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爲何被判賠丈母孃帶娃費,方某將女兒女婿告上法庭,本案中方某並無義務帶娃,且承諾書算是一種合同,一審判決李某支付總計16萬多元帶娃費。離婚後爲何被判賠丈母孃帶娃費。
離婚後爲何被判賠丈母孃帶娃費1
2010年,蘇某和李某在南京登記結婚,4年後育有一子,並由孩子外婆方某照料。期間,女婿李某主動出具承諾書,表示要支付岳母每月3000元。2019年,2人離婚。去年,方某將前女婿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承諾的帶娃費。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介紹,撫養子女是父母雙方的義務,所以每月3000元的“帶娃費”,不是李某一人支付,孩子的母親蘇某也要支付。
網友直呼學到了,以後父母給孩子帶娃,記得先簽承諾書!
還有網友表示每月3000元真不算多,要是拿着3000元請全職保姆帶娃,打着燈籠也找不着。
民法典又給大家上了一課:撫養子女是父母雙方的.義務,老人幫忙帶孩子是情分,可不是義務哦。
這也提醒我們看到,撫養孩子等家務勞動背後代表的價值。
比如全職媽媽離婚,男方被判支付家務補償的案例,最近越來越多。
台州齊女士與楊先生結婚後,男人一直在杭州做生意,齊女士在臺州與公婆同住。
孩子出生後,因與公婆的育兒觀念不同,齊女士帶孩子回了孃家。
後來,楊先生起訴離婚,齊女士要求丈夫從結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標準補償共計19萬元家務費。
但男方提出,妻子在婚前就沒工作,不存在爲了照顧家裏放棄工作。
最終法院判由楊先生補償齊女士1.5萬元。
雖然很多網友表示,1.5萬元,都不夠請兩個月的保姆。
所以,提醒各位在育兒中承擔主要責任的母親和祖父母外祖父母
別忘通過法律保護好自己的利益!
離婚後爲何被判賠丈母孃帶娃費2
2010年10月,蘇某和李某在南京登記結婚。2014年8月,兒子小寶出生。
因夫妻倆平時工作繁忙,小寶出生後便由外婆方某照顧日常生活。2016年2月20日,女婿李某向外婆方某出具《承諾書》,載明:本人承諾岳母帶孩子期間,本人願意支付每月三千元辛苦費,每年底支付一次。
2019年8月,蘇某與李某發生矛盾分居,小寶隨母親蘇某及外公外婆共同生活。後蘇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2020年12月,南京中院判決二人准予離婚,孩子由蘇某撫養。
2020年10月10日,方某將女兒女婿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支付小寶出生之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間的辛苦費,共計20餘萬元。
蘇某辯稱,承諾書由李某一人出具,且內容明確表示該筆費用由李某支付,應系李某的個人債務,不應由其支付。李某辯稱,其一家三口與岳父岳母共同生活,岳母照顧小寶,其與蘇某照顧岳父岳母,是一個相互照顧的過程,其無需支付岳母主張的照顧小寶的勞務費。
法院審理認爲,本案中方某並無義務帶娃,且承諾書算是一種合同,一審判決李某支付總計16萬多元帶娃費。李某不服判決上訴,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則新聞今天上了熱搜後,引發網友熱議。
多數網友表示:“支持判決,帶小孩那麼辛苦,岳母應得的,老人沒有義務爲子女帶娃。”“自己承諾的有什麼不服氣的,說話不算話……”
還有網友評論:1、假如沒有承諾書,法院會怎麼判?2、假如同樣的情況是奶奶帶娃,是否還可以獲得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