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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對方給撫養費對方不給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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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對方給撫養費對方不給怎麼辦,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會因離婚而消滅,父母仍然是需要撫養子女的,不與子女生活的一方需要給付撫養費。以下法院判對方給撫養費對方不給怎麼辦。

法院判對方給撫養費對方不給怎麼辦1

1、對方不給子女撫養費的,可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前夫或前妻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2、法院進入強制程序時,一般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對已發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也就是說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

3、強制執行的辦法: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二是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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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交付財物或者票證

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

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法院判對方給撫養費對方不給怎麼辦2

一、離婚了法院判對方付撫養費但是對方始終不支付怎麼辦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21、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院判對方給撫養費對方不給怎麼辦 第2張

二、訴訟離婚的條件

根據婚《民法典》第1079條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結婚後,男女一方又和別人登記結婚或共同居住在一起生活。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也就是說對家庭人員進行打罵、捆綁、捱餓或不管不問、丟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在進行勸說後,還繼續有此行爲。

(4)感情不和或在異地,兩年分居,沒有共同生活的情形。這兩年時間是持續不間斷的,如果中途有共同生活,那麼也不是兩年分居。

三、協議離婚的條件

1、主體要件。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離婚合意要件。要求“雙方自願”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其他要件。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

法院判對方給撫養費對方不給怎麼辦3

一、離婚後一方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1、離婚後一方不給撫養費,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可以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倘若一方沒有經濟能力,生活不能自保,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不承擔撫養費。

2、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3、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

如果一方不執行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爲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4、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一條

對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法院判對方給撫養費對方不給怎麼辦 第3張

二、子女撫養費減免的條件有哪些

1、一方因工資或收入減少;

2、一方因病或傷殘;

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沒有經濟收入的。

應當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達到使原定撫養費標準,不能給付或不能全部給付時,才能提出不付或減少給付數額請求。如果雖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標準給付撫養費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撫養費的請求,不能獲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資很高或有鉅額收入,後來工資或收入雖有減少,但仍有足夠能力支付原定子女撫養費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撫養費的請求,不能支持。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規定,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子女撫養費。

另外,撫養費案件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減免費用的,人民法院作爲新案件處理。

三、哪些情形一方可以請求減免撫養費

1、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照協議或者判決給付撫養費,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大部分子女生活費用的,經給付一方請求,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勞動改造,無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減少或者免除給付。

3、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適當減少或者免除。負擔繼子女的生活費或者教育費,不是繼父或者繼母的法定義務,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願意負擔,生父或者生母還應當繼續承擔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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