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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香港員工在華個人所得稅問題

來源:星女圈    閱讀: 2.2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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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提出的有關香港員工在境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問題,現解答如下:

對香港員工在華個人所得稅問題

一、香港員工在當地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應提供身份證號碼或護照、回鄉證,並向稅務機關建立個人檔案,外籍人員的檔案內容涉及到境內外在華逗留時間等相關信息。

二、香港員工每月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視同內地員工一樣申報。但在計算香港員工的個人所得稅時,應注意以下的規定:

1、香港員工如在境內居住不超過183天,僅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僱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納稅,其在境內工作期間的境外工資薪金所得免於申報個人所得稅。

2、香港員工如在境內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1年,應就其在境內外工作期間的境內外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免於申報個人所得稅。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3、香港員工如在境內居住超過1年但不滿5年,應就其在境內外工作期間的境內外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臨時離境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僅就境內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個人所得稅,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4、香港員工如在境內居住超過5年,從第6年起應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負有全面納稅義務。

5、擔任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指公司正、副(總)經理、各職能技師、總監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其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不管是否居住超過183天,應從其擔任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起,至解除上述職務止的期間,不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的境外工資薪金,應依照前述規定確定納稅義務。

三、根據最新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外籍人員每月申報個人所得稅時,其費用減除標準爲:每月工資薪金所得在減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附加減除1300元,合計減除4800元人民幣。

四、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外籍人員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以及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且無需稅務機關審覈批准。但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等需稅務機關審覈批准爲合理的部分可免稅。

五、外籍員工每月繳納個稅後可申領完稅證明。但年所得12萬元以上且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員工應自行申報個稅。

六、如貴公司香港員工經常往來國內各城市工作,應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一般不得隨意變更納稅申報地點,因特殊情況需變更,須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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