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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父母給的錢算不算共同財產

來源:星女圈    閱讀: 5.3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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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父母給的錢算不算共同財產,衆所周知,離婚牽扯到經濟都會變得很複雜,婚前存款是屬於個人的,不與另一半共有,需要將它與夫妻共同財產獨立開來,以下分析婚姻期間父母給的錢算不算共同財產。

婚姻期間父母給的錢算不算共同財產1

一、結婚後我父母給我的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結婚後父母給子女的錢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給子女的錢視爲對子女的贈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得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父母在贈與合同中確定只贈與己方子女。

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婚姻期間父母給的錢算不算共同財產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1)這裏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

(2)實際中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着一定範圍的實物分配,這些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2、生產、經營的收益。

(1)生產、經營,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依覈准登記,以個體工商戶名從事工商經營;

(2)按照承包合同規定,以農村承包經營的名義從事商品經營;以個人合夥的名義從事合夥經營;

(3)依據獨資企業法或公司法等規定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4)對於夫妻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一方或雙方共同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無爭議。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人們對於自己人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商號權、商業祕密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共同財產制關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組成的.生活共同體,而不是個人,在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經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財產,同個人的工資收入、知識產權收益一樣,都是滿足婚姻共同體存在的必要財產,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項規定屬於概括性規定。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在不斷地擴大,共同財產的種類在不斷地增加。

婚姻期間父母給的錢算不算共同財產2

一、婚後父母給錢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這個要看父母在贈與時是否明確了只對一方的贈與,如果明確了財物只是對一方的贈與,那就算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沒有明確贈與時對一方的贈與,那麼就視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是屬於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期間父母給的錢算不算共同財產 第2張

二、結婚登記的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爲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

“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在“結婚”一章中並未對一夫一妻製作專門規定,但在總則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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