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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彩禮錢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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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彩禮錢怎麼判,中國的婚俗在結婚前男方應當給女方一定的彩禮,這樣的彩禮在離婚的時候法律上是有着一定的判別標準的,下面爲大家分享夫妻離婚彩禮錢怎麼判。

夫妻離婚彩禮錢怎麼判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沒有這兩種情形時,一般法院認定彩禮是對女方個人的贈與不應予以返還。而且女方用彩禮錢在登記結婚前購買的傢俱、家電、汽車、首飾等財產應視爲女方個人財產,不應作爲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離婚彩禮錢怎麼判

如何界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係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係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後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後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准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具體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合法婚姻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第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被認定爲事實婚姻的,從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第三,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8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第四,夫妻分居或離婚判決未生效的期間,仍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戀愛或訂婚期間,不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男方給女方彩禮後,一般就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如果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或是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彩禮應該歸還。

夫妻離婚彩禮錢怎麼判2

一、夫妻離婚彩禮怎麼處理

《婚姻法》及司法解釋有着明確規定:

第一、雙方未進行結婚登記的,應當返還全部的禮金;

第二、雙方已經進行結婚登記的,但是沒有一起共同生活的,應當全部返還禮金;

第三、根據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況,酌定返還禮金;

第四、根據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返還彩禮錢。可以實際共同的時間算起,一至兩年內的提出離婚的,返還彩禮錢的額度可以酌定返還;實際生活的時間超過兩年的,一般不退彩禮錢;

第五、導致感情破裂過錯方,確定返還禮金的額度。其中,因爲給付人過錯,而導致婚姻破裂的,彩禮錢不予返還。但是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可以酌情返還半數以下的彩禮錢。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婚姻破裂的,可以酌情增加彩禮錢的返還額度。

夫妻離婚彩禮錢怎麼判 第2張

二、彩禮錢性質

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均未對婚約和聘禮作出規定,且都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訂婚作爲結婚的前置程序,在農村尤盛。

伴隨着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訂婚的彩禮也在不斷提高,小到金銀首飾,大到上萬元的現金、汽車、住房等。一旦雙方最終不能締結婚姻,則彩禮錢的處置問題往往引發糾紛,訴諸法院的案件也逐漸增多。

另外,根據各地風俗習慣不同,彩禮錢的數量也不同,因此,並沒有一個相對明確的數字規定。

三、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後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後,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調解不適用於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

考慮到當事人進行訴訟離婚之前大都被居委會(村委會)、所在單位及其親友調解的現實,同時也爲了克服法院久調不決、片面追求調解率的傾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專門規定:“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

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訴訟離婚與協議離婚適用於不同的案件。

協議離婚僅適用於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情形,而訴訟離婚則適用於一切離婚關係。如果雙方要解除的是事實婚姻,則僅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不能通過協議進行離婚。

夫妻離婚彩禮錢怎麼判3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關於彩禮的問題,非常謹慎,判決此類糾紛時所堅持的基本原則,彩禮是否返還,應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爲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或締結婚姻關係後未共同生活的,原則上收彩禮一方應當返還。給付彩禮後,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共同生活應當理解爲是指雙方當事人按照當地風俗舉行了婚禮、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進行生產和生活,並且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長期性。雖未舉行婚禮但已經共同居住和生產的,也應認定爲共同生活。

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爲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爲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揹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夫妻離婚彩禮錢怎麼判 第3張

返還額度的認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爲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於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係因爲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返還方式的確定:

(一)接受人接受後,未用於置辦結婚物品的,返還彩禮時應當返還現金。

(二)接受人接受彩禮後,確用於置辦結婚物品的,女方以現金方式返還確有困難的,可以考慮分割共同使用的物品;

對於未登記、和登記後沒有共同生活即解除婚姻關係彩禮的返還,同樣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的起算,應當分以下情形:第一,雙方未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方應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起算。第二,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方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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