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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死後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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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死後的婚姻關係,配偶一方死亡的,我國的法律規定這類婚姻關係自動解除,以下分享配偶死後的婚姻關係。

配偶死後的婚姻關係1

一、喪夫後婚姻關係是否解除

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

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終止婚姻關係;

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終止婚姻關係(我國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關係即行終止);

3、配偶一方被宣告只能經判決而終止婚姻關係。(在婚姻問題上,被宣告失蹤人與其配偶並不因宣告失蹤而終止婚姻關係,宣告失蹤期間雙方均不得再婚。

婚姻關係因主體一方死亡,必然導致婚姻關係的終止或消滅。這是因爲,婚姻是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綜合體,夫妻關係則是一種特殊的人身關係,以配偶雙方的生命存在爲前提。

但是在實踐中,死亡有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之別。自然死亡是配偶一方或雙方確定的實際死亡,這時,無論法律是否明文規定,其婚姻自然終止。而宣告死亡,則是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做出其死亡宣告的推定性死亡。

它與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後果。因此,在婚姻當事人一方死亡的情況下,既不需要機關的確認、發給,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宣告,婚姻關係就自然終止。

配偶死後的婚姻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配偶死後的婚姻關係2

一、民法典配偶去世夫妻關係是否還存在

民法典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所以配偶去世後,夫妻關係就不存在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一條【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對婚姻關係的影響】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

1、重婚的;

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在實行單一登記婚的中國,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而事實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配偶死後的婚姻關係 第2張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我國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結婚。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目前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可以理解爲以下疾病:

(1)指定傳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爲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2)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爲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導致婚姻無效的當事人所患的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應當是當事人結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結婚後患上的。

4、不到法定婚齡。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未到法定婚齡結婚,婚姻關係無效。

配偶死後的婚姻關係3

一、配偶死亡婚姻關係自動解除嗎

根據這一規定,配偶死亡後,婚姻關係即消滅。

除了配偶死亡婚姻關係自動解除以外,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還有以下幾點:

1、當事人自願。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依據該法律原則,婚姻關係是依據當事人自願建立的。而解除婚姻關係也可因當事人自願而解除。

2、夫妻感情破裂且調解和好無效。夫妻感情破裂,且經人民法院調解和好無效,人民法院應准許當事人離婚。這是在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通過法律手段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定條件。

3、其他條件和情形。除上述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定條件外,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導致當事人婚姻關係解除。但是,這些條件成就以後,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律手續才能終結當事人的婚姻關係。

配偶死後的婚姻關係 第3張
  

二、配偶死亡遺產繼承順序是什麼

(一)配偶

(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三)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

配偶死後的婚姻關係 第4張
  

我國民法規定,公民有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權利,被繼承人在死亡之前對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進行處分,在其死後生效,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公民個人財產的保護

但是,這種處分應符合法律的規定,應充分考慮老人、婦女、兒童、胎兒及殘疾人和無生活來源人的利益,違反法律規定的遺囑,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一般在法定繼承當中才會說到遺產繼承順序,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遺囑,那麼就沒有繼承順序之說了。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知道配偶死亡後的繼承順序,一般是先由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進行繼承的。

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配偶死亡屬於夫妻關係自動解除的一種情況之一。這也是爲了不讓婚姻束縛住另一方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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