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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

來源:星女圈    閱讀: 4.83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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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離婚,在這個社會上已經是非常常見的了。夫妻離婚,最受傷的是孩子,孩子可能會遭遇到同學的白眼和非議,那麼下面就讓小編帶大家看看離婚之後孩子撫養權問題該怎麼解決。

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

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1

離婚糾紛中除開離異和資產難題,最關鍵的就數離異孩子的撫養權難題了,小孩是爸爸媽媽的心肝寶貝,如果離婚後彼此都想要寶寶跟隨自身,離異孩子撫養權應當如何判斷呢?

一、離異孩子的撫養權難題

依據最高法院下發《有關人民檢察院案件審理離婚糾紛解決子女撫養難題的多個具體意見》的通告的服務宗旨,在案件審理離婚糾紛中有關子女撫養權的難題時,必須遵循好多個標準,即理應從有益於子女身體健康,確保子女的合法權利來看,融合爸爸媽媽彼此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標準等詳細情況妥善解決子女撫養權難題,並做出實際要求。(情感問題資詢能加老師手機/信:)

1、對於兩歲下列的子女

依據該《通告》第1條的要求:“兩歲下列的子女,一般隨母方衣食住行。母方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使父方衣食住行。”

(1)身患治不好的傳染性疾病或別的比較嚴重病症,子女不適合兩者之間相互衣食住行的;

(2)有撫養標準不絕撫養責任,而父方規定子女隨其衣食住行的;

(3)因別的緣故,子女確沒法隨母方衣食住行的。

所述要求,關鍵充分考慮小孩在哺乳期間,及其別的麻煩由男女雙方照料的狀況,應當由女性撫養,更有利於小孩的快樂成長,可是有上述所說情況之一的,男女雙方還可以認爲孩子撫養權。或許夫婦彼此還可以商議兩歲下列的子女隨父方一起衣食住行,如對子女的成才無不好危害的,能夠准予。

2、對於兩歲左右的子女

依據《通告》第3條的要求:“對兩歲左右未滿十八歲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規定隨其衣食住行,一方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予優先選擇考慮到:”

(1)一方已做絕育或因別的緣故缺失精子質量的;

(2)子女隨一方衣食住行時間較長,更改衣食住行自然環境對子女快樂成長顯著不好的;

(3)無別的子女,而另一方有別的子女的;

(4)子女隨其衣食住行,對子女成纔有益,而另一方身患治不好的傳染性疾病或別的比較嚴重病症,或是有別的不利子女身體健康的情況,不適合與子女相互衣食住行的。

小結起來關鍵有這幾類狀況,一方不可以懷孩子;和一方衣食住行長時間的;一方沒有別的子女的;另一方患比較嚴重產得病或別的病症的。

儘管小孩在兩歲左右的,可是彼此的撫養能力和標準勢均力敵,彼此均規定子女兩者之間相互衣食住行,這時,假如子女與爺爺奶奶或是外祖父母衣食住行長時間,並且爺爺奶奶或外祖父母想要撫養且有能力的,可做爲子女隨父或母衣食住行的優先選擇標準予以考慮。未滿十八歲子女十一週歲左右的,還應考慮到該子女的建議。

二、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怎麼判

哺乳期間內的子女,以隨餵奶的媽媽撫養爲標準。

1、 兩歲下列的子女,一般隨母方衣食住行。

2、爸爸媽媽彼此協議書兩歲下列子女隨父方衣食住行,並對子女快樂成長無不好危害的,可予准予。

3、對兩歲左右未滿十八歲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規定隨其衣食住行,一方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予優先選擇考慮到。

(1)已做絕育或因別的緣故缺失精子質量的;

(2)子女隨其衣食住行時間較長,更改衣食住行自然環境對子女快樂成長顯著不好的;

(3)無別的子女,而另一方有別的子女的;

(4)子女隨其衣食住行,對子女成纔有益,而另一方身患治不好的傳染性疾病或別的比較嚴重病症,或是有別的不利子女身體健康的情況,不適合與子女相互衣食住行的。

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2

一、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如何確定

夫妻雙方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誰?依據《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和長期的司法實踐,其基本原則是“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爲原則。

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

二、離婚後孩子撫養權如何判決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1.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1.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3.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三、離婚後孩子撫養權能否變更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加/信,一對一免費分析情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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