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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寫一個人危害

來源:星女圈    閱讀: 2.42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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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寫一個人危害,有些人結婚後買房還存有私心所以房產證上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殊不知法律上即便這樣做房產還是屬於夫妻共有的財產。以下了解房產證寫一個人危害。

房產證寫一個人危害1

房產證寫一個人的壞處有以下具體幾個方面:

1、婚前。如果房產由兩人婚前共同出資購買,房產證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婚後如果離婚的話,經雙方協商不一致的,房產歸持房產證一方。因爲是婚前購買的,不屬於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財產分割時屬於持有房產證的一方;

2、婚後。婚後有了孩子再買房的,如果房產證是寫的是孩子的名字,而孩子還未成年,則不具有貸款購房的福利,房子需一次性付清。因爲我國法律規定,貸款對象需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房產證寫一個人的名字並沒有什麼壞處,但如果非要說有壞處,就是有一些缺點,同時也要看爲什麼要下一個人的名字,比如,單身寫一個人名字很正常。

房產證寫一個人危害

我們來說一下,以家庭爲單位,房產證寫一個人名字的幾個缺點吧!

第一、賣房資金收入風險

夫妻雙方只寫一個人的名字,如果房子賣掉了,買家是一次性付款的情況下,如果有意隱瞞,家庭成員是不清楚房子被賣掉的情況。買家一次性付款,只需要對房產證的產權人負責,不需要對其他成員負責,哪怕事後追究起來,買家沒有任何責任,除非事前發現阻止了。

第二、產權凍結風險

假設家庭爲單位,只寫一個人的名字,產權人有債務糾紛或者合同糾紛導致要凍結房產,那麼其他人在財產佔比有比例,但是房產證上沒有,需要找公證處或法院給出證明,這個過程麻煩又痛苦。

大概也就這兩種情況會比較常見,所以大家在寫房產證名字的時候,最好提前商量好,這樣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房產證寫一個人危害2

婚後購房寫一個人的名字

律師解析:

婚後買房子可以寫一個人的名字,也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但就算是一個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有的財產。新婚姻法婚後買房寫一方名字屬於共同財產的,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人的名字,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後房產證寫一個人和二個人區別:

1、依法律規定:婚後財產屬於夫妻雙方,你們這個房子應屬於夫妻共有,寫誰的名字都行。

2、寫上兩個人的名字是對你們雙方權利的明確,利於以後此財產的處理(比如買賣)。發生法律糾紛時更加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3、如果被一方私下處置的話(理論上需要你出委託書,否則不能過戶。)你可以像法院申請撤銷一方與第三人之間的合約,當然善意第三人除外。

房產證寫一個人危害 第2張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婚前買房寫兩個人名字分手怎麼分

律師解析: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婚前房產是由一方出資購得,雙方又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那麼即使寫了兩個人的名字也屬於婚前財產,由房屋所有人分得。如果約定爲是夫妻共同所有的,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房產證寫一個人危害3

一、婚後房產證寫一個人名字離婚怎麼分

1、一般情況下,婚後買的房子無論是登記在夫妻任何一方的名下,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離婚時,在正常情況下夫妻雙方應當各自分配一半的份額。如果夫妻二人對於該房產另有書面協議進行約定的,那麼就按照約定的`內容確認其權屬。

2、如果房子是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應當視爲個人財產,離婚時可以不予進行分割;但如果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應當視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均等分割。

3、如果房子爲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應當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離婚時應當按照雙方各自出資份額來進行分割,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產證寫一個人危害 第3張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二、婚後房產公證一人所有有效嗎

是有效的,但是需要雙方當事人都同意並簽訂相關的協議。然後進行公證,方可有效,如果只是一人的意思,則無法辦理公證。

根據《民法典》第1060條中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根據對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的規定進行認定。

綜上所述,既然已經結婚了那麼婚後的財產都視爲夫妻共同創造,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所以婚後房產證寫一個人的壞處可能就是影響夫妻雙方的感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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