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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戀同居法律怎麼處理

來源:星女圈    閱讀: 1.1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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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戀同居法律怎麼處理,法律問題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見的,可以說是息息相關,對於法律問題其實很多人都是沒有仔細去了解的,以下婚外戀同居法律怎麼處理。

婚外戀同居法律怎麼處理1

民法典規定,在婚內與他人同居是屬於違法的行爲,可以認定爲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起訴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婚外戀同居法律怎麼處理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婚內出軌導致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婚內出軌導致離婚的,財產如何分割通常要是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出軌被認定爲是過錯責任中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兩種行爲的,則在財產分割時,法院會考慮出軌一方對婚姻的影響,在照顧女方的基礎上公平分割財產。

2、如果是單單出軌搞婚外情而沒有出現與他人同居甚至以夫妻名義生活的,一般對於財產的分割沒有影響。

在過錯方與無過錯方的認定中,有以下行爲的通常爲有過錯的一方:

1、重婚,必須是滿足過錯方與第三者達到結婚的狀態,也就是存在婚姻狀態。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必須是長期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爲,如,生病不給治、不給飯吃、不照顧等等。

因此,像平時大家所說的,一夜、通姦、嫖等等行爲,都不算過錯行爲,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不會照顧受害方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婚外戀同居法律怎麼處理2

一、婚姻法婚外情怎麼處理的

可以找證據證明對方婚外情,讓他受到處罰。新婚姻法之中關於婚外情的規定就是對於婚姻關係之中,有過錯的一方,另外一方在請求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可以讓有過錯的一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甚至是精神損害賠償,所以說這種情況下你可以讓對方賠償或者是讓法院少分一部分財產。

對重婚應做實質意義上的理解,重婚行爲有兩種,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既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是自己雖沒有配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與他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或者是自己雖沒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重婚罪必須體現出“有配偶者”“登記結婚或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明知他人有配偶”。

對於重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屬於自訴的案件的範圍,受害人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追究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而重婚罪就屬於輕微刑事案件的範疇。對重婚罪一般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

新的婚姻法實施後,重婚罪就不僅是自訴案件的範疇了,如果受害人報案,公安機關就應當受理、偵查、移送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因爲《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於重婚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二、新婚姻法婚外情證據有哪些

1、電子郵件、聊天記錄

要有證據鏈互相印證,此類婚外情證據一般很難被法院採信,因爲當事人提供的此類證據很難保證是沒有經過改動的。如果要想讓此類證據被法院採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證據鏈,讓它們互相印證。比如說,郵箱是誰的、郵件是誰發來的、那個人的真實身份是什麼等。另外,在提取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的過程時要經過公證,自己單獨提取的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很難被法院採信。

2、保證書

“白紙黑字”難否認。在婚外情被配偶發現之初,一些人會寫下保證書表明自己今後“決不再犯”的決心。那麼這份對方親口承認的“白紙黑字”能否作爲配偶有外遇的證據呢?

盧明生律師認爲是可以的。在訴訟時,一方出示了保證書後,對方有可能指出該保證書不是自己真實意願的表示。但是如果對方沒有足夠的證據能證實自己的說法,該理由通常不會被法院採信。因爲夫妻雙方多爲有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其在寫這份保證書的時候應該能預知將帶來的後果。

3、照片

效力有限難“作證”,很多人爲了掌握配偶有外遇證據,往往會聘請“偵探公司”的人員對其進行跟蹤,然後拍攝下照片。因爲證據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在操作的過程中要好好的考察偵探公司對婚外情證據的理解,確保證據的合法性。

4、錄像

偷拍時地點只能在自家,如果當事人在公開場合拍攝的錄像可以作爲證據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攝到的錄像才能作爲證據使用,而在賓館通過監控錄像拍攝的、破門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攝的都不能作爲證據使用。

此類證據採集難度比較大,也容易引發衝突,而且容易侵犯他人的隱私權,所以一般不提倡使用。要能證明未被修改過夫妻雙方就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採集,並不需要告知對方。

如果當事人採集的錄音中,對方對其外遇行爲予以認可,那麼該錄音資料可以作爲證據向法院提交。因爲現在的一些數碼錄音資料有修改的`功能,所以當事人向法院提供錄音資料時,要能證明其是未經修改的。

證據即使能被採用法院也多不判離婚婚外情的證據即使收集到,在幫助當事人實現訴訟目的方面雖有一定作用,但也不大,因爲即使這些證據能證明對方有外遇,但也只能證明過錯只發生過一次。此外,有外遇並不代表夫妻感情就一定破裂,所以法院不會因此就判離婚。

三、哪些行爲屬於婚外情

1、一般的婚外情行爲

是指男女雙方與婚外異性,除同居或重婚外,一般的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爲。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重婚

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是否“以夫妻名義”是區別“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的關鍵;關於何謂“以夫妻名義”,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會綜合以下幾個因素進行判斷:

(1)兩人之間相互以夫妻相待,比如過正常的夫妻家庭生活;

(2)兩人對外明確以夫妻名義相稱,比如,對鄰居、朋友介紹兩人系夫妻關係,在社會上以夫妻身份出現等;

(3)其他社會公衆也認爲該二人是夫妻。

婚外戀同居法律怎麼處理3

一、遇到婚外情怎麼處理

就我國現行法律中,婚外情並不承擔刑事責任,屬於道德調整的範疇,但它違反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即違背了《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條款,如果引起夫妻離婚,無過錯的受害方可向法院起訴離婚並可向對方提起精神賠償。

如果有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有婚外情,在離婚時,根據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婚外情離婚向哪個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婚外情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婚外情屬於道德調整的範疇,出軌的一方不會承擔刑事責任。而按照婚姻法有關規定,如果女方有確鑿證據,可以證實對方婚外情的,在離婚的時候可以向對方主張精神損失賠償,作爲無過錯方,分割財產也可以多要求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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