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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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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外聘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第一條爲規範外聘律師管理,充分發揮外聘律師作用,提升公司法律風險防範能力和水平,避免和減少經營管理中的法律風險,切實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省公司、所屬分公司及子公司。

第三條公司外聘律師是指公司通過簽訂法律顧問聘請合同從律師事務所聘請的爲公司提供合同約定範圍內法律服務的執業律師。

公司外聘律師包括常年法律顧問和專項法律顧問。常年法律顧問是指公司從律師事務所聘請的爲公司提供一年以上合同範圍內法律服務的執業律師。專項法律顧問是指公司從律師事務所聘請的爲公司處理特定法律事項的執業律師。

第二章外聘律師的管理

第四條外聘律師管理應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省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省公司外聘律師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分公司、子公司外聘律師管理。各分公司、子公司負責本公司外聘律師管理。

第五條省公司法律事務部在外聘律師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一)制定外聘律師管理辦法。

(二)向公司領導推薦擬聘用律師事務所及外聘律師。

(三)組織律師事務所及外聘律師的選聘和談判。

(四)審覈公司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法律服務合同。

(五)指定專人負責與外聘律師溝通聯繫,協助、監督外聘律師的工作。

(六)監督所聘用律師事務所、外聘律師遵守執業紀律、恪守職業道德,維護公司利益,按照公司要求提交書面工作報告或結案報告。

(七)對所聘用律師事務所、外聘律師的服務水平和質量進行考覈,並報告公司領導。

(八)指導、監督各分公司、子公司外聘律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公司所屬分公司、子公司在外聘律師管理中的職責:

(一)根據省公司外聘律師管理辦法及工作需要,決定是否聘用律師事務所及外聘律師,並報省公司法律事務部備案。

(二)根據省公司授權與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服務合同。

(三)由法務負責人與外聘律師溝通聯繫,協助、監督外聘律師的工作。

(四)監督所聘用律師事務所、外聘律師遵守執業紀律,恪守職業道德,維護公司利益,要求其積極完成委託事項並反饋工作進展,報告工作結果(必要時應當提交書面工作報告或結案報告)。

(五)對所聘用律師事務所、外聘律師服務水平和質量進行考覈,並向分公司領導及省公司法律事務部彙報。

第七條省公司對各分公司、子公司外聘律師事務所及律師聘用實行備案管理。各分公司、子公司應當將外聘律師事務所及律師聘用情況,報省公司法律事務部備案。外聘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情況包括如下內容:

(一)律師事務所簡介及所聘律師簡歷。

(二)服務方案。

(三)收費標準。

(四)成功案例。

(五)所獲榮譽。

第三章外聘律師的聘用

第八條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聘用,應按照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綜合衡量律師事務所信譽及實力、指派律師的專業能力、實踐經驗、職業道德、工作態度和收費標準,擇優聘用。

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應當優先聘用全國、省、市優秀律師事務所及律師。

第九條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可聘請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協助處理日常綜合性法律事務,提供綜合性法律服務;也可聘請律師事務所的.專職律師擔任專項法律顧問,爲公司特定項目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條擬聘用的律師事務所或律師一般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團隊專業背景、服務質量、職業道德、社會評價、收費標準在同業具有明顯優勢。

(二)所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在本地區具有一定的規模和較強的實力,業務能力和業務素質高,具有良好的執業形象和執業影響。

(三)近三年無不良執業記錄,律師事務所及主要合夥人近三年沒有遭受過行政處罰。

(四)已在與本公司具有競爭性質的公司或分支機構擔任法律顧問者,不得聘用作爲法律顧問。

優先入選條件:

(一)近三年曾被評選爲全國或全省優秀律師事務所的優先入選。

(二)熟悉廣電行業特點,並有較爲豐富的爲國有企業服務的成功經驗者優先。

第十一條聘用爲常年法律顧問的外聘律師應承擔如下工作:

(一)解答公司提出的有關法律問題,爲公司的管理和業務活動提供法律諮詢,必要時出具法律意見書。

(二)爲公司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提供相關的意見和建議。

(三)提供與公司運營和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類法律信息。

(四)協助公司對職工進行普法教育,舉辦與業務相關的法律培訓。

(五)對公司法律事務工作進行指導和幫助。

(六)草擬、修改、審查公司各類合同、協議及其他法律文書。

(七)爲公司重大項目建設提供諮詢、出具法律意見及準備相關法律文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八)接受公司委託擔任公司訴訟、仲裁、行政複議、聽證等法律程序的代理人。

(九)對於公司競爭對手在報刊、雜誌、電視、廣播、網絡等公共傳播媒體上發佈的任何詆譭、貶低公司的傳播行爲,須通過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必要時通過起訴等方式挽回損失。

(十)每半年應向公司專題彙報一次公司運營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並提出對策和建議,同時彙報有關訴訟或重大委託事項的情況。

(十一)根據公司要求,法律顧問每週至少一次在公司辦公處所處理相關的法律事務。

(十二)辦理公司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十二條公司外聘法律顧問選定後,公司應當與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顧問聘請合同,該合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 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執業證號。

(二)工作範圍和主要內容、工作時間、具體工作任務和要求。

(三)聘期起止時間。

(四) 提供服務或代理方式。

(五)收費標準、服務價格及支付方式。

(六)雙方權利、義務。

(七)保守企業商業祕密的期限和責任。

(八)工作成果的接收和考覈。

(九)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十)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十一)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法律顧問費用應採取分期支付的方式。

第十四條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法律服務合同實行一年一簽的原則。

第十五條法律顧問合同期滿或終止前,雙方如有意續聘,應及時就續聘條件進行磋商,以保證法律服務的連續性。法律顧問合同因期滿或法律服務事項完成而終止後,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應及時寫出總結報告。

第十六條公司外聘律師在工作中接觸瞭解到的有關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繫活動中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守祕密的義務,其保密責任不因法律顧問聘請合同的終止而免除。

第十七條公司外聘律師有下列行爲的,應及時向律師事務所反映並可依法解除法律顧問聘請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一)在法律顧問合同有效期內擔任有競爭關係的對方企業的代理人。

(二)在公司與其受聘的其他企業之間發生爭議時,代理對方參加訴訟或仲裁。

(三)在訴訟或仲裁活動中擔任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四)其他損害企業合法權益或違反聘請合同的行爲。

第十八條常年法律顧問聘用期滿或專項法律事務完成後,應對外聘法律顧問所提供法律服務進行綜合考覈評價,並將考覈情況報公司領導及省公司法務部,評價結果將作爲次年是否續聘的主要依據。

第十九條省公司法律事務部逐步建立律師事務所備選庫,將工作業績優良、執業敬業的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列入律師數據庫。列入備選庫的律師事務所及外聘律師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獲聘。

省公司法律事務部根據具有公信力的專業法律服務排名及評價意見、各律師事務所及相關律師的業績、經驗和對客戶的服務態度及其對本公司提供法律服務的考覈記錄等因素,綜合考量,製作並隨時更新律師事務所備選庫名單

第二十條外聘律師不能勝任常年法律顧問或專項委託工作的,應及時要求外聘律師事務所更換律師。

外聘律師在提供常年法律服務或專項法律服務過程中嚴重失職或嚴重侵害公司利益的,應及時報告公司領導,解除外聘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服務合同直至追究相關律師事務所的賠償責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分公司及子公司在外聘律師管理工作中疏於管理或未按照本辦法履行報告、備案,應按照公司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發佈之前已聘用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可按原約定期限繼續聘用。聘用期滿後,按本規定重新確定是否續聘。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省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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