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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刑事犯罪怎麼處理

來源:星女圈    閱讀: 1.0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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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刑事犯罪怎麼處理,在生活當中,相信很多小夥伴都或多或少了解過犯罪,犯罪可以分爲輕罪,重罪,重罪與輕罪是最經典的一種分類法,下面小編整理了公職人員刑事犯罪怎麼處理。

公職人員刑事犯罪怎麼處理1

一、公職人員違法犯罪怎麼判刑

公職人員犯罪怎樣判刑,要依據公職人員所犯的罪名和犯罪情節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爲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爲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爲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公職人員刑事犯罪怎麼處理

二、對公務員的處分有哪些

1、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爲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2、處分分爲: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3、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處分的期間爲: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4、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爲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的,不視爲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依據《刑法》的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判刑。所以公職人員犯罪的,要依據犯罪情節和觸犯的罪名量刑。

公職人員刑事犯罪怎麼處理2

一、公務員構成犯罪應如何處罰

公務員的犯罪行爲經查證屬實,據情節認定該公務員是否要接受刑事處罰,但黨內處分是無法避免的,情節嚴重的會實行“雙開”原則——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

有關法律知識

《刑法》第三十二條國家公務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爲,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爲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

公職人員刑事犯罪怎麼處理 第2張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2款: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爲,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

綜上所述,公務員犯罪應視情節而定刑罰,但不同的是公務員犯罪,不僅要接受司法機關的判處,也要接受黨內的行政處分。若是需要了解更多,可參照以上的有關法律知識。

公職人員刑事犯罪怎麼處理3

一、公務人員職務犯罪如何處罰?

1、《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2、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第一百八十三條 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職人員刑事犯罪怎麼處理 第3張

4、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佔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一萬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5、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佔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十萬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萬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二、職務犯罪客觀行爲包括哪些?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

2、依靠、憑藉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權限;

3、依靠、憑藉權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權限,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

4、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

5、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等。

6、必須有侵佔的行爲。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佔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爲本單位佔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

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遇到公務人員從事職務犯罪,那麼就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公務人員從事犯罪行爲,包括有貪污賄賂類型的犯罪,按照情節嚴重程度進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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