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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怎麼處理垃圾

來源:星女圈    閱讀: 1.4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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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怎麼處理垃圾,我們每家每戶每天都會產生各種各樣的垃圾,每天都有環衛工人處理垃圾,這些垃圾被環衛工人扔到指定地方之後會被處理掉。而我們中國的垃圾究竟去哪了,這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下面讓我們來看看中國怎麼處理垃圾。

中國怎麼處理垃圾

中國怎麼處理垃圾1

目前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主要有如下幾種方式。

垃圾填埋

早在古希臘文明時期,康諾索思首府就曾把垃圾填入低凹的大坑中。20 世紀30 年代,加州首次提出“填埋”的概念。1991 年投入使用的杭州天子嶺廢污物處理廠,爲我國第一家正規垃圾填埋場。

城市垃圾填埋是城市垃圾最基本的處置方法,利用坑窪地帶填埋城市垃圾,既可處置廢物,又可覆土造地,保護環境。城市垃圾填埋的方法主要有衛生填埋、壓縮垃圾填埋和破碎垃圾填埋。這種方式會佔用大量珍貴的土地,存在污染土壤、污染地下水的威脅,產生二次污染。這種方式適用於無機殘渣的最終處置。

我國不少城市開始採用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傾倒一層城市垃圾(厚60釐米),將其壓實,上覆厚15 釐米的土、沙或粉煤灰,如此反覆,最後覆以90~120 釐米的表層土。其特徵是:既有比較完善的環保措施,又能滿足或大部分滿足環保標準。

生活垃圾焚燒

垃圾焚燒是將生活垃圾進行高溫熱處理,在800~1000℃的焚燒爐爐膛內,垃圾中的可燃成分與空氣中的氧氣進行劇烈的化學反應,放出熱量,轉化爲高溫的燃燒氣和量少而性質穩定的固體殘渣。

1896 年,德國漢堡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垃圾焚燒廠。20 世紀70~90 年代,隨着城市規模擴大,生活垃圾產量快速遞增,可燃物和易燃物的含量大幅增長,爲垃圾焚燒技術提供了條件。1988 年,深圳市建成全國第一座現代化垃圾焚燒發電廠。2000—2003 年,全國有20多個日處理量在200 噸以上的焚燒裝置建成。在過去十幾年,焚燒處理髮展迅速。2014 年年處理量爲5329.9 萬噸,是2004 年的12 倍。

通過焚燒,處理週期短、佔地面積小、減量化程度高,實現了資源化處理,但是帶來的問題也是很多的,較爲典型的有以下三種:第一是二噁英的污染;第二是危險廢棄物飛灰的排放;第三是大氣污染物排放等。

生活垃圾堆肥

堆肥法處理生活垃圾是指憑藉微生物的生化作用,在人工控制條件下,將生活垃圾中有機質分解、腐熟、轉換成穩定的類似腐殖質土的方法。堆肥處理的原理大致可分爲厭氧性發酵和好氧性發酵兩種。厭氧性發酵是使垃圾減少或者完全隔絕與空氣接觸,利用厭氧菌分解有機質,產生二氧化碳、水、甲烷和腐殖質土的過程。好氧性發酵是用翻堆、強制送風和抽風,以好氧菌分解有機質使其穩定的方法,產物爲二氧化碳、水和腐殖質土等。

垃圾堆肥工藝流程中,好氧堆肥化是在有氧存在的條件下,以好氧微生物爲主降解、穩定有機物的無害化處理方法。由於具有發酵週期短、無害化程度高、衛生條件好和易於機械化操作等特點,好氧堆肥法在國內外得到應用。好氧堆肥工藝由前處理、主發酵(亦可稱一次發酵,一級發酵或初級發酵)、後發酵(亦可稱二次發酵、二級發酵或次級發酵)、後處理、脫臭及貯存等工序組成。

中國怎麼處理垃圾2

中國人在幾千年前就十分重視生態環境的保護問題。見《逸周書·大聚解》,“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長;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不麝不卵,以成鳥獸之長”。也就是要求人們無論是砍伐樹木還是捕魚狩獵,都要有節制。而《論語·述而》中也提到,“釣而不綱,弋不射宿”。意思是說孔子用魚竿釣魚而不用漁網捕魚,用弋射的方式獲取獵物,但是從來不射休息的鳥獸。

爲了保護環境衛生,制止隨意丟棄生活垃圾,早在殷商時期就設立了相關法律。見《韓非子·內儲說上七術》,“一曰:殷之法,刑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灰,指生活垃圾。按“殷之法”規定,因爲丟棄垃圾就把手給剁了,連端木賜也覺得似乎有些過於嚴厲。“子貢以爲重,問之仲尼。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棄灰於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則鬥,鬥必三族相殘也;此殘三族之道也,雖刑之可也。且夫重刑者,人之所惡也;而無棄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其所易而無離其所惡,此治之道。”因爲隨意丟棄垃圾會引起他人的不滿,而不滿就可能使人憤怒,憤怒後的結果則要導致鬥毆,“鬥必三族相殘也”。所以把生活垃圾隨意拋撒“於公道者”雖是犯有小過錯,但必須給予嚴厲的懲罰,這樣就會“使人行其所易而無離其所惡,此治之道”。

《商君書·賞刑》中說,“禁奸止過,莫若重刑”。同樣,商鞅在制定法律時也是偏於嚴苛。見《漢書·五行志》,“商君之法,棄灰於道者,黥”。《說文》解,“黥,墨刑在面也”。也就是在臉上刺字,還要塗以顏色。儘管在臉上刺字比剁手要輕一些,但也相當嚴厲了。

西漢時的《鹽鐵論·刑法篇》中也有“棄灰於道者被刑”的'內容。

唐朝的法律制度基本上是沿襲隋朝的,規定中對丟棄垃圾者的制裁比“黥”要寬鬆一些。見目前保存最古老的刑事法典《唐律疏議》中記載,“其穿垣出穢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論。主司不禁,與同罪”。按其規定,凡是往矮牆外丟棄垃圾的人會被處罰打上六十板子,而如果執法者沒有及時制止且事後亦無追查的,也要加以處罰。但這裏丟棄的垃圾不包括污水。“出水者,勿論”,並沒有明確“出”的水是清水還是污水。

明朝制定了《大明律》《大明令》等法律條文,基本上還是參照唐律而制定的。其中進一步減輕了對於亂扔垃圾的處罰力度,“其穿牆而出穢污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

《大清律例》是中國封建社會最後一部法典,它是以明朝的《大明律》爲藍本加以修改的。清朝時期只是提到了對隨意丟棄垃圾者應給予處罰,“如有穿牆出穢物於道旁及堆積作踐者,立即懲治”。但表述得卻十分模糊,沒有具體處罰規定。

生活垃圾可以由個人來處理,但類似落葉、塵土這樣的城市垃圾又將如何處理呢?於是在周朝的公務員編制裏就設立了一個叫作“條狼氏”的工作崗位,近似於目前的環衛工 + 交通警,主要負責維護道路的清潔,同時還帶有驅趕行人的職責。見《周禮·秋官·條狼氏》,“掌執鞭以趨闢,王出入則八人夾道,公則六人,侯、伯則四人,男、子則二人”。就此顧炎武在《日知錄·街道》裏對其職責又作了具體說明,“古之王者,於國中之道路則有條狼氏,滌除道上之狼扈,而使之潔清”。條,洗滌的意思。狼扈指散亂之物。

宋朝時也同樣建立了一個負責管理城市衛生的機構“街道司”。見《宋史·職官志五》,“街道司,掌轄治道路人兵,若車駕行幸,則前修治,有積水則疏導之”。

“街道司”爲國家編制,計爲500人,由戶部提供經費,月工資二千錢。人員從兵部調出,統一着青色衫裝。主要職責包括修治街道、打掃衛生、交通管理以及市場管理等。在“街道司”的有效治理下,那時候城市居民每日產生的生活垃圾甚至包括糞便、尿液等,都有專人上門處理。爲了防止由於車輛行駛而造成的道路塵土飛揚,特意安排人員沿街灑水。同時到了開春時分,府衙還要僱用專人來疏通城內的各條溝渠,清出的污泥也要及時運走。

北宋年間有一位名爲孟元老的開封府儀曹在其《東京夢華錄·公主出降》中講,“公主出降,亦設儀仗行幕、步障水路。凡親王公主出則有之,皆街道司兵級數十人,各執掃具,鍍金銀水桶,前導灑之,名曰水路”。

宋人周輝在《清波雜誌·涼衫》中也提到,“舊見說汴都細車,前列數人持水罐子,旋灑路過車,以免埃蓬勃”。

另見宋人吳自牧的《夢粱錄》,“人家甘泔漿,自有日掠者來討去。杭城戶口繁夥,街巷小民之家,多無坑廁,只用馬桶,每日自有出糞人去”。《夢粱錄》裏還說,“遇新春,街道巷陌,官府差僱淘渠人沿門通渠;道路污泥,差僱船隻搬載鄉落空閒處”。

至元朝時期,同樣保留了“街道司”的編制。見元散曲家杜仁杰的《耍孩兒·喻情》套曲,“開花仙藏過瞞得你,街道司衙門得過誰”。

中國歷史上也有一些朝代由於對生活垃圾處理不當給人們正常生活帶來了較大的影響。比較典型的是隋朝時期,因爲城市垃圾增長而產生污染情況愈發嚴重,最後居然不得不把舊城放棄的例子。見《隋書》,“且漢營此城,將八百歲,水皆鹹鹵,不甚宜人。願陛下協天人之心,爲遷徙之計”。

漢時的長安城由於地勢低窪、排水不暢,同時人口日益增多,從而垃圾和糞便污染嚴重,導致“水皆鹹鹵,不甚宜人”。於是在隋開皇初年,楊堅便決定放棄污水排放問題難以處理的舊長安城,張羅着遷都到地勢較高的大興城,同時又將大興更名爲長安。

至明清時期的北京城內,生活垃圾處理問題也是十分棘手的。在明代沈德符編寫的《萬曆野獲編》裏說,“雨後則中皆糞壤,泥濺腰腹,久晴則風起塵揚,顛面不識”。老舍先生在《正紅旗下》裏提到了晚清時期的環境狀況是“在那文明大年月,北京的道路一致是沙灰三尺,恰似香爐。好嘛,打扮得飄飄亮亮的,而在香爐裏走十里八里,到了親友家已變成土鬼,豈不是大笑話”。清朝時還有一本佚名的《燕京雜記》中講,“人家掃除之物,悉傾於門外,竈燼爐灰,瓷碎瓦屑,堆積如山,街道高於屋者至有丈餘,人們則循級而下,如落坑谷”。丟棄的垃圾“悉傾於門外”,日積月累以致最後竟“高於屋者至有丈餘”,似乎過於誇張了,但街巷中被棄垃圾得不到清理,必然給居民生活帶來不便。

篇四

臨近解放時的北京城內由於無人管理,各家的垃圾只能“悉傾於門外”,的確是“堆積如山”了。丟棄的垃圾堵塞了街口、衚衕,環境衛生狀況極爲惡劣。新中國成立後,在市政府的組織下發動人民羣衆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據統計,至1951年經兩次全市的清潔大掃除,共清除60多萬噸城市垃圾。此後市區的生活垃圾日產日清,從1952年起開始使用汽車在夜間直接運除。

市區內的生活垃圾則是由環衛工人每天推着手推車沿着衚衕收集。時間通常是在傍晚時分,收垃圾的車輛進入衚衕後,環衛工人先把垃圾車停放在衚衕內一處相對寬敞的地方,然後不斷地前後走動,同時搖着鈴鐺,用以通知各家各戶來倒垃圾。

當時每家的垃圾都不多,一般是用破舊洗臉盆或膠合板釘的盒子來盛放垃圾。這主要是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由於各種原因而造成市場緊張、商品匱乏、食物短缺。在《北京副食品商業志(2002年版)》裏講,1961年北京市人均肉食消費量是8兩半(全年),所以根本就沒有肉骨頭等可以丟棄的。而在1960年時蔬菜被正式劃爲“國家二類商品”,對城市居民實行憑票限量供應,每人每天供應鮮菜2兩。這樣一來像土豆等也就連皮一起吃了,基本上也就剩不下什麼“廚餘垃圾”。

此外自1954年北京市財經委、市計劃局、市供銷合作總社聯合發佈了《廢品回收暫行規定》,規定中提出的回收範圍包括:廢膠料、鉛類、廢石油、雜銅、廢鋼鐵、廢棉織品、廢紙、廢玻璃、廢木料等九類,並指定市供銷總社設置專門的廢品回收機構。因此諸如折了把的鋁壺、穿了底的鐵鍋以及破毛巾、牙膏皮、碎電線頭、彎了的鐵釘等都可以賣錢。所以真正被大家丟棄的垃圾也就只剩下每日掃出的塵土以及爐灰渣滓一類的“其他垃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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