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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法具體什麼時候實施

來源:星女圈    閱讀: 2.5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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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保護法具體什麼時候實施,個人信息保護法應運而生,直面廣大人民羣衆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爲個人信息築牢防護堤,個人信息保護法具體什麼時候實施。

個人信息保護法具體什麼時候實施1

11月起,一批新法新規將陸續施行,其中最引人的關注的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今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將正式施行。該法明確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大數據殺熟”,對人臉信息等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作出規制,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投訴、舉報工作機制。

具體來看,針對“大數據殺熟”,該法明確,個人信息處理者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實施還能夠對數據使用者的行爲進行約束。從靜態來說,《個人信息保護法》是在保護個人信息,但是從動態和實際看,它已經不再是單單的一個保護性法律,而將演變成平臺監管的一個工具,實際上將促使平臺更加合規,對平臺的無序發展進行規制,從而保護數字經濟整體的健康發展。

個人信息保護法具體什麼時候實施

合理利用和發掘數據的價值,是進一步發揮數字經濟優勢的關鍵。數字經濟的優勢在於從大數據中挖掘市場需求,從而引導產品和服務的生產規劃,促進市場上供需平衡的形成,滿足差異化的需求,動態解決供需失衡的時滯問題,顯著提升市場效率,而這些目標實現的一個前提就是數據價值的發現。可以說,數據纔是數字經濟上層建築的地基,數據挖掘和利用的深度以及與其他產業的關聯程度,決定了數字經濟優勢發揮的程度。

信息保護與合理利用並不衝突,兩者之間存在着互相促進的關係。信息保護是合理利用的前提條件,合理利用是信息保護的最終目的。只有做好信息保護,才能讓數據所有者願意授予其他主體對數據的使用權利,從而實現數據的合理利用,進一步促進數字經濟的發展。

個人信息保護法具體什麼時候實施2

在信息化時代,人人享受着信息化紅利,那種快捷、便利是過去無法想象,也是未來無法預估的。每一款App,都是一個小天地,都爲不同的人帶來不同的便利。App應用無遠弗屆,深度嵌入各種應用場景,以致手機向內異化爲人們的“新器官”,向外演變成人們與外部世界的“路由器”。

針沒有兩頭尖,甘蔗沒有兩頭甜。私自、超範圍收集個人信息,頻繁申請、過度索取用戶權限,習焉不察,相沿成俗,成爲衆多App的通病與頑疾,雖屢下重藥仍沉痾難起。“從小到大,撒過最多的謊,就是‘同意App隱私條款’”這句詼諧的網絡段子,這折射出公衆對App侵權行爲氾濫成災的無奈與困惑。一項媒體調查顯示,92.8%的受訪者遭遇過信息被濫用,89.2%的受訪者收到過騷擾廣告,75.9%的受訪者接到過詐騙電話或短信。個人信息遭泄露之害,絕非遭受“信騷擾”那麼簡單,若防騙這根弦繃得不緊,分分鐘有跌落詐騙陷阱之險。

個人信息保護法應運而生,直面廣大人民羣衆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爲個人信息築牢防護堤,爲新技術、新應用更好造福社會奠定基石。法律確立了原則、釐清了界線、消除了爭議,爲依法治理提供了依據。比如說,明確個人信息處理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就很有針對性,也很有可操作性。很多企業過度索權、超範圍收集個人信息,是過不了這道“篩”的。比如,一款手電筒App要訪問用戶通訊錄,無論從哪個方面來說,都是非必要的,不可接受的。

個人信息保護法具體什麼時候實施 第2張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個人信息保護法頒佈,邁出法治的重要一步,但要取信於民,行之久遠,還要通過司法成效來全力維繫。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實施之後,普法教育當快步跟上。對於個人信息採集者、處理者來說,學法知可爲與不可爲,減少單位或企業違法風險;對於個人信息生產者、擁有者來說,平時多學法,遇事有辦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纔有底氣。加大普法力度,讓法律走進羣衆身邊、走進羣衆心裏,尤其要走進那些重點領域、重點企業中,送法律上門。從過往的.表現來看,網購、醫療、房地產、教育等都屬於個人信息泄露的重災區,普法教育要“特別關照”。

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統計報告,截至2021年6月,我國網民總體規模超過10億,網站數量和App數量分別超過422萬個和302萬款。在信息化時代,個人信息保護已成爲廣大人民羣衆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之一。對個性化推送、大數據殺熟等爲人詬病的現實問題作出針對性規定,讓人們對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施行充滿了期待。對於公民個人而言,如何真正實現“我的信息我做主”成爲關注焦點。

據一項調查發現,77.8%的用戶在安裝App時“很少或從未”閱讀過隱私協議,在被調查的150款App中,近三成App存在製造障礙、刻意隱藏和誘導用戶略過隱私協議的行爲,受訪對象對於隱私協議的認可程度處於較低水平。被忽視的用戶服務協議和隱私政策條款,常常會爲違規或者過量收集個人信息大開方便之門。

隨着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實施,這種“產品方在假裝很認真告知,用戶在假裝閱讀並同意”的情況有望迎來重大改變。

個人信息保護法具體什麼時候實施 第3張

“基於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該同意應當由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確作出”“個人有權撤回其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以個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爲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在規定“告知—同意”核心規則之時,個人信息保護法特別明確,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前向個人告知相關事項時,“應當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告知,處理包括人臉等在內的敏感個人信息時,必須取得單獨同意。

“個人信息的保護長期以來是個薄弱環節,同時又是一個涉及14億多人民羣衆的大工程,靠政府、靠機構保護是不夠的,更多的是讓每個公民舉起法律武器,保護好個人的有關信息。”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烏日圖表示,要大力推動法律的宣傳,使大家充分認識到個人在信息保護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個人要提升個人信息保護素養,不要輕易把自己的個人信息交給那些來路不明的App。”對外經貿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許可提醒,個人可以積極行使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的查閱權、複製權、更正權、刪除權等一系列權利,及時瞭解、把握自己的個人信息收集和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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