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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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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孤寡老人是指無兒無女或者兒女已經逝世無人贍養的老人,對於作爲孤寡老人的監護人,需要行使特定的權利和履行應盡的義務,那麼孤寡老人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孤寡老人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1

一、孤老監護人有哪些義務

1、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爲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2、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3、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爲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4、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孤寡老人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監護權與撫養權有哪些區別

監護權與撫養權的區別,具體如下:

1、監護權從法理上區分,屬於親屬法中的.身份權,

但是,監護制度更強調的是國家對個人的強制性和個人對家庭和社會利益的服從性。從這個意義來講,監護具有公法上的義務屬性似乎更爲妥當。

2、撫養權問題,一般多作爲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於血親(包括擬製血親)而產生。

3、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一般都是對等的,但撫養權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對子女盡撫養義務,其親生子女不能以此爲理由不承擔贍養義務,撫養權的權利和義務是基於血親而產生的。

三、孤老的監護人如何指定

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老人如果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自己指定監護人。

而對於老人,只要不是精神失常的老人,他只是因爲身體的衰老而沒有養活自己的能力,與之相應的,民法爲其設立的制度就是贍養制度,而不是監護制度。儘管身體老了,可老人的心智只有比年輕人更健全,他不需要別人的監護。

孤寡老人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2

監護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監護人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孤寡老人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2張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孤寡老人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3

根據規定孤寡老人的監護人職責如下:

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作爲監護人主要有以下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孤寡老人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3張

2、管理和保護被監護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的民事活動,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人發生爭執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3、對被監護進行管理和教育,對被監護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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