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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持股離職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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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持股離職怎麼處理,職場都是龍爭虎鬥的,關於這個問題法律也有明確的規定,職場是複雜的,職場上的隱形陷阱是很多的,學習相關知識是很有必要的,今天分享員工持股離職怎麼處理,你學會了嗎?

員工持股離職怎麼處理
員工持股離職怎麼處理1

案情簡介:

A在B公司工作了很多年,是B公司的老員工之一,基於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了B公司1.8%的原始股。B公司在設立時就對股權激勵方式預留了空間,並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與公司有正式勞動關係是作爲股東的必要條件之一,終止勞動關係的股東必須向公司或其他股東轉讓股權。一段時間後某天,A忽然提出辭職,但在離職時未辦理股權轉讓手續。在A離職後,B公司召開了股東大會,A的代理人雖然投了反對票,但仍有2/3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了新的《股權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其中規定: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爲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值。

A對此非常不滿,起訴至南京鼓樓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確認《股權管理辦法》無效。法院駁回了A的訴訟請求,但判決中區分了《股權管理辦法》的效力範圍,即認爲強制轉讓條款對所有股東有效,而規定的股權轉讓價格僅對投同意票的股東有效。B公司隨後依據該管理辦法,要求A按照《股權管理辦法》規定約定的價格將其持有的公司1.8%的股份轉讓給公司。A拒絕向B公司轉讓股權,並向法院提起反訴訴訟,要求法院判令B公司支付自A離職後到現在的公司分紅和利息損失。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爲:雖然股權中部分權能的行使會受限於公司的意思,但是對於具有財產屬性的自益權仍應遵循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民法基本原則,公司無權在未與A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強制轉讓股東股權,A也不會因離職而喪失股東資格。而鑑於雙方就股權轉讓價格和股權轉讓方式並未達成一致,因此,法院最終判決A依然爲B公司股東,B公司仍需向A支付拖欠分紅及相應利息。

律師分析:

在最近一年來,律師接到了越來越多的初創企業提出的有關股權激勵的諮詢。這是個很好的趨勢,意味着現在年輕創業團隊開始意識到,在企業初創期間,如果想要挽留那些一起創業一段時間後表現出色的核心員工,與直接加薪相比更能達到雙贏的,是給出一定的股權,分享其所對應的未來更具想象空間的資本收益,畢竟,初創企業的薪水再高,也高不過成熟的'行業巨無霸們。但在具體操作上最嚴峻的問題是,股權是激勵在職員工的,萬一小夥伴要走,給出去的股權怎麼辦?南京法院的這個判決極具代表性,非常完美地回答了這個問題:1、小夥伴們之間互相擬定的有關股權處置的問題,只要不違法,就是有效的;2、有效的約定未見得一定能執行,如果不具備可執行性,那這個約定依然是一紙空文。

律師建議:

在採取員工股權激勵時,請創始團隊成員務必注意,對於不同情況下的股權處置的約定宜早不宜遲,宜細不宜粗。越早約定,約定得越細,則覆蓋的人員越多,執行性越強。最好的辦法是在律師的指導下,在約定中窮盡所有面臨股權變動的情況,區分員工被動離職、主動離職、意外身故等各種情況,設定好詳細的執行方案,這才能確保你們激勵目的能得以正確的實現。

員工持股離職怎麼處理2

員工持股並不違法。一旦成爲股東,當然要遵守法律對股東的規定。但《公司法》作爲民商事法律範疇,留有很大自治的餘地,尤其對有限責任公司。對 " 持股員工退股 " 一事,如不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自然可以,接下來具體看下怎麼解決。

  1、公司資本的三原則

資本三原則,是指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

資本確定原則要求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經過法律的確認或者取得公示的效力,並以此作爲其他法律規則的基礎依據。

資本維持原則也稱資本充實原則,指公司存續期間,應當維持與其註冊資本相當的資本,以達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和社會交易的安全。

資本不變原則,意味着公司的註冊資本確定以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減少或增加。

公司作爲具有獨立地位的法人,資本作爲公司最基本的血肉,遵守上述原則才能保證公司的公信力和交易的安全以及對債權人的保護。

  2、公司章程中約定 " 擁有本企業股權者即爲本企業股東,本企業自然人股東必須是本企業正式在職職工 " 該如何理解 ?

( 1 ) " 本企業自然人股東必須是本企業正式在職職工 ",根據文義解釋,應爲入股的條件,即自然人入股前必須具備的條件是 " 本企業正式在職職工 ",不可將其反面推定理解爲退股的條件,即股東在喪失本企業正式在職職工身份的同時一併喪失股東資格。

( 2 ) 從權利保護角度考量,權利的取得可以進行推定,而權利的喪失或者放棄,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或者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不可隨意進行推定,否則極易侵犯他人的財產權益。

法官在這裏用的是禁止反向推理的法律解釋方法,通過這一方法,解釋出一個非常不同於普通人理解的結論,表現出了法律人嚴密的邏輯性和對社會事實處理的謹慎態度。

  3、章程關於股東離職由公司回購股權的約定是否違法公司法的規定,是否有效 ?

公司章程是規定公司組織及行爲規則的基本文件,是股東的共同意思表示。係爭章程修正案由包括被告在內的全體股東簽字,系全體股東意思自治的產 物。其次,係爭章程修正案中 " 離職股東所持股份應轉讓給原告的其他股東或由原告進行計價回購 " 的含義爲,離職股東應以股權轉讓方式退股或由原告計價回購,並不含有股東抽回出資的意思表示,亦不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有效。

  4、怎麼解決股東離職退股問題 ?

( 1 ) 章程規定

作爲公司 " 憲法 " 的章程,對公司和全體股東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而如公司章程規定 " 持股員工離職時必須退股 ",並明確規定了退股方式,那麼簽署章程的股東便要遵守章程,該規定是合法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如員工股東持股後,公司通過修改章程規定 " 持股員工離職時必須退股 ",且未經員工同意,則不能對員工發生效力。

( 2 ) 合同約定

股權本質上也是一種財產。因此,如何處分是尊重意思自治的,自然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與章程不同,合同是具有相對性的,合同約束的對象僅限於簽訂者。因此,在實現約定時仍然必須遵守法律關於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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