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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的監護證明一般在哪個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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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的監護證明一般在哪個部門辦理,不同的部門辦理的業務也不一樣的,當你想要辦理老人的監護證明時該去哪個部門呢?以下分享老人的監護證明一般在哪個部門辦理。

老人的監護證明一般在哪個部門辦理1

一、開具監護人證明到哪個部門?

證明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開具。

監護人相關法律規定,供您參考:《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老人的監護證明一般在哪個部門辦理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證明是由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1、《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2、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3、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老人的.監護證明一般在哪個部門辦理2

一、老人監護證明在哪裏開

國內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監護中常涉及相關事項有:監護人、監護權、監護人順序、監護人的職責、監護人委託書、監護人委託書等。

監護人證明材料可由戶籍所在村委會出具,但一定要加蓋當地派出所的章。或者也可以直接讓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加蓋章。也就是說,在判斷和證明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身份時,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纔有法律效力,村委會並不具備覈查未成年人監護人身份的條件。因此監護證明需要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蓋章才生效。

二、老人監護人證明怎麼開

監護是指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監護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當事人享有監護權的事實或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監護協議真實、合法的活動。有些情況下,特別是在涉外交往中,監護人爲履行監護職責首先要證明自己享有監護權,在這種情況下,公證處可以爲當事人辦理監護公證。

老人的監護證明一般在哪個部門辦理 第2張

監護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監護協議公證也可由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件;

2、與被監護人關係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4、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監護協議不得含有強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訓練等有礙被監護人成長的內容,對不符合我國憲法和有關政策規定的監護協議,公證處不能給予公證。

三、法定監護人是否要走法律程序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不需要再進行任何程序。依照《民法典》的三十四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監護人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不履行自己職責的,可能撤銷其監護權。老人的監護證明是需要由村委會開具一些證明,或者監護證明需要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蓋章才生效。

老人的監護證明一般在哪個部門辦理3

老人監護人如何確立?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擔任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老人的監護證明一般在哪個部門辦理 第3張

這裏指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有關單位指定監護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親屬爲監護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按特別程序進行審理,確定監護人。人民法院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視爲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根據後一順序監護人監護能力的強弱、行爲、品德情況,按照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擇優確定。這種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部門或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的做法,在民法上叫做指定監護。

因此,如果老人喪失了民事行爲能力的話,那麼按照法律規定一般是由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作爲其監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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