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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意思是什麼

來源:星女圈    閱讀: 8.15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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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意思是什麼,遇到比如說工資拖欠的時候,一般都是會進行仲裁的,我們都知道,在發生民事糾紛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找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下面看看仲裁的意思是什麼及相關資料。

仲裁的意思是什麼1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於 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 調解,是 自願型 公斷,區別於 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爲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後者又分爲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

此外,按仲裁機構的設置情況,國際上進行仲裁的機構有三種:一種是常設仲裁機構,一種是臨時仲裁機構,還有一種是專業性仲裁機。仲裁機構包括:

仲裁的意思是什麼

(1)常設仲裁機構。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性的或區域性的,有全國性的,還有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它們都有一套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和管理有關仲裁事務,可爲仲裁的進行提供各種方便。

(2)臨時仲裁機構。它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自行組成的一種仲裁庭,案件處理完畢即自動解散。

(3)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我國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是機構仲裁,常設的仲裁機構是仲裁委員會。 目前,我國的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等。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在深圳經濟特區設有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是一個整體。

仲裁的意思是什麼2

一、仲裁的意思和概念是什麼?

仲裁的意思概念是:雙方爭執不決時,由第三者居中調解,作出裁決。法律上特指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關的第三者審理。

由其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非訴訟方式。適用於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二、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於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係,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政府機關作出決定,不屬仲裁機構的管轄範圍。

2、行政爭議不能裁決。行政爭議,亦稱行政糾紛,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於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外國法律規定這類糾紛應當依法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仲裁法》還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由國家另行規定,也就是說解決這類糾紛不適用仲裁法。

這是因爲,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雖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於一般的民事經濟糾紛,因此只能另作規定予以調整。

仲裁的意思是什麼 第2張

三、商事仲裁時效

縱觀中國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並未見涉及商事仲裁時效的特別規定,由此,依照《仲裁法》第74條的規定,商事仲裁時效適用相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具體包括: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四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

在日常生活或者工作中對於某事件的處理結果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向第三方申請仲裁解決,進行仲裁的單位或者部門需要根據仲裁的內容不同會有不同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屬於非訴訟的一種形式,仲裁也將會涉及到協商的步驟,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申請訴訟解決。

仲裁的意思是什麼3

仲裁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區別於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是舶來品,源於日本詞彙,仲裁通俗理解就是讓大家來評評理。

仲裁的意思是什麼 第3張

主要術語

事實尋求法(FACT-FINDING):讓中立的第三方通過評估以及發佈有關事實的報告或證明文件來向有爭議的雙方公開施壓以解決爭端的過程。

終局性要約選擇(FINAL OFFER SELECTION):中立方從爭議雙方當事人所提的多種方案中做出選擇,而中立方不能提出折中的解決方案。

申訴或權利仲裁(GRIEVANCE OR RIGHTS ARBITRATION):一種爭端解決程序,在這種程序中,雙方都要接受中立方按照勞動協議的規定闡明爭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申訴程序(GRIEVANCE PROCEDURE):勞動合約中規定的一個規則程序。在該程序中,僱主和工會確定合約違約事項;仲裁是最後的選擇。

利益或合約仲裁(INTEREST OR CONTRACT ARBITRATION):解決包含集體協議相關事務或協議以外事務的一種爭端解決程序。

公正理由(JUST CAUSE):是一種訴訟過程。通過該過程,個人的正當權利可通過商業判決的申訴程序而得到保護。

協商或調節(MEDIATION OR CONCILIATION):中立方用於勸說或促使爭議雙方達成協議但無權作出對雙方有約束力的裁決的程序。

中立者(NEUTRAL):參與到決策制定過程中的被法律定義或被爭議雙方共同認定爲不偏不倚的人(或人羣)。

服從協議(SUBMISSION AGREEMENT):爭議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事項,中立方必須對此作出決定。

所謂強制仲裁(COMPULSORY ARBITRATION):某一政府機構或某個特定機構依據單方面的要求,對某一爭端所做的法定裁決,裁決的結果必須爲只能爲爭議雙方所接受。因爲它違反仲裁的自願本質,一般認爲其實是強制調解的誤稱,是僞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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