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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後給的彩禮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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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後給的彩禮算夫妻共同財產嗎,衆所周知,離婚牽扯到經濟都會變得很複雜,婚前存款是屬於個人的,不與另一半共有,需要將它與夫妻共同財產獨立開來,以下分析登記後給的彩禮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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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領證後給彩禮算共同財產嗎

1、不是共同財產。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爲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着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爲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

2、雖然是婚後取得,但由於彩禮本身含有贈與性質,即有協議,彩禮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3、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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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離婚時彩禮如何分割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的,爲購置財產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產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嫁妝的分割與返還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女方親屬陪送嫁妝的行爲應認定一般爲贈與行爲;在登記結婚前陪送的嫁妝應認定是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婚後陪送的嫁妝,則應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的性質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但有約定的依約定確認權利的歸屬。

登記後給的彩禮算夫妻共同財產嗎2

一、結婚後我父母給我的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結婚後父母給子女的錢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給子女的錢視爲對子女的贈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得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父母在贈與合同中確定只贈與己方子女。

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登記後給的彩禮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第2張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1)這裏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

(2)實際中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着一定範圍的實物分配,這些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2、生產、經營的收益。

(1)生產、經營,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依覈准登記,以個體工商戶名從事工商經營;

(2)按照承包合同規定,以農村承包經營的名義從事商品經營;以個人合夥的名義從事合夥經營;

(3)依據獨資企業法或公司法等規定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4)對於夫妻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一方或雙方共同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無爭議。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於自己人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商號權、商業祕密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共同財產制關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組成的生活共同體,而不是個人,在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經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財產,同個人的工資收入、知識產權收益一樣,都是滿足婚姻共同體存在的必要財產,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項規定屬於概括性規定。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在不斷地擴大,共同財產的種類在不斷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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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夫妻離婚財產怎樣分配,離婚財產分割法律規定

1、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民法典》對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

1、一般規定

(1)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2)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3)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6)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特殊規定

(1)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登記後給的彩禮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第3張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爲該公司股東;

b.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爲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爲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b.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c.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結算後的財產進行分割;

d.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爲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4)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個人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b.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c.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5)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b.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c.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6)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8)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爲債權處理。

(9)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本養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0)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爲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11)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爲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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