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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前多久算財產轉移

來源:星女圈    閱讀: 1.6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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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前多久算財產轉移,財產轉移對於債務來說是屬於惡意逃避的行爲,在一些訴訟過程中,債權人在起訴之前,如果知道債務人有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爲,這也是企圖逃避債務的行爲,下面看看起訴前多久算財產轉移及相關資料。

起訴前多久算財產轉移1

一、起訴前多久算財產轉移

只要債務人在到期債務不清償時,有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爲,就算是財產轉移,債權人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或者撤銷轉移財產的行爲。

二、財產轉移給親屬還能追回來嗎

財產轉移給親屬,是可以追回來。夫妻一方轉移給親屬的,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發現另一方有把財產轉移給親屬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起訴前多久算財產轉移

三、怎麼收集轉移財產轉移的證據

(一)因爲房產價值巨大,一般當事人不會將房產以一般朋友的名義購買,而最多見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義購買。因此,如果一方並不寬裕的父母或兄妹擁有鉅額的房產,就有可能存在這種情況,據此採取相應策略,可能會有所收穫。

(二)從交易時間上摸查出資線索。可以查詢一方名下的資金流向,在確有把握的情況下,查詢房地產公司匯款的具體銀行,也能獲得意外的收穫。

(三)注意收集不動產購買發票或納稅憑證,注意對方的業務往來,以查詢是否有以房抵帳的情況,與配偶關係密切的近親屬本無力購買房屋卻神祕搬遷新居,查詢其房的產權人,側面瞭解信息。

要注意哪些財產,其中就包括了私自隱匿擁有不動產的信息、私自將房產過戶到他人名下等等。

起訴前多久算財產轉移2

一、起訴前多久算財產轉移

只要在債務形成之後,都算轉移財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起訴前多久算財產轉移 第2張

二、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轉移財產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起訴前多久算財產轉移3

一、民法典中起訴前多久算共同財產轉移

民法典對起訴前多久算共同財產轉移沒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起訴前多久算財產轉移 第3張

一、被起訴前多久算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爲;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二、離婚逃債行爲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被執行人必須有離婚逃債的行爲存在,即被執行人實施了旨在逃債的違法行爲。

2、該行爲發生在債務產生後,包括(1)債務產生後訴訟前。(2)訴訟過程中。(3)法律文書生效後。

3、該行爲必須是被執行人故意所爲。(1)在離婚時向有關機關隱瞞債務。(2)分割債務未徵得債權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對可供被執行財產進行處分的。(3)財產分割明顯不公平。有的將被執行人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全部分給被執行人配偶,有的被執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財產,被執行人僅分得少量隨身物品,債務都由被執行人承擔,以此逃避債務。

4、行爲人必須是實施離婚逃債行爲的人。

5、其處分財產尚未被明確爲執行標的,即不是法律文書中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將來可能成爲執行對象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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