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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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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怎樣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手續嗎?因爲各種各樣的原因,有些人需要解除自己的收養關係。小編精心爲大家整理了怎樣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手續相關的知識和信息,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怎樣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手續
怎樣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手續1

總的來說,收養關係的解除,有兩種方式,分別是登記解除和判決解除。

《收養法》第27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28條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一、登記解除

收養關係自收養人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門部門登記成立,也可以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解除。

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解除收養關係時,如果養子女未成年,應由收養人和送養人協議解除;如果養子女已滿十週歲以上,還要徵求養子女的意見;如果養子女已經成年,應當由養父母和養子女雙方協議。

當事人達成協議後到收養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辦理解除收養關係手續。

二、判決解除

收養關係人經協議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可以是收養人,也可以是送養人,還可以是成年的被送養人。

無論用何種方式解除收養關係,都應在法律和行政法規許可的範圍內進行,同時應保護老人、婦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怎樣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手續2

解除收養關係的相關法律

一、解除收養關係的主體。

養子女未成年之前,爲了保護未成年人,我國收養法明確規定了,被收養人成年之前,收養人不得要求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和送養人協議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如果被送養人年滿10週歲以上,應當徵得被送養人同意。另一種情況如果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的義務,對被收養人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的養子女的,送養人有權起訴要求解除收養關係。也就是說收養關係成立以後,在養子女未成年之前,送養人有權起訴要求解除收養關係。送養人可以是,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被送養人親生父母。

收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可以協議解除,協議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該條規定的養父母與成年子女關係惡化可以解除收養關係,協議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裏未規定誰可以作爲原告,筆者認爲成年的養子女和養父母均可以作爲原告起訴要求解除收養關係。

二、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

(一)協議解除。

1、解除收養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有解除收養關係的合意,養子女未成年之前,送養人和收養人必須意思表示一致,如果未成年已經滿十週歲,則還需要該被收養人本人同意。成年養子女和養父母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2、當事人必須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如果有任何一方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其作出的意思表示無相應的法律效力,所以不能通過協議解除收養關係,而必須通過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是否解除收養關係。

3、夫妻共同收養形成的收養關係,必須夫妻雙方共同解除。如有的收養關係中,養父母夫妻中的一方與養子女產生矛盾,與養子女解除收養關係,但另一方不同意解除,因在身份上無法統一,所以不能協議解除收養關係。

(二)訴訟解除收養關係

收養關係當事人就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收養人、送養人以及已經成年的被收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裁決收養關係是否予以解除。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確認解除收養關係的真實原因,養親子關係的現狀和生活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訴訟解除收養關係的適用情況,主要是兩種。

1、養子女未成年時,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

爲保護未成年被收養人的權益,我國《收養法》禁止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未成年時解除收養關係。因此如果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未成年時提出解除收養關係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依據《收養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駁回其訴訟請求。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養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爲,送養人可以要求解除收養關係。虐待,指的是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凍餓、禁閉有病不給醫治、強迫勞動等方法,在肉體上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的行爲。遺棄主要指的是對於年老、年幼的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一般以不作爲的方式,即對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不履行法定的扶養義務,具體包括不負擔經濟上的供給義務和生活上的照料義務。上述行爲主觀上均表現爲故意的'形式,如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有虐待、遺棄的行爲,從有利益未成年收養人的角度出發,如有上述行爲,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解除收養關係。但如果生父母反悔,並用不正當手段破壞養親子關係,以至於收養關係惡化,無法繼續維持的,法院也可以判決解除收養關係。送養人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如果是送養人一方反悔,養父母並無過錯的,法院應從保護合法收養關係的原則出發,教育送養人應當遵守協議,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是送養人有正當理由,例如收養人對養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遺棄,以及其他侵害養子女的合法權益行爲的,法院應當判決解除收養關係。

2、被收養人已成年,關係惡化,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

應當根據雙方關係的實際情況,本着維護收養關係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如果雙方關係尚未惡化到無法共同生活的程度的,應當查明糾紛原因,着重調解和好;如果雙方關係已經惡化到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程度的,應當准予解除收養關係。

三、解除收養關係的後果

(一)解除收養關係後權利義務的變化

根據我國《收養法》第29條的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身份和權利義務即行消除,彼此不再具有撫養教育、保護、贍養扶助和繼承遺產等關係。與此同時,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隨之消除。未成年的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由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協商確定。

(二)解除收養關係後成年養子女的生活費給付義務和養父母的補償請求權

依照我國《收養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解除收養關係後,在法定的情形下,成年養子女對養父母負有給付生活費的義務,養父母享有一定的補償請求權。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該生活費的數額,應不低於當地居民的一般生活費用標準。

解除收養關係時,養父母還有勞動能力,未要求要子女負擔贍養義務,但隨着年齡的增長或其他意外情況,養父母喪失勞動能力,養父母能否要求養子女再負擔贍養義務。有觀點認爲,解除收養關係時,養父母未要求成年養子女給付必要的生活費用,收養關係解除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消除,養父母再主張要求養子女給付生活費無事實依據,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但筆者認爲,此觀點不符合《收養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立法本意,立法機關立法之時,表述爲“收養關係解除後”,而不是“收養關係解除時”,非簡單的一字之差,而是經過深思熟慮,《收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緊接着第三十條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該條是對二十九條的補充,是特殊規定,因爲存在特殊情形,在解除收養關係時,養父母具有勞動能力,不需要他人扶助,但隨着年齡的增長或者其他意外情形的出現,導致養父母出現了缺乏勞動能力,有無其他生活來源,此時,如果養子女不負擔其必要的生活費,則不合情不合理。

無其他生活來源如何認定,生活來源包括其各項收入,及贍養、撫養義務人的經濟支持,如上述案例,養父母有其他成年養女,且具有贍養能力,應當認定爲其有其他生活來源。

(三)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有權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此處的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以何種標準計算,是按照實際撫養期間的生活標準,如果按照當時的生活標準,市場物價波動較大,如本案,如按照當時的標準計算,一年生活費、教育費不過數百元,以此標準來計算,顯然不符合立法本意,筆者認爲,應當結合一審期間本地的消費水平,以及實際支出情況的綜合情況,來確定補償的數額。

(四)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有權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導致收養關係解除的,養父母無權要求生父母補償收養期間養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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