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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舉報電話

來源:星女圈    閱讀: 1.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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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舉報電話,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是需要受到一定的懲罰的,這裏面有着一定的部門在監控,我們可以放心,那麼下面爲大家分享拖欠工資舉報電話。

拖欠工資舉報電話1

一、拖欠工資舉報電話是多少

1、對於拖欠工資的行爲,勞動者可以撥打12333進行投訴舉報。

2、公司拖欠工資到勞動局、勞動仲裁委舉報投訴。

拖欠工資舉報電話

二、公司拖欠工資怎麼辦

1、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文件記錄。

2、確認勞動關係後,對於單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爲,可與老闆協商,要求單位補發工資。

3、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4、如果拖欠工資數額比較大的話,可以直接請律師打官司,通過訴訟的方法來要回被拖欠的工資。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

5、拖欠工資賠償金規定: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公司拖欠工資之後我們可以到勞動局、勞動仲裁委去進行訴訟,然後與老闆協商要求補發工資,協商不成功我們應該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局投訴,如果遇到拖欠數額較大的情況,我們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訴訟,要回被拖欠的工資。

拖欠工資舉報電話2

一、公司拖欠工資投訴電話是多少?

公司拖欠工資投訴電話是12333。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爲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拖欠工資舉報電話 第2張

二、拖欠工資的仲裁時效是多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者可以打電話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爲,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以後應該進行調查處理,並且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也應該保護好舉報者的相關信息,避免遭受到用人單位的打擊報復。

拖欠工資舉報電話3

一、公司拖欠工資能直接起訴嗎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合法訂立後,用人單位必須履行不得拖欠和剋扣勞動者工資。但是在現實中,仍有許多用人單位以種種理由違法操作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3條的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爲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爲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對於拖欠勞動報酬的案件,勞動者可以直接起訴。

隨着國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法律在生活中發揮着強有力的作用。我們可以將法律作爲強有力的工具,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遇到一些問題,我們可以藉助法律的幫助,當然那也需要支付一定的法律費用,法院起訴程序及費用。

拖欠工資舉報電話 第3張

二、拖欠工資法院起訴程序

起訴方式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方式有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兩種。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只有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纔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將原告口頭陳述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書面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起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這部分內容反映雙方當事人的身份情況,使原、被告特定化。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這部分是起訴狀的主要內容。原告要在起訴狀中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包括法律關係存在的事實、發生糾紛的事實、提出訴訟請求的理由等。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實是否存在,需要證據證明。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因此,原告在書寫起訴狀時,對提出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的理由,都應該提供證據證明。提供書證、物證的,應在遞交起訴狀時一併遞交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寫明證人的住址,便於人民法院調查覈對。

人民法院記錄原告的口訴,必須逐一問清上述內容,記入筆錄。《民訴法解釋》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起訴,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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