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於輕傷的範圍,在受傷以後是可以分爲不同程度的傷害的,輕傷的鑑定標準是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下面是以下看看哪些屬於輕傷的範圍及相關資料。
哪些屬於輕傷的範圍1
輕傷指的是伴有或不伴有器官功能障礙的輕微損傷。
此種損傷在受傷時或在治療過程中對生命均無危險,勞動能力降低不超過三分之一。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鑑定標準: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司)發〔1990〕6號。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第五條 輕傷一級
1、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20釐米以上。
2、頭皮撕脫傷面積累計50釐米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24釐米以上。
3、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
5、腦挫(裂)傷;顱內出血;慢性顱內血腫;外傷性硬腦膜下積液。
6、外傷性腦積水;外傷性顱內動脈瘤;外傷性腦梗死;外傷性顱內低壓綜合徵。
7、脊髓損傷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礙(輕度)。
8、脊髓挫裂傷。
哪些屬於輕傷的範圍2
一、輕傷鑑定的標準
1、頭頸部損傷
帽狀腱膜下血腫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釐米(兒童達10平方釐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釐米(兒童達5平方釐米)。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釐米,兒童達6釐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釐米,兒童達4釐米。
顱骨單純性骨折。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眼損傷(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單純性骨折;(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爲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視野輕度缺損;(六)外傷性斜視。
鼻損傷(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耳損傷(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二)外傷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口腔損傷(一)口脣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嚥功能的;(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釐米。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釐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釐米;單塊面積2平方釐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釐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釐米。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釐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釐米。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第十八條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2、肢體損傷
肢體軟組織挫傷佔體表總面積6%以上。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釐米(兒童達8釐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釐米(兒童達12釐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手損傷(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二)缺失半個指節;(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四)舟骨骨折、月骨脫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足損傷(一)2節趾骨骨折;(二)缺失1個趾節;(三)庶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庶跗關節脫位。撕脫骨折除外。
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肢體大關節脫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3、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軀幹部穿透創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胸部損傷引起氣胸、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未出現呼吸困難。
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徵象。
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脫位。
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挫傷。
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週。
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釐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週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挫傷致排尿困難;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脫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脫位、扭轉或者萎縮。
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釐米;創口長度達1釐米。
外傷性肛裂、肛瘻或者肛管狹窄。
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損傷致孕婦難免流產。
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脫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骨盆骨折。
4、其他損傷
燒、燙傷(一)燒燙傷佔體表面積淺二度5%以上(兒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兒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頭、手、會陰部二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三)呼吸道燒燙傷。第四十六條凍傷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徵的。
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哪些屬於輕傷的範圍3
一、輕傷鑑定標準有幾個等級
(一)輕傷分爲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於發佈<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的公告》,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可視具體情況鑑定,輕傷等級劃爲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三)輕傷一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輕傷二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四)如鑑定爲輕傷或重傷,行爲人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輕傷害案件
輕傷害案件並不是刑法規定的一種單獨的案件類型,它實際上是故意傷害案件中的一部分。故意傷害行爲可能造成的傷害結果有四種:輕微傷、輕傷、重傷、死亡。
造成輕微傷一般僅僅是民事上的侵權行爲而不作爲犯罪論處,因此故意傷害罪以造成輕傷爲起點。我們這裏討論的“輕傷害案件”是指行爲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傷情達到《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中輕傷標準的故意傷害案件。
結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一款應是針對造成輕傷後果的故意傷害行爲的處罰,也就是說輕傷害案件一般判處較輕的刑罰。另外根據刑訴法及解釋,輕傷害案件的被害人因其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所以,在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情況下,輕傷害案件的審理不僅要對案件刑事部分進行判處,還要對附帶民事部分進行調處。
三、輕傷重傷怎麼界定
根據我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鑑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可知我國將傷害分爲了三級:重傷、輕傷、輕微傷。
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鑑定原則
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爲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鑑定。
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作爲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爲主,損傷的後果爲輔,綜合鑑定。
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爲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爲主,損傷當時傷情爲輔,綜合鑑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鑑定時機以原發性損傷爲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爲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爲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牀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我國對於故意傷害案件中的傷情鑑定要求相當嚴格,一般的傷情鑑定由公安機關內部的法醫部門進行鑑定,如果案件需要,也可以聘請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鑑定,但需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鑑定聘請書》,送達被聘請人。
輕傷鑑定標準等級: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可視具體情況鑑定,輕傷等級劃爲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