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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好還是法院起訴好

來源:星女圈    閱讀: 3.74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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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好還是法院起訴好,我們在日常工作中或者生活中,總是會遇到一些我們解決不了的麻煩,我們對會請求法律的幫助那麼,那例如仲裁,訴訟,那麼我們要怎麼選擇呢,仲裁好還是法院起訴好。

仲裁好還是法院起訴好1

我們經常在合同審查的時候會看到這樣的條款,“如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未能協商一致的,雙方約定由杭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或交由人民法院裁決。”

我們且不說該條款中的其他問題,但可以看到合同雙方約定了發生爭議的時候既可以選擇仲裁也可以選擇訴訟,看似雙重保險,萬無一失,但實際上,這類條款( “或裁或審”條款)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那麼,爲什麼會出現此類條款,說到底是因爲合同起草者不清楚如何去選擇仲裁、訴訟這兩類解決爭議方式。

那麼,發生爭議了,到底是選擇仲裁好?還是訴訟好?我們先通過下面的表格來了解兩種程序明顯的區別(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不在本文討論仲裁所涉範圍內)。

仲裁好還是法院起訴好

當然,除了上述主要幾點區別,仲裁和訴訟兩個程序在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上也有區別。訴訟案件中審判員是會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型並且依照法院的指定,不能隨便由當事人自己選擇,但如果是有法定理由的當事人則有權申請回避。

而仲裁程序中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可見,仲裁和訴訟兩個程序各有利弊。我們認爲,如果當事人講求糾紛解決效率或考慮到對外公開訴訟情況會影響自身社會聲譽的,那麼我們建議在合同中約定或另行訂立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擔心存在司法不公情況,希望有更多的救濟途徑的或在意費用問題的,那麼還是選擇訴訟更爲合適。

我們在約定仲裁協議的時候需要注意的是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一定要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一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爲約定的仲裁機構。

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所以,有些地方如有多個仲裁機構的,我們在協議中就不能籠統地寫“**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而應該寫準確具體的的仲裁委名稱。

最後多補充一點,如果我們選擇訴訟的方式進行爭議解決時,對於約定由哪裏的法院進行管轄也較爲重要。大家都知道以便利原則,都希望約定自己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經常在實務中,合同各方對於約定訴訟在哪方法院爭執不下。那麼,這種情況下,我們覺得可以約定爲“產生爭議時原告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較爲公平和合適。

仲裁好?還是訴訟好?我們說,都不好!無爭議、無糾紛,誠信履約、和氣生財,是爲佳!

仲裁好還是法院起訴好2

一、合同約定仲裁好還是訴訟?

合同約定仲裁好,因爲根據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仲裁相對來說的話是比較方便的,同時約定仲裁和訴訟的,對仲裁的約定無效,雙方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提交仲裁,無法達成仲裁協議的,應當到法院起訴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打官司首先要確定管轄。實務中經常有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可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樣的爭議條款,一旦發生糾紛就不知道怎麼辦了。

二、仲裁法的相關規定?

(一)、我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協議,違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終局性,正常情況下,其仲裁申請不被仲裁機構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7號)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被認定無效,正常情況下,仲裁機構不受理,只能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仲裁好還是法院起訴好 第2張

(三)、實務中的例外情況。特殊情況下,仲裁協議無效,但不排除被仲裁機構受理且仲裁。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釋》第七條有一個“但書”規定,即“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

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也就是說,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也受理了,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的時間是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就視爲另一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受理且仲裁。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合同當中所發生的一些事項是對於雙方來說不能夠達成一致的標準,是否是可以選擇由仲裁或者是訴訟來進行解決,但是至於到底選擇哪一種方式的話,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具體的進行分析,比如說有些人就約定仲裁比較好。

仲裁好還是法院起訴好3

一、合同糾紛仲裁好還是起訴好?

在辦案過程中建議選擇仲裁的多一些.

1、仲裁是一種快速解決爭議的方式,一般來說費用也較低,而以訴訟解決則比較慢,且費用往往偏高。

2、就交易中發生的爭議尋求公正而權威的人士協調解決,比通過訴訟對當事人之間的感情產生的影響更小,有利於當事人今後的交易繼續進行。

3、仲裁一般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這樣有利於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也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而通過訴訟則難以做到這一點。

4、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員,甚至可以選擇仲裁程序等,而審判庭的'組成人員(法官)的人數和人選,訴訟當事人無權過問。因此,從這方面講當事人有更大的自主權,更加方便。

二、合同糾紛的解決方法

(一)協商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 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糾紛,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是平等自願原則.不允許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強迫對方進行協商,更 不能以斷絕供應、終止協作等手段相威脅,迫使對方達成只有對方盡義務,沒有自己負責任的“霸王協議”。

二是合法原則。即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其內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

(二)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調解有以下三個特徵:

第一,調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進行的,這與雙方自行和解有着明顯的不同;

第二,主持調解的第三方在調解中只是說服勸導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調解協議而不是作出裁決,這表明調解和仲裁不同;

仲裁好還是法院起訴好 第3張

第三,調解是依據事實和法律、政策,進行合法調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顧法律與政策在“和稀泥”。

(三)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 同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是現代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合司爭議的仲裁是各國商貿活動中通行的慣例。

根據我國《仲裁法》規定,通過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 —般僅限於在經濟、貿易、海事、運輸和勞動中產生的糾紛。如果是因人身關係和與人身關係相聯繫的財 產關係而產生的糾紛、則不能通過仲裁解決.而且依法應當由於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也不能通過仲裁解決。

(四)訴訟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後。解決爭議的方式有4種: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仲裁方法由於比較靈活、簡便,解決糾紛比較快,費用又比較低,所以很受當事人歡迎。但是,如果當事人一方不願仲裁,則不能採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採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所以,訴訟是 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

所謂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綜上所述,有些在合同當中本身就對產生糾紛以後的解決方式是有約定的,比如約定的就是雙方先進行調解,這種情況之下,就根本不能直接提起訴訟的。即使有書面合同來約束雙方的合作過程,但是在合作的時候有摩擦這也是在所難免的,至於有效的處理方式要結合實際情況依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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