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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單位辭退員工有什麼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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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單位辭退員工有什麼補貼, 企業業績不好,除了縮減不必要的支出,首先想到的就是裁員,並且要求HR儘量減少裁員成本,下面我們來看看如果單位辭退員工有什麼補貼。

如果單位辭退員工有什麼補貼1

一、公司辭退員工有什麼補貼?

公司辭退員工有經濟補償金補貼,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遭辭退有補償的情況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單位辭退員工有什麼補貼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當代社會一個公司,他們如果發展的非常好的話,那麼跟勞動者之間的關係也是相處的非常的融洽的,但是有一些公司確實在選人用人這個方面存在着一些問題,所以就會導致頻繁的來辭退勞動者,此時面臨着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的費用支出。

如果單位辭退員工有什麼補貼2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過失性辭退)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1、如是經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所服務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要按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計算。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除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之外,無其他法定補助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單位辭退員工有什麼補貼 第2張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單位辭退員工有什麼補貼3

一、員工無過錯但有以下情形,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即N+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員工無過錯但公司符合以下法定程序和條件,公司進行經濟性裁員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即N)。

經濟性裁員的法定程序爲: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經濟性裁員的法定條件爲: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以上一、二情形中,公司不能辭退有以下情況的員工,也就是不能對以下員工進行無過失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如果單位辭退員工有什麼補貼 第3張

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四、員工有以下過錯導致公司辭退員工的,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員工沒有過錯,也不符合以上一、二情形,公司無故單方辭退員工的,需要支付賠償金(即“2N”)。

爲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進行了明確限定,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纔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以其他任何情形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都屬於違法行爲,需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賠償金。

六、公司向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種情形下,因爲是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法律尊重意思自治原則,並不強制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一定要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而是由公司和員工談,可以可以高於法律規定,也可以低於法律規定,只要雙方自願簽字蓋章就有法律效力。

七、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原則上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規定公司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初衷是公司原因導致員工失業,給予員工一定經濟補償度過失業難關。如果是員工主動提出離職,公司就沒義務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了。

但員工因爲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這些情形下員工屬於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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