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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監護權怎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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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監護權怎樣申請, 監護權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申請監護權是需要申請的,那麼老年人監護權怎樣申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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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如何申請老人監護權

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老年人,一般由配偶、子女作爲監護人。如果具有監護權的人都想成爲監護人,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法院指定。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老年人監護權怎樣申請

第三十條 【協議確定監護人】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監護爭議解決程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喪失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老人,其法定監護人是配偶或者子女。如果具有監護權的人都想成爲監護人的,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法院指定。

老年人監護權怎樣申請2

老人監護權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請法院裁決。不可以未經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決。

成爲老人的法定監護人,以其方式,可以劃分爲當然設立、協議設立和公權力指定設立。

老年人監護權怎樣申請 第2張

(一)當然設立指第一順序人即老人的配偶做監護人。

(二)協議設立,即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三)公權力指定設立,即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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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具體是指什麼

1、人身監護權。

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的內容基本相同,具體包括:

(1)住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對於精神病人,亦同。

(2)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3)被監護人身份行爲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 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爲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職業的許可,法律行爲的補正等,都由監護人爲之。

(4)撫養義務。這一義務源於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爲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

(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監督的權利和義務,與親權的內容相同;被監護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監督的權利義務有特殊的內容,除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還負有監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如果是單位擔任監護人的,《民法通則》規定不承擔此項賠償義務。

(6)對於精神病人的特定護養、救治義務。應根據具體情況,對被監護人進行醫治,促使其康復。

老年人監護權怎樣申請 第3張

2、財產監護權。

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其主要內容爲: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權。監護人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不管是孩子的人身還是財產,都是監護人的監護範圍。子女的財產並不等於父母的財產,父母不能私自處理子女的財產。

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劃、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作爲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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