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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有帶薪產假嗎

來源:星女圈    閱讀: 1.0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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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有帶薪產假嗎,未婚生育過去這種違反道德的事情,在現在卻有很多人認爲沒有什麼大不了,那麼女職工對員工產假應該就需要了解清楚了,以下未婚生育有帶薪產假嗎?

未婚生育有帶薪產假嗎1

未婚生子一樣有帶薪產假。

產假及其生育津貼相關規定如下: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未婚生育有帶薪產假嗎

產假分類

產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爲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週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併使用。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併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產前假。”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未婚生育有帶薪產假嗎2

我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爲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由此可見,婦女生育期間的產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

未婚生育有帶薪產假嗎 第2張

不過,生育權的行使必須依法進行,權利人只能在婚姻關係建立後的某一時間段內生育子女,並且必須取得人口管理部門頒發的準生證明。《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能享受相關生育保險待遇。

因此,雖然只要有生育事實就應當享受產假,但鑑於未婚生育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因而不能享受生育保險等相關待遇。另外,你的情況比較特殊,建議你到計生部門諮詢,看是否可以取得準生證明,如果可以,則不屬於違反計生政策。

婦女生育期間的'產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不過,生育權的行使必須依法進行,權利人只能在婚姻關係建立後的某一時間段內生育子女,並且必須取得人口管理部門頒發的準生證明。但鑑於未婚生育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因而不能享受生育保險等相關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未婚生育有帶薪產假嗎3

未婚生子是否有產假,待遇是怎樣的

未婚是可以休產假的。有權享受產假,但不能享受產假期間的相關待遇,需要區分產假和產假待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女職工生育產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員工提出休產假,只要有生產的事實,公司都應當無條件批准其享受90天的產假。但是,未婚生育是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所以產假期間不能和符合計劃生育的員工一樣享受產假期間相關待遇。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產假工資。

未婚生育有帶薪產假嗎 第3張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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