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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屬於家暴範圍之內

來源:星女圈    閱讀: 2.5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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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屬於家暴範圍之內,衆所周知打人是一種侵犯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爲,而生活中目前家庭暴力主要表現在丈夫對妻子的暴力行爲。因此我們需要拿起法律保護自己。以下分享怎樣屬於家暴範圍之內。

怎樣屬於家暴範圍之內1

一、什麼情況才屬於家暴範圍內?

家庭暴力的範圍爲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這裏的“其他手段”主要是針對家庭暴力行爲的複雜多樣性而言的。

家庭暴力的構成要件:行爲人實施的家庭暴力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達到一定程度的,纔可認定爲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怎樣屬於家暴範圍之內

二、家庭暴力如何判刑?

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民法典》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攪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爲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1、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4、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 求處理的;

5、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

7、隱匿、譭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根據《民法典》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不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怎樣屬於家暴範圍之內2

什麼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範圍有哪些

民法典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家庭暴力的範疇包括:

(1)夫妻間的暴力行爲,如丈夫毆打、漫罵妻子,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或摧殘妻子性器官等。

(2)父母對子女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爲。

(3)子女對應贍養的老人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爲。

(4)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間的暴力行爲。

(5)有親密關係的男女間的暴力行爲,如同居關係、戀人關係等,也都屬於家庭暴力的範疇。目前家庭暴力主要表現在丈夫對妻子的暴力行爲。

怎樣屬於家暴範圍之內 第2張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通過什麼途徑保護自己

1)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調解主要適用於比較輕微的家庭暴力。

2)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這種救濟方式主要適用於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行爲。

3)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4)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而對於暴力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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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害人如何申請人身保護令

根據最高院發佈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規定,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人民法院爲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裁定,可以包括一項或多項內容:

1.禁止被申請人(通常指加害方)毆打、威脅申請人(通常指受害方)或者申請人的親友;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與申請人或者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

3.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

4.有必要的並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

5.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下列200米內活動:申請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單位或者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

6.必要時,責令被申請人自費接受心理治療;

7.爲保護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怎樣屬於家暴範圍之內 第3張

如何申請人身保護令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中或者訴訟終結後的6個月內提出,不需繳納任何費用。按照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由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但當受害人及其監護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時,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組織(受害人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可向法院代爲申請。

申請“人身保護令”,最好是書面提出;情況緊急時,也可口頭申請。申請時應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有證據的還應提交相關的證明。如傷情照片、報警證明、證人證言、帶有恐嚇等內容的電話錄音、短信、聊天記錄等。

對於緊急保護令申請,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申請後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於訴中保護令,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作出裁定。並根據加害人、也就是施暴人,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司法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何時申請人身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可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過程中或訴訟終結後的6個月內提出。

一般情況下,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送達後立即執行。

不履行保護令會有什麼後果

如何督促被申請人執行保護令呢?渝中區法院副院長張-欣表示,人身保護令和一般的民事裁定書一樣具有法定效力,對於拒不履行者,《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拘留等相關處罰。

在案件的最後裁判結果上,履行與否也將成爲衡量利益天平的重要砝碼——因爲執行態度消極或者抗拒,很可能令他得到少分一部分財產或其他不利的結果。“這對當事人是會形成有效壓力的。”

人們通常習慣將家庭暴力定位於家庭範疇,公權力對此類受害人的保護具有明顯的滯後性。法庭對加害人往往也只能通過口頭警告的方式加以阻止。

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爲刑事案件時,才能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但人身保護令的發出卻形成了一種民事上的強制措施,通過法律文書的方式向施暴者說不。

人身保護令的意義

在應對涉暴離婚案中採用“人身保護令”的方式,可謂開創了應對家庭暴力之先河,具有很大的意義。

首先,“保護令”是申請人的“護身符”。近年來,在形形色色的離婚案中,難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女性主動提出離婚的要因,而鼓起勇氣到法院離婚後又往往因“同在屋檐下”而難免受到對方報復。而有了可申請人身司法保護的權利,便使得平日被丈夫當作情緒宣泄工具的受害人有了依法維護自身權利不受侵害的“護身符”。

其次,“保護令”是被申請人的“緊箍咒”。“人身保護裁定書”送達被申請人時即生效,表明受害人從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確保護的對象,這種保護是以法制強制力爲後盾的“特別保護”。被申請人倘若“舊病復發”,法院既可依法處以經濟上的罰款,又可採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對被申請人而言,它是一道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緊箍咒”。

其三,“保護令”是確保案件順利審執的法寶。它不僅可威懾被申請人在訴訟中尊重申請人的人身權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測事件發生,也可將事後懲罰施暴者轉變爲事先保護受害人,從而開闢了國家公權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徑。因此,“人身保護令”之舉值得提倡,值得引入進家庭暴力的預防體系中。

綜上所述,人身保護令是人民法院爲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民事訴訟正常進行而採取的一種民事強制措施。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不僅可以在訴訟中提出,還可以在訴前提出,尤其是可在緊急情況下,法院將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不過,一旦法院作出裁定後,申請人必須在30日內提起訴訟,否則裁定實效;長期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有效期一般爲3至6個月。被申請人不履行人身保護令將可能少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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