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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家庭暴力有哪些法律規定

來源:星女圈    閱讀: 2.9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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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一種社會和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現象,而暴力本身更趨向生物性,因爲它畢竟是一種野蠻的行爲。自人類組成家庭以來,就伴隨家庭暴力的發生。在家庭暴力中,中國家庭暴力發生率爲29.7%—35.7%,受害者多半爲婦女,而老人,兒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因此,我國要制定相關法律來反對家庭暴力。那麼,反對家庭暴力有哪些法律規定呢?

反對家庭暴力有哪些法律規定

1、家庭暴力如何處置?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立即出警,並根據情況採取下列相應措施:

(一)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爲;

(二)及時詢問受害人、加害人和證人,使用錄音、錄像、攝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並製作書面記錄;

(三)受害人需要立即就醫的,應當協助聯繫醫療機構救治,並根據需要委託傷情鑑定;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應當及時組織傷情鑑定並妥善安置。

解讀

在處置家庭暴力行爲方面,徵求意見稿對公安機關、醫療機構以及政府部門都提出要求,明確義務與責任。相關措施不僅有助於固定法律證據,而且加強保護受害者的權益。

例如,家庭暴力尚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書面告誡加害人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並將告誡書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

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救治家庭暴力受害人,做好診療記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指定庇護場所,爲遭受家庭暴力暫時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應急庇護和短期生活救助。

2、如何保護受害者?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贍養、撫養、收養、繼承等民事案件過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第三十二條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包括下列一項或者多項內容:

(一)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再次加害;

(二)責令加害人遷出受害人住所;

(三)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

(四)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動產進行處分。

解讀法律專家認爲,“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徵求意見的一大亮點。目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比較被動,如果在訴訟前及訴訟過程中遭到騷擾、糾纏,只有發生直接後果時才能申請追究。徵求意見稿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規定與細化,保護受害者。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訴訟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受害人無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代爲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1個月至6個月。

3、發現家暴怎麼辦?

第十三條對家庭暴力行爲,任何組織和公民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

解讀他人發現家庭暴力但未報案,或將承擔責任。徵求意見稿的這項規定對預防家庭暴力有着積極作用。

例如,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依照上述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上海政法學院教授姚建龍強調,預防與處置家庭暴力不能零敲碎補,而應確立頂層設計思維。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需要各種力量協同參與、系統應對。司法行政機關、社區居委會、教育醫療機構、新聞媒體等都是制止家暴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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