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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狼公司被限制消費

來源:星女圈    閱讀: 2.2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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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狼公司被限制消費,企查查顯示,戰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9-05-27,法定代表人爲楊春祥,註冊資本爲5000萬元人民幣。下面是戰狼公司被限制消費。

戰狼公司被限制消費1

因未經許可,將吳京的肖像用於檳榔外包裝,並標註“吳京助力”等字樣,“戰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曾被判賠償吳京34.2萬元,然而,由於該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相關義務,14日,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楊春祥被申請限制高消費,申請人爲吳京。

戰狼公司被限制消費

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判決書顯示,此前,戰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同名網店出售“戰狼青果咖啡檳榔10元裝”、“戰狼20青果咖啡檳榔”兩款產品,吳京的代理人通過該店鋪購買的上述產品各2袋,購買到的產品的外包裝均含有吳京的肖像,產品內的兌獎卡也含有吳京的肖像,上述肖像旁還均標註了“電影《殺破狼》主演吳京助力戰狼品牌”字樣。

此外,該公司的各地經銷商還在短視頻平臺,發佈了相關廣告。

2020年6月,吳京發現這一行爲後,認爲戰狼公司侵害吳京肖像權、姓名權,遂將其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吳京方的訴訟請求爲:

1、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使用並回收、銷燬帶有原告姓名和肖像的產品包裝及宣傳廣告;

2、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原告賠禮道歉;

3、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精神撫慰金10萬元,維權合理開支2萬元,總計112萬元。

但戰狼公司則辯稱:

1、吳京並不享有涉案《殺破狼》劇照的權利;

2、戰狼公司與案外人廣州白月策劃有限公司簽訂了相關協議,廣東中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具有涉案作品的'合法版權,即便構成侵權,應由這兩家公司承擔;

3、被告僅使用海報、劇照不能讓消費者誤認爲原告爲被告產品的代言人。

戰狼公司被限制消費 第2張

今年3月,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認爲,戰狼品牌公司的行爲構成對吳京肖像權、姓名權的侵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關於戰狼品牌公司稱涉案影視劇照的著作權應歸版方所有,法院認爲影視作品相關的著作權與肖像權並不衝突,吳京對其在影視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享有肖像權,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其肖像,因此判決戰狼公司在判決生效10日內,賠償吳京合計34.2萬元(經濟損失34萬,公證費2000元)並登報道歉。

但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今年7月,此案二審中,法院認爲,吳京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姓名、肖像亦具有一定商業價值,鑑於戰狼公司使用吳京的姓名、肖像宣傳該公司銷售的產品的行爲具有營利性,故一審法院在綜合考慮戰狼公司使用吳京姓名、肖像照片的形式、範圍、過錯程度及侵權後果等因素後,判決戰狼公司向吳京賠禮道歉的方式以及賠償金額並無不當。最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月14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下發給戰狼公司的一份限制消費令引發關注,文件顯示,因該公司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對該公司即其公司代表人楊春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所涉案件即前述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

企查查顯示,戰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9-05-27,法定代表人爲楊春祥,註冊資本爲5000萬元人民幣。經營範圍包含:企業形象策劃、會議及展覽展示服務、水果製品、炒貨食品及堅果製品的分裝等。

戰狼公司被限制消費2

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消息,近期,戰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戰狼公司”)新增一則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對象爲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楊春祥。

北京互聯網法院限制消費令(2021)京0491執2123號顯示:北京互聯網法院於2021年08月16日立案執行申請人吳京申請執行戰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因上述公司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依據相關規定,對該公司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春祥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

戰狼公司被限制消費 第3張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消息,此前,戰狼公司因銷售檳榔產品外包裝及兌獎卡含有吳京肖像且標註“電影《殺破狼》(主演:吳京)助力‘戰狼’品牌”字樣,被吳京起訴侵害肖像權、姓名權,法院判決其賠償吳京34.2萬元。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戰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9年05月27日,法定代表人楊春祥,註冊資本5000萬人民幣。經營範圍爲:企業形象策劃,會議及展覽展示服務,企業品牌管理,品牌形象設計及策劃,水果製品、炒貨食品及堅果製品的分裝,食用植物油生產及分裝,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乳製品(含嬰幼兒配方乳品),食品批發零售。

戰狼公司被限制消費3

11月14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此前曾侵犯吳京肖像權和姓名權的戰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戰狼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楊春祥發出限制消費令。北京互聯網法院指出戰狼公司沒有在指定期限內履行該案法律義務。

8月16日,戰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新增被執行人信息,案號爲(2021)京0491執2123號,執行標的34.2萬元,執行法院爲北京互聯網法院。該案件爲戰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與演員吳京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

戰狼公司被限制消費 第4張

該案終審判決書顯示,被告戰狼公司銷售的檳榔產品外包裝及兌獎卡均含有吳京的肖像,且標註“電影《殺破狼》主演吳京助力戰狼品牌”字樣。該行爲利用吳京的知名度宣傳獲益,極易使一般公衆誤認爲吳京爲戰狼公司的產品代言人,具有明顯的商業屬性,侵犯了吳京依法享有的肖像權、姓名權,應承擔相應責任, 終審判決被告需賠償原告吳京經濟損失及公證費34.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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