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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習期和試用期的區別是怎樣

來源:星女圈    閱讀: 1.7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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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習期和試用期的區別是怎樣呢?見習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覈的一種制度,不是勞務合同的人事制度,那麼它們有什麼區別呢?下面跟小編一起來看看見習期和試用期的區別是怎樣吧!

見習期和試用期的區別是怎樣
見習期和試用期的區別是怎樣1

1、什麼是見習期?

見習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覈的一種制度,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後,原則上都要安排見習,期限爲一年。對入學前已從事一年以上有關專業實際工作的,經所在單位批准,可免去見習期。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對該職工辦理轉正手續,爲其評定專業職稱,聘任相應職務,確定工作崗位。如果見習期滿,達不到見習要求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資標準;表現特別不好的,可予以辭退,由學校重新分配。因此從性質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

2、見習期和試用期區別?

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見習期制並沒有被廢除,而是與試用期共同存在。這樣就出現了有些用人單位要求畢業生有一年的`見習期,有些單位則直接與畢業生約定一年的試用期,試用期過後即作爲正式員工。還有一些單位,既規定了見習期,又規定了試用期,並且把試用期作爲見習期的一部分。勞動部在1996年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時也以覆函的形式規定“關於見習期與試用期。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爲期一年的見習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由於法律法規對見習期內的權利義務沒有具體的規定,因此,見習期與現行的勞動合同制確實有不相適應之處。不少有識之士已經提出,見習期制應儘早明確廢除。

在廢除見習期制度之前,如果用人單位僅僅規定了見習期,則見習期內的待遇及勞動關係,仍然按照國家人事部門及高等院校有關見習期的規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既規定了見習期,又規定了試用期,則在試用期內執行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規定,試用期結束後的見習期內,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關於見習期的規定執行。

3、見習期期間可以離職嗎?

如果員工在見習期內辭職,並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由於這類糾紛從性質上說仍是基於勞動關係的存續與否而產生的,因此雙方可以按照勞動爭議的解決程序處理爭議。

見習期和試用期的區別是怎樣2

1、從功能上看:設立見習期是用人單位便於對勞動者熟悉業務、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其主要功能是學習;而試用期強調的是相互瞭解、選擇,認定彼此是否適應,其功能是評判。

2、從適用對象上看:見習期僅適用於首次參加工作的勞動者(一般爲畢業的學生);而試用期對變更工作後的勞動者同樣適用。

3、從適用上的不利後果看:用人單位對錶現特別不好的見習生退回學校,由學校重新分配;而對試用工則是解除勞動合同。

見習期是除博士生、碩士生以外的具有中等以上學歷的應屆大中專畢業生分配工作後確定爲正式職工前所需要的期限。一般爲一年,是一個熟悉業務、試行工作的過程。

在見習期內不評定正式工資,只發給臨時工資。在見習期間領取的臨時工資標準,一般由國家規定。見習期間的待遇和見習期滿的定級工資,分別執行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

而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滿三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覈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爲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見習期一般不適用企業單位一般是政府僱員或專業技術人員,並且是應屆畢業生獨有的一種人事制度勞動法中沒有見習期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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