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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產假158天爲啥生育津貼1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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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產假158天爲啥生育津貼128天, 生育保險是五險中的一種,是對於女性職工的保護。通過制定相關政策保障她們離開工作崗位期間享受有關待遇。那麼北京產假158天爲啥生育津貼128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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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職工產假期間就有生育津貼,所以在產假延長至158天的,在延長期限內仍然可以依法領取生育津貼。

1、自2012年4月28日起,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施行剖腹產術的,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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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產假期間單位應支付產假工資。生育津貼是支付給用人單位的,生育津貼高於產假工資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產假期間保險個人負擔部分應由單位從產假工資中代扣代繳。在女職工產假期間就有生育津貼,所以在產假延長至158天的,在延長期限內仍然可以依法領取生育津貼,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覈實。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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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產假是98天還是128天

一般情況下,北京的女職工產假既不是98天,也不是128天,而是158天。有特殊情況的,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經單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延長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產假十五日。男女雙方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將其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工資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女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滿三週歲前,每人每年享受五個工作日的育兒假;每年按照子女滿週歲計算。

夫妻雙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調整延長生育假、育兒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願減少延長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產假可以增加相應天數;夫妻雙方享受的育兒假合計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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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產假享受單位勞保嗎

享受。如果單位有交社保,產假期間企業無需向職工支付工資,而是由公司憑女職工的生育憑證,到生育保險基金處爲其申請生育津貼,以生育津貼作爲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

但是,若企業爲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基數低於女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那麼將導致女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低於其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企業需要予以差額補足。

如果單位沒有交社保,產假期間公司應當按正常出勤發放工資。

中國《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產假工資規定:產假,工資應全拿。用人單位爲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的的產假期間的待遇爲:

1、生育津貼;

2、生育醫療費用;

3、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4、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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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職工休產假有沒有年終獎?

1、不會影響年終獎,否則用人單位屬於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年終獎屬於獎金,是工資總額的一部分,產假是女性職工的帶薪假,產假期間相當於已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就是剋扣工資;

3、不給或者少給年終獎,第一個是行政處罰,罰款額度爲3萬到5萬元;第二個是民事賠償,單位如果少給的,必須補足年終獎金,同時用人單位還要向員工支付拖欠工資總額25%的經濟補償金。

員工依法享受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爲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工資。您可以去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請求援助,會給你一個妥善的答覆。而您休產假的時間長短,都不會影響您年終獎金和績效工資的發放。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53條,對“工資”進行了定義: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

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如果“年終獎”的性質爲工資,就應當由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向勞動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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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休產假年終獎的相關規定?

首先,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自主給予員工的一種福利待遇,並非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法律沒有強制要求用人單位一定發放年終獎,也沒有發放的具體規定,因此,勞動者不可以強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規章制度或者勞動合同,對年終獎的具體發放方法作出約定。

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勞動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發放年終獎,用人單位就應該根據約定履行自己承諾的義務。

其次,就其性質而言,年終獎也是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之一。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及《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獎金;獎金包括生產獎;生產獎包括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因此,年終獎從狹義講是一種獎金,從廣義講屬於工資性的勞動報酬。

最後,懷孕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不得降低。年終獎的問題,歸根結底是女職工在懷孕、生育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對此,國家相關法律對於女職工懷孕期間有着特殊的勞動保護規定。

《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都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

在《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明確規定,女職工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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