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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彩禮錢離婚時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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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彩禮錢離婚時怎麼判,婚姻是大家生活中的大事,在中國有一個傳統習俗就是在結婚的時候男方需要給女方彩禮錢,在離婚的時候很多人好奇怎麼判,下面來看看婚後彩禮錢離婚時怎麼判

婚後彩禮錢離婚時怎麼判1

一、離婚彩禮錢怎麼判

1、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離婚後,彩禮款一般不需要返還。

2、但是,如果因爲男方給付彩禮,造成男方生活困難的。離婚後,男方有權要求返還。

3、另外,如果雙方結婚時間較短,沒有實際同居生活的。離婚後,男方也有權要求返還。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婚後彩禮錢離婚時怎麼判

二、返還彩禮的條件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爲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在離婚的情況下,要是男方要求返還結婚彩禮的話則需要看是否滿足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當中的規定,若滿足,那麼法院纔會支持男方的請求,否則也就無法要求女方退還彩禮。因此具體離婚彩禮錢怎麼判,還要看實際的情況是怎樣的,此時就會要求當事人提供一定證據材料才行。

婚後彩禮錢離婚時怎麼判2

結婚彩禮,嫁妝錢離婚時如何認定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辦理了合法的結婚登記手續,就成立了合法的婚姻關係,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即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夫妻雙方,離婚時彩禮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分割。除非屬於“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彩禮是“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兩種情況彩禮才應當退回給男方。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所以只有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纔能成立合法的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屬於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而女方配送嫁妝的行爲應認定爲贈與行爲。在登記結婚前陪送的嫁妝應認定爲女方家人對女方個人的.贈與,屬於女方個人財產;在登記結婚後陪送的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女方個人的贈與的,則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對嫁妝有特別的約定的,則依約定確定該嫁妝的歸屬,約定應採用書面形式。

婚後彩禮錢離婚時怎麼判 第2張

不返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認識是一致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主要理由:

首先,在當地廣大農村地區,一貫將舉行結婚儀式並共同生活視爲男女結婚的標誌。雙方一旦結婚,就成爲了一家人,婚約就自然的過渡到婚姻階段,訂立婚約的目的包括給付彩禮的目的都已經實現。接受彩禮的女方在人們的心目中,就由一個大姑娘變爲了媳婦,其道德評價就會降低。根據習俗,在這種情況下,彩禮一般就不再返還;

其次,兩年的限制主要是基於訴權的時限原則。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都是希望長期共同生活,如果雙方不辦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較短,雙方訂立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那麼彩禮還是需要返還的。同居生活的時間限制,主要還是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確定。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爲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係,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於返還不能;另一方面彩禮用於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掌握:

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爲藉口拒絕返還彩禮;

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爲用於共同生活。

因爲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因爲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後,就以未婚夫妻的名義交往,在交往過程中,雙方都在爲將來締結婚姻做着準備,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會給對方帶來很大的痛苦。

這種情況下婚約的解除並不是當事人的意願,如果在將彩禮予以返還,就有點不近人情,與風俗習慣相違背。這裏需要註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婚後彩禮錢離婚時怎麼判3

結婚彩禮錢離婚時應該如何處理

我國並沒有規定彩禮,也沒有任何法律對彩禮的含義作出明確規定,按照通常的理解,彩禮就是男方爲達到與女方結婚的目的而依當地習俗給予女方的財物。

在彩禮的認定上,應當與一般的贈與行爲區分開來。在一般的贈與當中,動產經過交付、不動產經過登記之後,無法定情形是不能撤銷的。

比如說雙方在談戀愛過程中男方自願爲女方購買的禮物,雙方家長見面吃飯等消費,都應當不屬於彩禮的範疇。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如果男方在給付彩禮之後,女方並沒有與其結婚,或者雖然結婚了但是並沒有實際共同生活,彩禮不予返還則顯失公平。

婚後彩禮錢離婚時怎麼判 第3張

彩禮的返還要進行嚴格限定。首先,當地必須要具有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如果沒有該風俗習慣,僅僅是男方爲了掙面子、顯排場,自願贈與女方一定財物,則不能要求返還。其次,看是否締結了婚姻關係,如果在給付彩禮之後並沒有進行婚姻登記,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退還。再次,在締結了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彩禮的返還要以離婚爲前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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