歡拖延,因爲我認爲沒有效率的工作不僅是浪費自己的時間,也是浪費團隊的時間。

所以,我會盡可能在正常的工作時間,把自己的工作高效高質的完成,讓自己在正常的下班時間能夠好好休息,好好學習,好好充電。”

3、如果你對公司不是很滿意

公司發展前景不是很好,你只是把這家公司當做一個臨時的跳板,那麼你可以這樣回答:

“如果我的工作已經有質量的完成,而且公司也沒有緊急任務,我是不會在公司進行無效的加班的,我不喜歡不管有事沒事都要留下來加班的企業文化。”

總之,回答“加班”這個問題,要從HR提問的目的進行考慮,然後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合理的回答,既表明自己的態度,又體現自己的能力,這樣就是再好不過的回答了。

求職面試遇到加班的問題如何回答2

加班應當特別注意的幾個問題

加班及其程序

加班,廣義上說即延長工作時間,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生產或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狹義上說,僅指按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法定節日、公休假日內進行工作;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工作的叫加點。

無論加班還是加點,都是員工超出正常工作時間,在原本應該休息的時間內進行的工作,是工作時間在休息時間中的'延伸。爲了保護員工的休息權,國家對加班加點進行了嚴格的限制,規定了延長工時的程序及上限。

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須符合三個條件:

一、生產經營需要。

二、在程序上必須在加班加點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協商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用人單位與工會的協商;二是與安排加班的員工協商。如果企業未經協商,強迫員工加班加點,員工則有權對此加以拒絕。

需注意的是,要求員工加班加點必須與員工協商這一程序,一般是在標準工時工作制下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實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制,只要在綜合計算工時的週期內,員工的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最高工作時間,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在既定的工作時間以外上班,就不能視爲加班,這時員工應該服從用人單位的安排,否則用人單位可以按違紀處理。

三、加班加點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加班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最多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上述程序和條件延長員工工作時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應給予用人單位警告,責令其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罰款的標準,根據勞動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1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3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36小時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1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自願加班很難拿到加班費

勞動法律雖然對什麼叫加班有些規定,但是並沒有具體操作上的規定。在現實中,幾乎所有的職工特別是白領都有加班的經歷,但是能拿到加班費的卻不多。這是因爲,國家和上海市不可能對所有的加班認定作出具體的規定。在法律上,國家和地區沒有規定就有用人單位來規定。因此如何承認加班就由用人單位來決定了。

如果用人單位對加班的申請、認定有規定,那麼凡不符合公司規定的“加班”都被認爲是無效的“自願加班”。有不少職工向單位要求加班費的依據是考勤卡(單),他們認爲:考勤卡記錄表明我從上午8點到晚上9點都在公司,那就證明我加班了至少4個小時(扣除用餐時間)。考勤卡記錄是表明你進公司和離開公司的時間,最多表示你這段時間在公司,但是並不能表明是公司要你加班。但是,如果公司內部的考勤、工資的記錄按你上午8點到晚上9點統計,那麼這個統計表示公司承認了你的加班。

自願加班指的是,員工在沒有得到用人單位的任何通知,也沒有在用人單位處留有任何加班記錄情況下自願延長工作時間的行爲。如果員工的加班得到用人單位的追認,成爲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加班工資。各用人單位都有自己的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其中關於加班的規定,只要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就是有效的,對員工和用人單位都有約束力。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承認這種自願延長工作時間的行爲爲加班,或者已在事實上默認了該種行爲爲加班,且已有支付加班工資的先例,則員工就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休假。

員工自願加班無須支付加班費

1、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在提及延長工時的時候,均使用了“用人單位安排”的表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強調的是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上海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亦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但必須遵守有關延長、增加工作時間的時限規定,並按照規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強調的還是用人單位由於自身需要而安排員工加班。

2、在加班的程序上,上述法律法規中均規定,用人單位如欲安排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及工會協商,協商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必經程序。

協商,並不是員工要求加班,而與用人單位協商,而是用人單位在安排員工加班前與員工及工會的協商。安排加班的主體是用人單位,而不是員工。

3、從勞動法的立法意圖上看,爲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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