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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和辱罵他人的區別

來源:星女圈    閱讀: 1.7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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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和辱罵他人的區別,作爲一個良好的公民需要遵守法律,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統稱,分別規定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可進行的事務和不可進行的事務,以下分享尋釁滋事和辱罵他人的區別。

尋釁滋事和辱罵他人的區別1

法律分析:

1、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爲。侮辱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侮辱他人的行爲。

2、客體要件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

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侮辱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

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所謂人格尊嚴,是指公民基於自己所處的社會環境、地位、聲望、工作環境、家庭關係等各種客觀條件而對自己或他人的人格價值和社會價值的認識和尊重。

所謂名譽,是指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名望聲譽,是一個公民的品德、才幹、信譽等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所謂名譽權,是指以名譽的維護和安全爲內容的人格權。

尋釁滋事和辱罵他人的區別

3、主觀特徵不同

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行爲人的犯罪動機是爲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侮辱罪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且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爲,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衆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尋釁滋事和辱罵他人的區別2

公然侮辱他人行爲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格權。侵犯的對象是特定的自然人。人格權包括人格尊嚴以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尋釁滋事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尋釁滋事和辱罵他人的區別 第2張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尋釁滋事和辱罵他人的區別3

一、尋釁滋事和毆打他人的區別

毆打他人和尋釁滋事的區別是:

(一)侵害的客體不同,毆打他人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尋釁滋事侵害的是公共秩序;

(二)行爲的起因不同,毆打他人一般是因糾紛而引起,尋釁滋事是無理、無故惹是生非尋求精神刺激或爲滿足不健康的心理而引;

(三)尋釁滋事行爲的表現多種多樣,毆打他人表現的較爲單一。

二、辱罵他人屬於什麼行爲

辱罵他人可能構成侮辱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辱罵行爲侵犯了對方的名譽權

構成民事侵權責任,應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情節嚴重如手段惡劣的、侮辱行爲造成嚴重後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殺的,因受侮辱導致精神失常的等)、多次實施侮辱行爲等等,才構成侮辱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尋釁滋事和辱罵他人的區別 第3張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毆打他人立案標準是什麼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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