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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的三要素是什麼

來源:星女圈    閱讀: 2.2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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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的三要素是什麼,實際上我們大家都應該關注更多的法律知識,因爲法律對於我們的生活以及未來的發展都有很大的影響,關於法律的知識有很多,比如關於索賠的,那麼索賠的三要素是什麼?

索賠的三要素是什麼1

一、建設工程索賠的三要素是什麼

建設工程索賠的三要素,如下:

1、與合同對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爲或風險。

3、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當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應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有效證據,並應符合合同的相關約定。由此可看出任何索賠事件成立必須滿足的三要素:正當的索賠理由;有效的索賠證據;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出。

索賠證據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真實性;全面性;關聯性;及時性並具有法律證明效力。

二、建築工程索賠依據

1、《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

如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這裏所指的民事是根據法律規定在民事上應負的給付義務。這種給付義務包括一般民事義務和侵權行爲或債務不履行所造成的賠償義務。根據民事原則,在《民法通則》第111條對違反合同的民事作了如下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索賠的三要素是什麼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違反合同的現象屢屢發生,這種違反合同的現象可能是合同內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因素;可能是發包人故意行爲,也可能是客觀原因,發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

無論什麼情況,只要是發包人的使建築企業遭受到合同價款以外的損失或影響工期,建築企業就可以依法要求發包人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這種要求賠償權,就是依法索賠權。

2、《合同法》第107條至114條也有上述類似規定。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發包人的過錯,建築企業可以依據這些條款向發包人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這種要求即爲索賠。另外,《合同法》第286條及最高人民法院對其“優先受償權”的司法解釋,爲建築企業的索賠提供了優先受償的法律支持。

3、國家建設部、國家體改委和國務院經貿辦發佈的《全民所有制建築安裝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第34條規定,要“按照國際慣例,建立工程索賠制度。”

索賠的三要素是什麼2

一、索賠報告的內容

1、總論部分

一般包括序言、索賠事項概述、具體索賠要求索賠報告編寫及審覈人員名單等內容。

文中首先應概要地論述索賠事件的發生日期與過程;施工單位爲該索賠事件所付出的努力和附加開支;

施工單位的具體索賠要求。在總論部分文末,附上索賠報告編寫組主要人員及審覈人員的名單,註明有關人員的職稱、職務及施工經驗,以表示該索賠報告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總論部分的闡述要簡明扼要,說明問題。

2、根據部分

本部分主要是說明自己具有的索賠權利,這是索賠能否成立的關鍵。根據部分的內容主要來自該工程項目的合同文件,並參照有關法律規定。該部分中施工單位應引用合同中的具體條款,說明自己理應獲得經濟補償或工期延長。

根據部分的篇幅可能很大,其具體內容隨各個索賠事件的特點而不同。一般地說,根據部分應包括以下內容:索賠事件的發生情況;已遞交索賠意向書的情況;索賠事件的處理過程;

索賠要求的合同根據;所附的證據資料。在寫法結構上,按照索賠事件發生、發展、處理和最終解決的過程編寫,並明確全文引用有關的合同條款,使建設單位和監理工程師能歷史地、邏輯地瞭解索賠事件的始末,並充分認識該項索賠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計算部分

索賠計算的目的,是以具體的計算方法和計算過程,說明自己應得經濟補償的款額或延長時間。

如果說根據部分的任務是解決索賠能否成立,則計算部分的任務就是決定應得到多少索賠款額和工期。前者是定性的後者是定量的。在款額計算部分,施工單位必須闡明下列問題:

(1)索賠款的要求總額;

(2)各項索賠款的計算,如額外開支的人工費、材料費、管理費和損失利潤;

(3)指明各項開支的計算依據及證據資料,施工單位應注意採用合適的計價方法。

至於採用哪一種計價法,應根據索賠事件的特點及自己所掌握的證據因事而異。

4、證據部分

證據部分包括該索賠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證據資料,以及對這些證據的說明,證據是索賠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翔實可靠的證據,索賠是不能成功的。

索賠證據資料的範圍很廣,它可能包括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所涉及的有關政治,經濟、技術、財務資料,具體可進行如下分類:

(1)政治經濟資料:重大新聞報道記憶錄如罷工、動亂、地震以及其他重大災害等;重要經濟政策文件,如稅收決定、海關規定、外幣匯率變化、工資調整等;政府官員和工程主管部門領導視察工地時的講話記錄;

索賠的三要素是什麼 第2張

權威機構發佈的天氣和氣溫預報,尤其是異常天氣的報告等。

(2)施工現場記錄報表及來往函件: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與建設單位或監理工程師的來往函件和電話記錄;

現場施工日誌;每日出勤的工人和設備報表;完工驗收記錄;施工事故詳細記錄;施工會議記錄;施工材料使用記錄本;施工質量檢查記錄;施工進度實況記錄;施工圖紙收發記錄;工地風、雨、溫度、溼度記錄;索賠事件的詳細記錄本或攝像;施工效率降低的記錄等。

(3)工程項目財務報表:施工進度月報表及收款錄;索賠款月報表及收款記錄;工人勞動計時卡及工資歷表;材料、設備及配件採購單;

付款收據;收款單據;工程款及索賠款遲付記錄;遲付款利息報表;向分包商付款記錄;現金流動計劃報表;會計日報表;會計總帳;財務報告;會計來往信件及文件;通用貨幣匯率變化等。

在引用證據時。要注意該證據的效力或可信程度。爲此,對重要的證據資料最好附以文字證明或確認件。

例如,對一個重要的電話內容,僅附上自己的記錄本是不夠的,最好附上經過雙方簽字確認的電話記錄;或附上發給對方要求確認該電話記錄的函件,即使對方未給覆函,亦可說明責任在對方,因爲對方未覆函確認或修改,按慣例應理解爲他已默認。

二、索賠報告原則性要求

索賠報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規的書面文件夾。對重大的索賠,最好在律師或索賠 專家的指導下下行。編寫索賠報告的一般要求有以下幾方面。

1、索賠事件應該真實。索賠報告中所提出的干擾事件,必須有可靠的證據。對索賠事件的敘述,必須明確、肯定。不包含任何估計的猜測。

2、責任分析應清楚、準確、有根據。索賠報告應仔細分析事件的責任,明確指出索賠所依據的.合同條款或法律條文,且說明施工單位的索賠是完全按照合同規定程序進行的。

3、充分論證事件造成施工單位的實際損失。索賠的原則是賠償由事件引起的施工單位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所以索賠報告中應強調由於事件影響,使施工單位在實施工程中所受到干擾的嚴重程度,以致工期拖延,費用增加;

並充分論證事件影響實際損失之間的直接因果關係,報告中還應說明施工單位爲了避免的減輕事件影響和損失已盡了最大的努力,採取了所能採用的措施。

4、索賠計算必須合理、正確。要採用合理的計算方法的數據,正確地計算出應取得的經濟補償款額或工期延長。計算中應力求避免漏項或重複,不出現計算上的錯誤。

5、文字要精煉、條理要清楚、語氣要中肯。索賠報告必須簡潔明瞭、條理清楚、結論明確、有邏輯性。

索賠證據和索賠值的計算應詳細和清晰,沒有差錯而又不顯繁瑣。語氣措辭應中肯,在論述事件的責任及索賠根據時,所用詞語要肯定,忌用"大概"、"一定程度""可能"等詞彙;索賠理由須簡潔明瞭、條理清楚、結論明確、有邏輯性。

索賠的三要素是什麼3

一、索賠基本條件是什麼

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非己方的過錯而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損失,向對方提出補償的要求。建設工程施工中的索賠是發承包雙方行使正當權利的行爲,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索賠,發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賠。

1、客觀性:是指客觀存在不符合合同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件,並對承包商的工期和費用造成影響、這些干擾事件還要有確鑿的證據說明。

2、合法性:當施工過程產生的干擾,非承包商自身責任引起時,按照合同條款對方那個應給予補償。

索賠要求必須符合本工程施工合同的規定。按照合同法律文件,可以判定干擾事件的責任由誰承擔、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應賠償多少等。所以,不同的合同條件,索賠要求具有不同的合法性,因而會產生不同的結果。

3、合理性:是指索賠要求合情合理,符合實際情況,真實反映由於干擾事件引起的實際損失、採用合理的計算方法等。承包商不能爲了追求利潤,濫用索賠,或者採用不正當手段搞索賠,否則會產生以下不良影響:

(1)合同上方關係緊張,互不信任,不利於合同的繼續實施和雙方的進一步合作。

(2)承包商信譽受損,不利於將來的繼續經營活動。在國際工程承包中,不利於在工程所在國繼續擴展業務。任何業主在招標中都會對上述承包商存有戒心,敬而遠之。

(3)在工程施工中濫用索賠,對方會提出反索賠的要求。如果索賠違反法律,還會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

二、索賠的成立條件:

當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應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有效證據,並應符合合同的相關約定。由此可看出任何索賠事件成立必須滿足的三要素:正當的索賠理由;有效的索賠證據;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出。

索賠的三要素是什麼 第3張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九十二條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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