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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起訴書

來源:星女圈    閱讀: 2.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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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起訴書,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但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看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起訴書。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起訴書1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貫,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貫,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一、請求貴院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並限期被告無條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續。

二、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即日給付原告因延遲收房產生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人民幣×××元,違約金×××元/天,(由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6月10日)逾期7個月,(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原告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爲由請求增加違約金數額。要求按照22元/月/建築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元(大寫:)。

四、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給原告辦理房屋產權延期帶來的損失×××元。(按銀行現利率執行)。

五、請求貴院判令本案包含訴訟費在內的一切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起訴書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原告於200×年×月×日與被告簽署了《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原告購買被告開發的紅橋區咸陽路南端東側龍悅花園×樓×門×××號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對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詳細約定。原告於200×年×月×日將首付款人民幣×××元,於200×年×月×日將貸款人民幣×××元付於被告帳戶,合計總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帳戶。

原告依據合同中的約定履行了自己作爲一個買受人應盡的付款義務。根據合同第三條約定,該商品房應於20xx年10月31日前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但由於被告沒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導致至今20xx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爲構成了嚴重違約且惡意拖欠賠償款。

按照合同第五條第一款之約定,“甲方應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爲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第十七條損失賠償額標準: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的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參照“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於發佈20xx年房屋租賃市場指導租金的通知》中《紅橋區20xx年住宅房屋指導租金》06-05邵公莊新區22元/月/建築平方米,以此爲依據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自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6月10日的違約金爲人民幣×××元。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起訴書2

原告:(自然情況)

被告:(自然情況)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繼續履行與原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產權過戶變更登記手續並;

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起訴書 第2張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雙方於×年×月×日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被告將其位於×區×9樓×號房屋轉讓給原告,原告向其支付房款×萬元,並約定××日雙方一同至房屋登記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向被告付清房款,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鑰匙及《房屋證》,原告遂居住該房屋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約同原告去辦理房屋產權過戶變更登記手續,但被告拒絕。

原告認爲,上述《房屋買賣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實際、全面履行。被告拒不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產權過戶變更登記手續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此訴至貴院,請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xx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日期)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起訴書3

原告:王,女,漢族,現就職於市xx所第x大隊,電話:

被告:xx開發有限公司,地址:市路號,法定代表人:張,電話:

訴訟請求

1、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剩餘房款339500元整;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於20xx年9月10日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原告購買被告擬建造的位於縣的一套面積爲181.65平方米的商品房,該房屋爲xx苑T11號,交房日期爲20xx年5月1日之前。協議生效後,原告如約向被告一次性支付總房款389500元。但是,被告卻遲遲沒有建造該房屋,超過交房日期也未能向原告交付此房屋。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起訴書 第3張

直至今日,被告一直違反合同約定,未履行交房義務,導致原告的入住權利無法實現。雙方在合同第九條中約定:“出賣人逾期超過45日未能交房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1%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儘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房款,但被告到目前爲止只返還給原告房款50000元,遲遲不予返還剩餘房款,未能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現訴諸法院,請求法院判如所求!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王

  二Oxx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本訴狀一式 二 份

證據x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零九條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第六百一十條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六百一十一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六百一十二條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對該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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