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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認定及種類

來源:星女圈    閱讀: 1.5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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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認定及種類,生活中我們需要了解一定的法律知識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統稱,分別規定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可進行的事務和不可進行的事務,以下分享家庭暴力的認定及種類。

家庭暴力的認定及種類1

(一)按表現形式分類

1、身體暴力

身體暴力又稱軀體暴力,家庭中發生的身體暴力是指某位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蓄意使用體力或使用武器,傷害或殘害對方的行爲,包括推搡、抓奪、擊打、捆綁、踢人、鞭打或槍擊等。

2、情感暴力

情感暴力又稱心理暴力,家庭中的情感暴力是指某位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的詆譭、嘲弄、威脅和恐嚇、歧視、排斥、忽視和其它非身體形式的敵意對待。

3、性暴力

家庭性暴力是指由某位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強行施加的性行爲、性行爲企圖或其它直接針對受害人性特徵的強迫行爲,行爲人與受害人有可能是伴侶關係,也可能是其他家庭關係。

家庭暴力的認定及種類

4、經濟控制

經濟控制是指施害者通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狀況的嚴格控制,摧毀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以達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二)按受害者類型分類

1、親密伴侶暴力

親密伴侶暴力是指發生在結婚伴侶之間針對另一方進行的軀體、精神或(性)侵犯行爲(在戀愛雙方之間發生的暴力通常被稱爲“約會暴力”)

這些行爲包括軀體攻擊行爲(例如:踢打、擊打),精神虐待(例如:脅迫、蔑視和羞辱),強迫的性行爲和其他形式的性脅迫,各種管制行爲(例如:隔離、監視)等。

家庭暴力的認定及種類 第2張

2、兒童暴力

家庭暴力中針對兒童的暴力行爲是指在家庭關係中對18歲以下人羣的一切形式暴力行爲,施暴者可能是兒童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及存在任何家庭關係的其他家庭成員。它通常包括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兒童的忽視或虐待;童婚、早婚或強迫婚姻中對兒童的暴力行爲等。

3、老年人暴力

家庭暴力中針對老年人的暴力是指在家庭關係中對老年人實施的一次或多次不恰當的、並給老年人帶來傷害或造成不幸的行爲。它包括對老年人的身體暴力、精神和心理暴力(例如:忽視與漠視)、性暴力。家庭成員對老年人實行經濟和物質虐待也是一種針對老年人的.暴力行爲 。

不管是誰,再遇到家庭暴力的時候都要及時的向派出所或者相關部門求助。不要因爲加害人的恐嚇而不敢向外人訴說。並且也要分清楚懲戒和家庭暴力之間的區別。懲戒不代表就可以使用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認定及種類2

一、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

家庭成員之間,一方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手段,實施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就可以認定爲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家庭暴力的認定及種類 第3張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類型

(一)肉體摧殘式。如對家庭成員用推擠、拳擊、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 、開水燙、火燒、用刀等手段及器械傷害,故意殺害、傷害、重度毆打、凍餓、性摧殘等使受害人身體受到嚴重損害。

(二)精神迫害式。用威脅、恐嚇、辱罵、猜疑、惡意貶低、故意刁難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動自由,尤其不得與其他異性來往,怠慢對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實強加給家庭成員或四處宣揚,將第三者帶及家中同居或發生性行爲,使受害人精神極度傷害;實施冷暴力等。

(三)(性)虐待式。違背配偶意願強迫進行性行爲,或強迫其進行難以接受的性行爲方式,強迫拍攝淫穢照片或錄相。

(四)虐待體罰式。如經常對家庭成員進行打罵,有病不給治療等,具有連續性的特徵;如對家庭成員罰跪、強迫過度勞動、禁閉、限制行動自由等。

(五)經濟虐待式:剝奪生活必需品,遺棄家庭成員,限制配偶花錢,奪走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醫,在外賭博欠債,變賣家產。

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就可以認定爲實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認定及種類3

2022年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

一、什麼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爲。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

家庭暴力發生於有血緣、婚姻、收養關係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爲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

二、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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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怎麼收集家庭暴力的證據

1、遭遇家庭暴力存在哪些救濟途徑

(1)社會救助: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2)行政處罰: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3)民事救濟: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第1091條的內容,受害人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向施暴者要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兩個方面。

(4)刑事懲罰:若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強)奸罪等,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給予制裁。對於受害者的報案,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2、家庭暴力需要哪些證據

實踐中,家庭暴力的證據有下面幾種:

(1)報警,有接警處理紀錄和辦理人員,方便日後取證;

(2)找居委會、村委會,他們比普通鄰居更易爲你作證;

(3)如果受傷,到醫院治療時,開個診斷證明,以後作證據;

(4)加害人的悔過、保證書;

(5)發生家庭暴力時在場的證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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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收集家庭暴力證據

(1)涉及家庭暴力離婚案件,受害人應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受害婦女遭受暴力侵害後,及時、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種證據,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髮、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兇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

(3)平時注意保留書證、物證,如驗傷病歷記錄、警察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對方使用的兇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後向婦聯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可作爲證據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以用作證據。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爲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人的證言。

(6)未成年家庭成員也可作證,只是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證可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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