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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財產繼承問題

來源:星女圈    閱讀: 1.8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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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財產繼承問題。現實生活中的再婚家庭不多但也不少,而夫妻之間的財產分配問題一直是我們關注的重點。接下來就由小編帶大家瞭解再婚家庭財產繼承問題的相關內容。

再婚家庭財產繼承問題1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否則按法定繼承;

2、再婚對象作爲夫妻財產的共有人,首先享有夫妻共同財產一半;

3、剩下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按法定繼承,其配偶(現任)、子女(包括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都是法定第一序位繼承人;

4、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原則上平分遺產;

5、對分配份額有異議的,可以請第三人調解或者起訴。

再婚家庭財產繼承問題

遺囑繼承的方式有哪些

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遺產分配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有哪些

繼承是圍繞遺囑人的遺產進行的,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產權;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再婚家庭財產繼承問題2

再婚家庭房產如何繼承

1、再婚家庭房產的繼承,如果去世一方留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則按遺囑辦理。

2、如果沒有遺囑,則按法定繼承辦理。對此,再婚家庭房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則一方去世後,屬於去世方的房產的一半配偶及去世方的子女均有繼承權,一般情況下,由去世一方的配偶及去世一方的子女共同均等繼承。

再婚家庭財產繼承問題 第2張

3、再婚家庭房產如果是再婚前去世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且與繼子女又無撫養關係的話,則由去世一方的配偶與子女繼承;如果是再婚後夫妻共同財產,且與繼子女又有撫養關係的,則一半財產由妻子和雙方各自子女共同繼承。

再婚後財產繼承的相關法律法規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再婚家庭要面臨的問題有很多,特別是在孩子的問題上更是錯綜複雜,更多時候也比較無奈,如今再婚家庭比較普遍,當然再婚家庭面臨的很多問題也非常普遍,特別是在一些重大的財產、房產的分配上,最好以協商爲主,能私下商量解決就商量進行。

再婚家庭財產繼承問題3

再婚家庭怎樣對待財產問題

一、再婚夫妻因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後財產混同的糾紛

由於再婚家庭的成員曾有過婚史,無論前配偶死亡還是離異,再婚成員在又一次結婚前都會有其個人財產;而在再婚後,又會產生新的夫妻共同財產,或是再婚後的個人財產。這樣一來,就有可能發生財產界定不清的情況,從而引發家庭矛盾。

不同於初次婚姻的是,再婚者的婚前個人財產往往還與前一次的婚姻解除時財產分割的方式有關。有些婚姻在解除時,雖然簽訂了離婚協議,但卻並未實際履行,比如說房產沒有實際過戶。這時,婚前的個人財產的界定就更爲複雜。

面對這種情況,通常建議,再婚者在再婚之前對其財產的歸屬應有一個明確的界定。界定的方式有多種,比如說婚前財產協議、公證、房屋產權比例協議書等,即便是發生將其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爲婚後共同財產的情形,最好也保留相關的出資證明、轉賬證明等合同或票據。

再婚家庭財產繼承問題 第3張

二、再婚夫妻因婚內財產約定產生糾紛

爲避免這一類的家庭矛盾,首先應當建議再婚者在婚前就達成協議,婚後對於重大的或者是特別的財產項目應當進行書面的夫妻財產約定。從常理上來說,一般的夫妻財產約定,夫妻雙方如果是真實的意思表示,約定又沒有違法的內容,該約定應當是雙方簽字後就可以生效,並不一定需要辦理公證。如果再婚夫妻倆的財產類型及購車非常複雜,建議他們向專業的法律人士進行諮詢,或委託專業的服務機構代爲草擬夫妻財產約定,以防發生糾紛。

三、再婚夫妻因繼子女的撫養費用產生糾紛

再婚前,夫妻往往某一方或者雙方都有前婚史生育的子女,如果雙方子女均已成年,且獨立生活,通常情形下很少會引發這一類的財產矛盾;但如果有子女尚未成年,還需要與再婚夫妻共同生活,那麼在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用、教育費用及撫養費用等諸多方面就容易引發財產糾紛。如,在給孩子除提供普通的義務教育費用外是否還增加昂貴的特殊教育費用,孩子是在普通的公立學校就讀還是在私立學校裏學習,是否給孩子名下投入各類投資、信託財產或是保險收益,甚至包括遺囑當中的遺產繼承對象等等。

爲避免上述家庭矛盾,準備再婚的家庭,如果繼子女與再婚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倆首先應給雙方子女確定一個生活費標準及教育費標準,並且明確費用的負擔。遇到大額的教育投資、消費支出或給予孩子其他財產時,一定要與配偶商議,取得對方的理解和支持,切忌私自作出財產的處分安排,對雙方的繼子女都應當給予同等對待。另外,家庭成員應樹立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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