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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陳述詞

來源:星女圈    閱讀: 2.94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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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陳述詞,如今很多的人婚姻中出現不順就會選擇離婚,離婚其實對孩子的傷害是最大的,當夫妻離婚後不單隻有財產的糾紛,還有很多的是孩子的撫養權的糾紛,以下分享撫養權陳述詞。

撫養權陳述詞1

母親爭奪孩子撫養權最後陳述

孃家財力足以支撐撫養重擔

作爲一名沒有工作和收入的人,堂姐本身是不具備經濟實力去撫養孩子的,加上目前疫情問題,導致堂姐連暫時的工作都找不到,這在法庭上是嚴重的不足。

直到大伯出面作保,表達了對女兒的支持和對外孫的呵護,並提供了穩定的流水賬單和大額儲蓄,這纔給了堂姐足夠的支撐,讓法庭認可她有保證孩子衣食無憂的能力。當然,這隻能讓法庭的天秤傾斜,還不足以對抗男方的經濟實力,最重要的還是下一點。

撫養權陳述詞

母子感情極深,不適合分開

法律有規定,當孩子滿十週歲時,孩子的選擇將作爲法院判決的參考依據。作爲全職媽媽,堂姐的生活情感可謂是圍繞着兒子打轉,一顆心全在孩子身上,母子感情極深。因此,在法院參考孩子的意見時,孩子果斷選擇了要跟媽媽一起生活。

這裏要提醒大家,孩子的意見非常重要,媽媽們一定要好好爭取。

與男方進行利益置換

當然,最重要的一點時,說服男方放棄孩子的撫養權。作爲婚姻中的淨身出戶者,堂姐本應該爭取自己應得的利益,但她爲了讓對方放棄孩子的撫養權,單方面保證願意放棄撫養費,這一切反而得到了前夫的.尊重,也是對方在法庭上沒有積極進攻的主要原因。

撫養權陳述詞2

一、女方爭取撫養權的陳詞怎麼寫

離婚案件撫養權代理詞包括首部、正文以及結束語。

審判員:

XX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陳××的委託,指派本律師作爲其代理人,就原告與被告何××離婚糾紛一案出庭參加訴訟。根據剛纔庭審調查的情況和本案爭議的焦點,提出以下代理意見,希望得到法庭的採納:

(一)關於離婚。

因雙方均確認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並都請求法院准予離婚,故請求法庭根據原被告雙方共同的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代理人就不再展開。只強調一點: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原被告之間感情不好並非始於2008年。而是因爲草率結婚缺乏必要的婚姻基礎,且因性格不和婚後沒有建立夫妻感情。同時被告及被告家人對原告及原告父母一家不斷的侵擾、威脅及行兇導致了雙方感情的徹底破裂。

該事實有雙方共同生活所在地社區的證明、雙方生活中的鄰居的證言、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筆錄材料等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所稱雙方感情很好、是原告暴力導致感情破裂的說法與事實不符。原告性情忠厚,根本就不可能有被告所謂的暴力傾向,被告屬於捏造事實。

撫養權陳述詞 第2張

(二)關於雙方女兒陳星(注:化名)的撫養歸屬。

代理人認爲,雙方女兒陳星的撫養歸屬問題應當本着有利於陳星今後的成長和教育的原則出發考慮。爲此,應綜合考慮女兒陳星自身的年齡、原被告的經濟能力、女兒的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等因素。

1、從年齡來看,陳星2006年2月6日出生,現已2週歲以上。馬上就快滿3週歲了。早已過哺乳期。應更着重從經濟能力、生活習慣等因素考慮撫養歸屬。

2、從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來看,陳星自出生以來,一直是原告父母實際撫養,原告也非常喜歡女兒,處處呵護有加。陳星已經形成了與原告父母及原告共同生活的習慣,也熟悉這樣生活環境。這樣的環境屬於陳星一貫以來的生活習慣,也有利於陳星今後的成長。

而反觀被告,她因自身性格原因,平時基本不帶孩子,與孩子極不親近,關係疏遠。並不適合承擔直接 撫養女兒的責任。以上事實有原、被告共同生活周邊鄰居的證言、雙方共同生活所在地的社區所出具的證明等加以證明

。這些證言和證明因均由貼近雙方生活的羣衆和社區所出,且與雙方沒有利害關係。具有足夠的可信性。請求法庭採納。被告一再稱,陳星自出生以來一直跟隨被告、雙方有深厚的感情,明顯與事實不相符合。也與雙方生活中的羣衆的說法不相符合。請法庭明查。

同時,從雙方在派出所所籤的《臨時協議》也可以看出,女兒晚上是不隨被告過夜的,要送回原告及原告父母家,只有女兒本人願意的時候才呆在被告孃家過夜。可見,女兒平時的生活、過夜等離不開爺爺奶奶和原告。

3、從誰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保障陳星的成長和受教育來看。顯然,本案原告工作穩定、收入良好,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保障女兒的成長和受教育。同時,原告本人非常喜歡女兒

撫養權陳述詞 第3張

且沒有任何不良習慣(被告稱原告有暴力和賭博惡習顯然屬於捏造事實),也適合承擔直接撫養女兒的義務。再加之,原告的父母也承諾,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並提交了證據)和足夠的精力,來幫助原告一起共同來撫養陳星。

而反觀被告,因沒有工作,談不上經濟的持續能力。光有股份分紅,但隨着女兒的成長必將遠遠不夠。同時被告提交了其父母的承諾書

但該承諾書承諾的內容相當部分不真實,(剛纔代理人在質證的時候已經一一指出)承諾的事項超出了被告父母自身的承受能力。可見被告沒有足夠的能力保障女兒今後的成長和教育的。

另外,必須要指出的是,原告的父母與被告的父母有一個最根本的區別是:原告的父母同時也是陳星出生以來一直的撫養和照顧人。他們的承諾有特殊的意義在內,並有足夠的理由令人信服。而被告的父母因不曾與陳星共同生活,其承諾沒有足夠的理由令人信服。

4、被告稱原告工作忙碌不適宜撫養女兒、隔代教育不利於女兒成長。被告又稱其本人不可能再有孩子、其學歷較高適合撫養女兒等。均不能讓人信服。

首先,原告雖工作繁忙,但都是爲了家庭生活地更好。工作忙碌與照顧撫養女兒並不衝突。其次,女兒歸原告撫養不等於隔代教育。原告的父母是幫着原告一起共同撫養女兒的成長。最後,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不能再生育。且高中也不是高學歷。

綜上,女兒歸原告撫養顯然更有利於今後的成長和教育。

撫養權陳述詞3

一、男方爭取撫養權的陳述是怎樣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具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比如正規醫療機構出具的加蓋公章的病歷複印件,證人證言、學校的相關證明等等。

2、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需要相應的醫療機構出具手術或者絕育證明。目前,該條款在北京區域適用性不是很高,很少有人能夠提供相關的證據.該條款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時代背景。

撫養權陳述詞 第4張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二、孩子隨被告生活更有利於孩子的教育和成長。

1、被告對孩子疼愛有加、百般呵護,並對孩子採取了正確的教育和生活方式。孩子雖小,但誰疼他還是知道的,這個不是誰教給他的

被告及父母對孩子的教育都是正面的,他們希望把家庭的破裂對孩子的影響降到最低,即使家庭破裂了,被告及其父母也希望並儘量讓孩子得到父愛和母愛。

2、被告系紹興本地人,有穩定的工作,每月收入近三千元,且長期與父母共同生活,開銷不大,個人能力和經濟狀況均比原告優越,原告無住房、工資待遇不高,不能爲孩子的學習和生活創造良好的條件。

3、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一直隨被告生活,彼此之間已有穩定牢固的感情基礎。反倒是原告即使在未與被告離婚前對孩子也是不管不問,白天工作可以理解,但晚上回來吃完飯也是顧自己玩電腦,很少有增進父子感情的舉動,所以孩子自然而然地對其生疏了。

4、被告父母經濟基礎堅實,父親年收入7萬餘元,母親也有退休金,二老十分捨得給孩子花費。孩子自出生後半個月起

一直與被告父母共同生活,被告父母非常疼愛孩子,孩子的日常支出基本上都是由二老負擔,祖孫已經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外祖父母優渥的家境與對孩子的關愛,都十分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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