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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坐牢妻子收入算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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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坐牢妻子收入算共同財產嗎,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的收入都被列爲爲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下面看看丈夫坐牢妻子收入算共同財產嗎。

丈夫坐牢妻子收入算共同財產嗎1

老公坐牢期間掙的錢算夫妻共同財產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除雙方另有書面協議外,一般認定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丈夫坐牢妻子收入算共同財產嗎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丈夫被判刑,妻子不用共同承擔賠償。罰金,是指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是財產刑的一種,屬於附加刑。罰金屬於犯罪分子的個人債務,如果丈夫犯罪,是由夫妻共同財產中其個人所有的部分財產來繳納,不會直接要求妻子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六條 由於犯罪行爲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丈夫坐牢妻子收入算共同財產嗎2

一、老公欠債老婆要還嗎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因此,老公在外面欠的債,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往往會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說,老公欠的債,老婆是要還的。

二、如何判斷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判斷債務是否爲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

1、該經營活動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

2、經營收益是否共享

即使夫妻另一方沒有同意,但是經營收益用於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認亦可定爲共同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同意私自籌款經營,收益確未共享,所負債務爲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所負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

丈夫坐牢妻子收入算共同財產嗎 第2張

三、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四、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對於丈夫欠債坐牢妻子還的問題,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我們知道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都會被認定爲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也就是說,丈夫欠債坐牢,妻子是需要對債務進行償還的。如果妻子能證明老公的的債權爲個人約定債務,就可以不同代其償還。

丈夫坐牢妻子收入算共同財產嗎3

老公被判刑,妻子可以要求離婚嗎

可以離婚。丈夫在監獄服刑期間,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法院一般情況下會判決離婚的。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丈夫坐牢妻子收入算共同財產嗎 第3張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感情確已破裂。這一個說法聽起來是比較虛幻的,在現實生活當中有很多種情況可以符合這個說法,也就是說可以被批准離婚。

例如,夫或妻一方在外有了情人,這就可以證明與原配夫妻的感情生活已經有了裂痕,如果嚴重到沒有辦法繼續下去的話,受傷害的一方就可以以這個理由向法院提起離婚。如果是以不正當的手段出發的法律傷害到了妻子的感情,並且付出了失去自由的代價,是夫妻感情沒有辦法長期的繼續下去了,這也可以是法院所支持的離婚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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