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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糾紛找誰解決

來源:星女圈    閱讀: 1.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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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糾紛找誰解決,現實生活中,發生租房合同糾紛的情況很多,雙方總是強調自己的安規守約,一味指責對方沒有履行合同就會產生各種房屋糾紛,那麼買房糾紛找誰解決呢?

買房糾紛找誰解決1

一、買房糾紛找哪個部門

如果遇到買房糾紛,首先應考慮買賣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一致,則可以請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機關、機構主持調解。若調解無果,則可以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提起訴訟或者仲裁。

二、對於買房糾紛該怎樣解決

第一步: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房地產爭議雙方直接協商是目前解決房地產爭議的最常見途徑。針對房產交易過程中自身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購房者可以以口頭、書面等多種形式與房屋銷售方直接溝通,指出問題並商議解決辦法。

第二步:求助於消費者協會商品房購銷產生爭議,解決過程中單個購房者與開發商相比處於弱勢,購房者可將商品房購銷糾紛投訴於當地消費者協會,求助消費者協會對相關商品房購銷糾紛的買賣雙方進行調解、處理問題。

第三步: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處理針對所購商品房存在的與購房合同不符、施工質量、延期交付、物業管理、虛假廣告、收費等問題,購房者可向包括地方建設委員會、規劃委員會、房管局、工商管理等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投訴並申請調解、處理。

買房糾紛找誰解決

第四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房地產交易過程中出現的法律規定應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之外的糾紛,如購房合同的履行等問題,購房者可依據購房合同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另行簽訂的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步:通過法院司法途徑購房者通過協商、調解無法解決的房地產爭議問題,可通過司法途徑,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相關問題。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買房糾紛找誰解決2

買房糾紛找哪個部門

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

(1)協商解決。

(2)調解解決。

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

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

(3)仲裁解決。

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行政規章、規定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

仲裁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預,仲裁委員會與行政機關之間沒有隸屬關係。仲裁裁決一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並且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

如要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購房者和開發商必須訂有仲裁協議,自願將糾紛遞交仲裁解決。如果雙方中有一方不願將糾紛遞交仲裁,那麼就不能採用這種方式解決糾紛。

買房糾紛找誰解決 第2張

(4)行政解決。

購房糾紛的行政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門投訴,由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爲。

就方式而言,行政解決一般經過一級行政決定和行政複議兩個階段。其中,一級行政決定是行政複議的前提和必經程序。包括購房糾紛在內的房地產案件的行政複議依《行政複議法》的規定進行。

(5)訴訟解決。

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購房糾紛訴訟有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兩種。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發生購房糾紛的平等民事主體,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購房糾紛的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設有專門的房地產審判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

行政訴訟是行政行爲的相對人因不服具體行政行爲而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一方當事人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另一方是對前者做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

購房糾紛的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

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均分爲一審訴訟與二審訴訟。如果當事人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可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如再對二審(終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可在兩年內申請複審。但對於已生效的判決書,債權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買房糾紛找誰解決3

買房糾紛找哪個部門

涉及樓盤逾期交付方面問題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涉及辦理權屬證書方面問題由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負責;

涉及調整規劃方面問題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涉及房屋質量方面問題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違章搭建方面問題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

對樓盤開發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不力,導致發生重大涉穩突出問題的主管部門,省廳將採取通報、約談、掛牌督辦等形式加大問責處置力度。

買房人有權退房的情況

商品房銷售後,規劃主管部門不得隨意批准規劃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充分論證並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爲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共同委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覈驗。經覈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賠償責任。

買房糾紛找誰解決 第3張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買房涉及辦理權屬證書方面問題由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負責,涉及調整規劃方面問題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涉及房屋質量方面問題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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