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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離婚的流程和手續辦理

來源:星女圈    閱讀: 1.3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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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離婚的流程和手續辦理,離婚是我們生活中很常見的一種情況,導致出現離婚的情況其實有很多種,離婚的方式也有不同的區分,不同的方式流程不同,以下了解異地離婚的流程和手續辦理。

異地離婚的流程和手續辦理1

1、寫好離婚起訴書(可請律師代)

2、準備訴訟離婚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書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離婚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異地離婚的第一種情況:原告在戶口所在地而被告不在離開戶口所在地超過一年,由原告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異地離婚的第一種情況:雙方均在異地超過一年,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異地離婚的流程和手續辦理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上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但應當區分兩種情況: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是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後,在其現居住地滿一年,則應視其有經常居住地,那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異地離婚手續辦理流程-協議離婚:

如果異地夫妻採用協議離婚的話,只需要到其中一方的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即可。

異地離婚的流程和手續辦理2

異地離婚手續

1、在夫妻雙方同意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可以不用到當初發放結婚證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可以直接在兩人任何一方的戶籍所在地辦理離婚手續;

2、如果是雙方有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這時候就需要到被告(既不願意離婚一方)的住所地即戶籍所在地的基層法院提起訴訟離婚。

異地離婚的流程和手續辦理 第2張

異地訴訟離婚的手續

1、準備好離婚訴訟書,訴訟離婚所需要的證據(比如出軌、家暴或者是長時間分居的證據)。

2、向被告一方的戶籍所在的基層法院遞交離婚訴訟書跟相關證據。

3、法院通知是否接受該離婚訴訟事件

4、在法院受理的情況下,在規定時間內向對方發起訴訟書副本、安排開庭時間併發送傳票給雙方;

5、在開庭之後,法院依照雙方情況作出判決是否同意離婚以及處理婚後財產分割跟子女撫養權的問題等。

以上就是媽網爲大家介紹的異地離婚的手續了,具體的大家可以參考婚姻法的有關法律法規,這樣會更加清晰。媽網想勸大家的是,如果不是觸碰到底線的問題,建議大家還是有話好好說,珍惜彼此的感情,好好溝通!

異地離婚的流程和手續辦理3

一、可以異地訴訟離婚嗎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一方被註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均被註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若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均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也就說如果符合以上條件是可以在異地訴訟離婚的。

異地離婚的流程和手續辦理 第3張

二、異地起訴離婚流程是怎樣的

異地起訴離婚程序:

1、起草起訴狀;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起訴離婚所需材料:

1、起訴書兩份;

2、結婚證複印件;

3、身份證複印件;

4、婚姻關係的證明(結婚證、戶籍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

5、婚後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如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

6、子女情況的證明,即:子女姓名、性別、出身年月、生活狀況等,婚生、非婚生繼子女或養子女的說明和有關證明;

7、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8、雙方經濟收入、銀行存款、股權、股票、單位集資證明等證明材料;

9、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10、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爲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

11、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家庭暴力和對方有過錯的也要提供相應證據,比如醫院病例、居委會或110出警記錄、鄰居證言、錄音錄像、短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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