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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怎樣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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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怎樣補辦出生醫學證明,我國的出生醫學證明將於每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人伴隨一生,記載着出生時的健康狀況,記載着父母信息,記載着出生地點,下面看看離婚後怎樣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離婚後怎樣補辦出生醫學證明1

離婚後,要補辦出生證的,應當提出申請。離婚後,當事人要補辦出生證的,應當去相應的醫療保健機構調取出生信息,拿到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資料後,再去當地相應的政府部門提交申請表,請求政府部門爲當事人補辦出生證,政府部門受理申請後,發現情況屬實的,應當同意當事人的請求,儘快爲當事人補辦出生證。

法律分析

出生證明是很重要的證件,一般小孩出生之後都是需要這個證明去上戶口的,首先,應該找到出生證明的原簽發單位,要求出具出生證明的原始記錄材料。得到出生證明的原始材料之後,就可以向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衛生主管行政部門申請補發出生證明。主管部門經過覈實準確無誤之後,就會對丟失的出生證明進行補發,當然,補發的出生證明上會有補發的專用章,這和原有的出生證明是有一定區別的,不過並不影響使用。

補辦出生證明其實並不複雜,只是會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甄別。即在戶口辦理之前丟失和辦理之後丟失兩種情況,前一種情況會補發出生證明的正副頁,後一種情況補發正頁。在辦理過程中,需要兒童的父母或者直接監護人出具一份證明親屬身份關係的“親子關係證明”,即直接證明、兒童與其父母或直接監護人關係的旁證,也就是需要間接證明,當然,必不可少的證件就是兒童父母或直接監護人的身份證。

離婚後怎樣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離婚後怎樣補辦出生醫學證明2

父母離婚後,孩子的出生證明也是可以補辦的`,手續和上面一樣,就是準備的證件除了上面所列舉的證件外,還要包括下面的證件。

第一是必須是父親或者是母親才能來補辦醫學證明;

第二是父母雙方的離婚證書原件或者是離婚判決書。

對於離婚的情況:

1、只有監護方(父親或母親)方可來院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2、需提供的資料(只要滿足下列(1)或(2)均可):

(1)監護方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離婚證書原件或離婚判決書(判決書上需有對方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等)

(2)父親及母親的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原件及離婚證原件(或離婚判決書)。

如果有一方不配合辦理,你可以向法院起訴。

離婚後怎樣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第2張

我國的出生醫學證明將於每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生的人伴隨一生,記載着出生時的健康狀況,記載着父母信息,記載着出生地點,不僅是留給個人的一份寶貴檔案,也是國家和民族的寶貴資源,爲制定人口發展戰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爲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技術支撐,具有重要意義。

當因爲遺失、被盜等情形導致出生醫學證明喪失的,需要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補發由原簽發機構辦理。

須審覈補發申請表、新生兒父母及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查驗本機構原有的簽發記錄後,按原證信息予以補發。

另外,爲了方便大家辦理,對於原出生醫學證明含父母雙方信息、但現在父母離異無法提供另一方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的,取得撫養權的一方憑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取得撫養權的有效證據材料(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等,可補發含父母雙方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

離婚後怎樣補辦出生醫學證明3

一、離婚了孩子出生證怎麼補辦?

離婚後出生證丟了,分2種情況處理:

1、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可以到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2、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其監護人要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到擬落戶地的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二、離婚怎麼給孩子辦出生證明材料?

1、父母離婚,孩子還需要雙方身份證和戶口本纔可以辦理出生證明的,雖然父母已經沒有婚姻關係但是也是孩子的父母,所以必須要父母雙方身份證。

2、備齊父母身份證原件和接生醫院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進行辦理。

(1)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取《出生醫學記錄》。

(2)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產婦戶口所在辦理程序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離婚後怎樣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第3張

三、出生公證需提交哪些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國內居民需提供身份證、戶口簿,港、澳、臺居民需提供身份證、通行證,外國人需提供護照);

2、委託代理人代爲申請的,須提供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3、申辦出生公證的證明(由申請人檔案所在的單位人事部門加意見,加蓋公章);無法提供前述證明的,可提供其他權威機構出具的相應證明。戶口簿在同一本上同時直接反映父母子女關係的無需提供本證明;

4、申請人父母的身份證件(國內居民需提供身份證、戶口簿,港、澳、臺居民需提供身份證、通行證,外國人需提供護照如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等)。若父母一方或雙方已故的,須提供死亡證明。

因此如果是要給小孩補辦出生證,不管是否雙方離婚,都可以由小孩的監護人根據小孩的具體相關信息去有關機構進行補辦。如果小孩在醫院等有資質的機構出身,就可以到這些地方去請請一份出生證明,否則就需要小孩的監護人帶小孩做一份親子鑑定的證明,然後到有關行政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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