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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糾紛在哪裏起訴

來源:星女圈    閱讀: 2.5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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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糾紛在哪裏起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糾紛稱爲勞動糾紛,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知道要怎麼處理,勞務欠款糾紛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解決。以下詳細介紹勞務糾紛在哪裏起訴。

勞務糾紛在哪裏起訴1

一、發生勞動糾紛找哪個部門?

發生勞動糾紛找的部門主要是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按規定,勞動爭議調解不是必經程序,但是要去法院起訴前,必須先經勞動仲裁委處理,法院纔會受理。

二、處理方式有哪些?

1、協商(和解)

(1)協商達成一致,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2)經仲裁庭審查,和解協議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將其作爲證據使用。但是,當事人爲達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爭議事實的認可,除外。

2、調解

(1)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人數應當對等。勞動者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勞動者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沒有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可以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主動調解。

(2)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後生效。

生效的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a、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b、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後,對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出具調解書。

c、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調解協議合法有效且不損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沒有新證據出現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可以依據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

勞務糾紛在哪裏起訴

3、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

仲裁時效: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例外: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舉證責任倒置: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的,由單位舉證,否則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3)集體勞動爭議: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

(4)仲裁裁決:下列爭議做出的仲裁裁決對用人單位爲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對該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a、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b、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

4、訴訟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當事人不服該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非終局裁決處理。

勞務糾紛在哪裏起訴2

勞務合同糾紛找誰投訴

勞務糾紛應該向勞務所在地(履行地)的勞動管理部門提出:

1、發生糾紛的,可以向勞務履行地的勞動管理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2、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申訴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登記表;

(2)申訴書(詳細陳述申訴理由和要求,一式兩份或按被訴人人數提供);

(3)申訴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4)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複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係的法律資料;

勞務糾紛在哪裏起訴 第2張

(5)被訴人工商註冊信息資料;

(6)申訴人與被訴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或證書等。申訴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審覈後退回原件;

(7)《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勞務糾紛在哪裏起訴3

一、發生勞動糾紛怎麼解決?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選擇以下方式解決:

1、協商: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調解:發生勞動爭議的,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的可以口頭形式,也可書面形式,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必須履行。

3、仲裁: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縣(區)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者必須注意及時申請,否則申請事項將被駁回。

4、訴訟: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不經仲裁不能直接提起訴訟。另需注意,訴訟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仲裁《裁決書》即發生效力。

二、勞動糾紛常見形式有哪些?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勞務糾紛在哪裏起訴 第3張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勞動糾紛舉證責任在誰?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是確定糾紛屬於勞動糾紛的前提和基礎。在實踐中,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規定,勞動者提起仲裁申請必須提供勞動合同,否則不予立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很多用人單位爲逃避責任而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仲裁機構以勞動合同作爲受理依據,顯然是錯誤地適用了法律。筆者認爲,只要勞動者舉證證明爲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仲裁機構就應當作爲勞動案件受理。用人單位若否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應當舉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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