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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沒有盡到孩子撫養義務

來源:星女圈    閱讀: 2.7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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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沒有盡到孩子撫養義務,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是很多夫妻在離婚的時候經常是有爭議的事情,對於撫養費是有撫養的義務的,那麼,對方沒有盡到孩子撫養義務怎麼辦?

對方沒有盡到孩子撫養義務1

女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給付撫養費。可以由子女或子女的父親與其交涉解決,也可以訴訟解決,如果是訴訟解決,可以由子女的父親作爲其監護人代爲委託律師提起訴訟,由父親作爲監護人以子女的名義提起訴訟。

如何爭取孩子撫養權

(一)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子女

1、自己工資收入、教育程度優於對方的,可收集工資表、納稅證明、學位證書等證據;

2、子女隨自己生活時間較長,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顧更多的,可以由居委會開具證明、鄰居提供證人證言等予以證明;

3、自己居住環境優良、就學條件便利的,可提供相關證明;

4、自己的父母願意幫助帶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體情況、自願帶孩子的意願等相關證據;

5、自己工作表現、思想品質的單位證明;

6、子女在兩週歲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

7、能夠證明自身條件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其他證據。

對方沒有盡到孩子撫養義務

(二)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

對方有以下情況,不利於子女成長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1、對方有婚外情的;

2、對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的;

3、對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4、對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5、能夠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的其他證據。

(三)其他

1、子女十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爭取孩子選擇與自己生活;

2、自己不能生育或者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可提供相關醫療單據;

3、自己無子女,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據。

女方是撫養權方,卻沒有盡到撫養孩子的義務,男方如果有證據的話可以去起訴女方,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讓孩子跟着自己生活。

對方沒有盡到孩子撫養義務2

一、離婚撫養權確定原則,離婚子女撫養權原則: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1.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1.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3.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對方沒有盡到孩子撫養義務 第2張

二、離婚後子女撫養權怎麼爭取

女方如何爭取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撫養權

1、充分利用法律關於兩週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的法律規定,來爭取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

2、向法院證明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3、提供證據證明子女隨女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習慣或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4、提供證據證明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與成長的其他情形,不宜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5、提供證據證明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要求父母離婚後與母親共同生活的(法律上也有相關規定,如果子女已滿10週歲,則在撫養權判決時應當徵求子女個人的意見。)

6、再婚夫妻,提供證據證明男方有其他子女,而女方無其他子女;

7、爭取在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輪流撫養未成年子女;

對方沒有盡到孩子撫養義務3

父母離婚孩子撫養權歸誰?

父母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養權歸誰?按照《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和長期的司法實踐得出基本的答案就是: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一方獲得孩子撫養權。

1、哺乳期孩子

哺乳期的孩子,父母離婚後的.將由母親撫養。那麼哺乳期後的孩子應該由誰撫養?首先父母雙方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走司法途徑。更具人民法院判決。

2、兩週歲以下孩子

兩週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都會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況時,孩子可以隨父親生活。

(1)母親患病久治不愈的傳染病、嚴重疾病,無法照顧孩子的、無法共同生過的

(2)有撫養權的母親,但是卻不履行、不盡撫養義務的母親,父親一方可以要求孩子隨自己生活。

(3)其他原因、突發原因等孩子無法再和母親生活的,可以隨父親生活。

3、協議後的孩子

經父母雙方協議後的兩週歲以下孩子隨父親生活,並對孩子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以準允。

4、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孩子

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孩子,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

(1)做了絕育手術的、喪失生育功能的一方。

(2)孩子隨其生活的較長久的,改變生活環境會對孩子造成不利影響的。

(3)沒有其他的孩子,而另一邊卻還有孩子的。

(4)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傳染病,不利於孩子心身健康成長,不能和孩子一起生活的。

對方沒有盡到孩子撫養義務 第3張

5、跟隨家裏老人生活的孩子

跟隨家裏爺爺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生活的孩子,可以根據生活的時間長短,並且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孩子的條件,這一方優先考慮。

6、十週歲以上的孩子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不管是隨母生活還是隨父生活,都應該考慮孩子的意見。在雙方都有利於保護孩子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可以協商輪流扶養孩子,可以准許。

7、離婚後孩子撫養權變更

離婚後孩子撫養權可以進行變更,綜合以上說明的事例情況,按照事情的原委進行孩子撫養權變更,可以協商變更,法院也可根據實際事實進行孩子撫養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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