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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保期超過合同有效期

來源:星女圈    閱讀: 1.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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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保期超過合同有效期,在我們日常的工作中,一般都是需要簽訂各種合同的,合同的類型和效力有很多,解除和終止合同看起來相似的兩個詞,意思卻完全不同,接下來看看質保期超過合同有效期怎麼辦?

質保期超過合同有效期1

工程質保期過了期限產品質量問題由誰承擔

產品過了保質期後,發現產品本身有質量問題,是否可以要求廠家或銷售者承擔退換貨責任?

產品過了保質期以後,如果因產品發生質量問題引起了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是否可以要求廠家或銷售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兩個法律概念和兩種情況分別屬於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不可混淆。

1、產品缺陷

產品缺陷,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6條,主要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其具體含義是:一是,缺陷是一種不合理的危險,合理的危險不是缺陷;

二是,這種危險危及人身和他人財產安全,其他危險不認爲是缺陷內容;三是,判斷危險的合理與否或者判斷某一產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標準和法定標準,一般標準是人們有權期待的安全性。

由此可見,產品缺陷一般是針對侵權責任而言的。

質保期超過合同有效期

2、產品瑕疵

產品瑕疵與產品缺陷不同,所謂瑕疵,指的是瑕疵擔保責任中的瑕疵概念,即意味着買賣標的物本身存在着物質性的缺陷,原則上造成產品在貿易中價值低落。而缺陷意味着物質存在着危險性,可能對人身、財產造成主動性傷害。我國《產品質量法》第14條規定產品應具備應當具備的性能,符合產品標準,說明和質量狀況,但是能對產品使用性能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由此可見,產品瑕疵主要是針對合同責任而言的。(當然這裏暫時不討論質量瑕疵的行政責任問題)

3、產品瑕疵責任

買賣雙方形成的是合同法律關係,過了質保期,商家可免除瑕疵責任。

就產品本身而言,消費者買了產品,與銷售者之間形成的是一種合同法律關係,如果賣方提供的產品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或者違反法定質量標準,那麼其行爲構成了違約,應當承擔違約等民事責任,這是一個合同責任,雙方之前的權利義務的確定,是基於合同產生的

因此,質保期其實際的法律性質是一個雙方的合同約定條款(當然這個質保期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期限,由於各種產品的實際性質的差別,國家的質保規定並沒有覆蓋所有的產品品類,一些大宗產品的質保沒有國家標準的,主要還是由雙方合同約定),只要生產者或銷售者在質保期內履行了合同的條款

產品沒有出現質量瑕疵或者對產品進行了維修、維護,即商家履行了瑕疵擔保責任,那麼在保質期後,即便查出產品是在出廠的時候就存在質量問題,買家也不能再追究廠家和銷售者的產品瑕疵責任。

質保期超過合同有效期2

約定有效期的合同過了有效期怎麼辦

合同實際履行超過了有效期,屬於延期履行,如果雙方在合同中對延期履行有約定或者事後對延期履行達成了協商的話就依據約定來處理。遲延履行往往會導致違約責任,尤其是遲延履行對合同的另一方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甚至會進行相關的賠償。以下是具體的分析:

1、給付遲延

限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後,能夠履行而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爲。其構成要件爲:(1)須有合法債務存在;(2)履行須可能;(3)未按期履行;(4)遲延履行無正當理由。給付遲延依法應承擔如下法律後果:1)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因遲延償付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若遲延給付造成債權人喪失履行利益的,債權人可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

2)對在遲延期間因不可抗力造成標的物毀損丟失的,債務人依法承擔履行不能的責任,並不得以不可抗力爲由主張負責。但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若債務人能夠證明即使其不遲延給付也會發生標的物毀損丟失的,則可免責;3)承擔交易價格風險責任。

2、受領遲延

即債權人在債務人於履行期內履行時無正當理由未能及時接受債務履行的行爲。其構成要件爲:1)須有合法債權存在;2)債務人已按期做出實際履行,且履行適當;3)債權人未按期接受履行;

4)債權人遲延受領無正當理由。債權人遲延受領,依法應向債務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因遲延受領而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失,如保險費.提存費.運輸費等;若爲金錢給付義務,債務人可停止支付受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符合《合同法》第63條規定的情況,債權人還應承擔交易價格風險責任。

質保期超過合同有效期 第2張

3、瑕庇給付

即債務人雖履行了債務,但履行標的有缺陷,以致減少或喪失該履行標的價值或效用,致使債權人的履行利益未能得以充分的實現的行爲。瑕庇給付的法律後果爲: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 【瑕疵履行違約責任】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4、加害給付

即因債務人的不正當履行造成債權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損失的行爲。如債務人交付有傳染病的家畜,致使債權人其他家畜感染死亡等。《產品質量法》等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加害給付的法律後果爲:

債權人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其損失無論是人身損害還是財產損失,無論是實際利益還是可得利益,債務人均應賠償。此外,加害給付,一般易形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重合,當事人可依其實際情況選擇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質保期超過合同有效期3

質量保證合同有效期最長多久

(一)立刻驗收。此處所講的“即時”是指在標的物交付時驗收工作隨即就應進行的情況,屬於標的物數量質量風險須立即轉移的情況。如倉儲合同中的倉儲物入庫,對入庫的倉儲物保管人須在倉儲物入庫時馬上進行覈對檢驗,因爲倉儲物一旦入庫,進入保管階段

其數量和質量風險就轉移到保管人這方,同時從民法上講,當倉儲保管物交付給保管方後,保管物的滅失風險責任也轉移到保管方。自然產生的品種、數量、質量責任由保管人承擔。同樣情況的有運輸物品的交付與驗收,也屬於“即時”進行的。通常在取貨人提取貨物時,發貨人(承運人)要求取貨人在提貨單上簽名,就是表示“驗收無誤”。銀錢的交付,是最典型的“即時驗收”。

(二)及時驗收。有些交付與驗收的銜接,雖不與前面的“銀子當面點清,出門概不退換”的即時驗收那麼緊湊嚴格,但仍需接受方在短期內馬上進行驗收,否則由接收人自己承擔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損害變化風險。這一類交付主要有這樣幾種情況:第一是交付標的物爲容易發生質量變化的物品

如農副產品中的鮮活產品,不進行及時驗收,質量發生變化後責任難以判斷。又如一些電子類的中間加工產品,在不恰當的保管環境中焊接點會發生氧化等需要及時驗收。第二是在加工承攬合同中前工序的.質量驗收,如印刷業中對“版”的確認。這一類標的物的問題主要在於前後工序質量的關聯

質保期超過合同有效期 第3張

後工序質量受前工序質量制約,前工序的中間工作成果不及時確定,影響到後工序的生產,所以必須及時驗收、確認。另外,建築工程中的“隱蔽工程”等也需及時進行檢驗。

(三)“合理期間”驗收。這也是一個極富彈性的規定。多長的期限是爲“合理”,也只能根據交易習慣和參考一些規定確定。一般將交付物的質量分爲“外在質量”和“內部質量”。

外在質量是指對交付物可以直接觀察到的質量標準,如外型尺寸、規格品種、顏色包裝等,由於這類問題不需要藉助專門的儀器進行復雜的檢測或需要經過一定時間的試驗就能確定,期限上比較短。而必須經過運行使用後才能確定質量的機器設備等標的物的驗收則有比較長的“驗收期”。

(四)在談到驗收期限的問題時,我們應將驗收與物的質量保證加以區別。驗收是以交付標的物的數量質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爲目的,它解決的是合同交付義務方是否如約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問題,隨之而來的是合同的另一方接收方的義務的履行,如支付貨款,支付加工費,支付運輸費,或者是倉儲保管義務的開始等。

而質量保證責任是後合同義務,屬法定的合同附隨義務。在質量驗收中,交付人承擔的是雙方約定的主合同義務的履行責任,是約定義務;在保修期內,交付人是對交付產品的質量問題的法定瑕疵擔保責任,屬法定義務,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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