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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論焦點怎麼寫

來源:星女圈    閱讀: 1.6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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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論焦點怎麼寫,在生活當中,相信有很多小夥伴都有些過類似的文章,一個案子經過立案、交換證據、法庭辯論,最後根據法院的審覈結果,將此歸納起來,下面小編整理了爭論焦點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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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步:明確原被告主張

明確被告的主張。

被告答辯一般可以分成兩種類型:

①權利否定型,即認爲原告請求權基礎對應的要件事實不存在;

②權利阻礙型,即以其他請求權基礎對抗原告的請求權基礎,如訴訟時效、履行抗辯、抵銷、清償等。

2、第二步:分階段分層次地推進整理爭點

囿於當事人訴訟能力、知識儲備等因素影響,實務中,訴辯交換後不一定就可以充分發現案件中爭點。有時,訴辯意見交換完歸納的爭點比較概括,這就需要分階段分層次的隨着的庭審的展開而多次歸納爭點。比如合同糾紛中,原告主張繼續履行,如支付價款、交付標的、提供服務等。

被告答辯僅是否定雙方合同關係。此時爭點只能是雙方間是否存在合同關係。法官可以就此爭點展開證據交換。在證據交換中進一步歸納雙方關於證據的爭點,發現被告否認合同關係的原因是什麼。

比如圍繞否認合同關係的原因,可以進一步歸納爭點是印章的真僞?還是代表人員的代理權限,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等。

爭論焦點怎麼寫

3、第三步:法庭辯論前再次總結爭點

我國庭審程序上區分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階段。法庭調查在於事實發現,法庭辯論功能是什麼?當事人該怎麼發表辯論意見、發表什麼辯論意見?在程序法規範中並無指引。

實務中,當事人發表的辯論意見常常是重複訴辯稱意見,甚至是舉證、質證意見,使得法庭辯論流於形式。所以新民訴法解釋中允許在當事人同意情況下,合併調查與辯論階段,以提高庭審效率。但因爲習慣,多數法官還是會作區分,當事人一般也要求進行辯論。我認爲,法庭辯論階段還是有存在的必要,可以進一步系統的聽取雙方意見。

爲了讓法庭辯論實質化,可以在法庭辯論前再次總結爭點,讓當事人辯論有的放矢。被告答辯否定原告權利主張的,最後總結的爭點應該包括原告是否完成了對要件事實的舉證;

尤其是爭議事實的舉證,引導當事人就所發現事實與法律規範要件事實的對應關係發表辯論意見。對於被告權利阻礙型抗辯,最後總結的爭點還應包括,被告是否完成抗辯的請求權基礎對應的要件事實的舉證。

4、結語

爭點歸納是法官庭審控制能力的體現。有效的爭點歸納使得庭審程序流暢、高效,也能引導當事人對案件審理作出積極的預判,便於當事人調解。即便調解不能,適當的爭點歸納後也便於後續的裁判文書製作,法院裁判理由部分就是對爭點的判斷,對爭點逐一分析,給定理由、作出迴應後,自然得出判決結果。

爭論焦點怎麼寫2

首先,作爲法官要明白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的概念是什麼

才能談及到如何歸納焦點的問題。所謂的爭議焦點是指雙方當事人發生爭執、意見不統一且對於案件處理結果有重大影響的事實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明白了爭議焦點的概念才能輕鬆歸納焦點。

其次,要明白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的特徵或者範圍

即爭議的焦點範圍是法律問題或者事實問題,特徵是雙方當事人對此意見向左,無法達成一致,並且對於案件的處理結果有重大影響,如果不具有這些全部的特徵,則不屬於案件爭議焦點。

再次,要歸納案件庭審爭議的焦點先要確定案件審理的對象是什麼

然後將複雜的爭議焦點通過歸納分析簡單化,使得雙方當事人以及法官能夠一眼就明白爭議的焦點是什麼,理清思路,做到言簡意賅。同時,法官要合理圈定爭議焦點的範圍

爭論焦點怎麼寫 第2張

不要將範圍擴大化,或者將該圈定的沒有圈定,將不該圈定的圈定了,這樣會使得案件爭議的焦點模糊不清,使得案件的審理及其判決不能夠做到案結事了。

另外,一般而言,一個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範圍主要包括:

事實爭議焦點、證據爭議焦點、法律爭議焦點。而那些與案件處理結果無關或者關係不大的爭議,則不屬於爭議焦點的範疇,不應當予以歸納,以提高庭審效率和判決書書寫的嚴謹性。

另另外,一般而言,當事人對於法律的具體規定不怎麼清楚

可能會對事實問題比較清楚,但法官作爲專業人士對於法律的規定比較清楚,因此在爭議焦點的歸納時不能遺漏了法律適用上的爭議。

最後,法官要在歸納案件庭審爭議焦點時要做到排同存異、逐步確定爭議焦點

所謂的排同存異是指排除當事人無爭議的內容,尋找有爭議的地方。只有有爭議才能作爲爭議焦點。所謂的逐步確定則是指爭議的焦點並非一蹴而就,而是隨着庭審的深入不斷深入。

爭論焦點怎麼寫3

1、 什麼是爭議焦點?

糾紛起,兩造生,兩造相爭,各執一端,僵持不下,難以定論,遂訴諸法院。法官查證事實,辨法析理,一斷於法,作出裁判。爭議焦點即產生於此過程之中,乃兩造必爭之核心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9條規定:

“證據交換應當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證據交換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對有異議的證據,按照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並記載異議的理由。通過證據交換,確定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26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依上述規定,爭議焦點是當事人之間產生糾紛之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其首先是一個問題,具體而言,包括引起爭議的事實、證據、法律規定、責任等方面的主要問題。

爭論焦點怎麼寫 第3張

既然是問題,即可以用“是否”“如何”等語言進行表述,例如“合同是否生效”“是否構成侵權”“如何確定責任”等,這也是司法實踐中的裁判文書中常見的表達方式。其次,爭議焦點是“主要問題”,其主要性體現在影響案件的處理結果,與案件處理結果無關的爭議問題不在爭議焦點之列。

2、如何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

依上述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一般而言,法官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答辯意見及證據交換情況,即可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

因此,對比原告訴訟請求與被告答辯意見,結合證據交換或庭審答辯情況,爲歸納爭議焦點的一般方法。但在司法實踐中,爭議焦點往往並不侷限於原被告雙方的訴請或答辯;

一則由於原被告雙方往往基於一方利益有意或無意模糊爭議焦點,二則由於爭議焦點所提出的問題往往需要依據法律原則或規則予以解決,需要法官根據法律規定和審判經驗,結合個案具體情形進行綜合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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