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騷擾他人正常生活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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騷擾他人正常生活立案標準,騷擾他人一般屬於違法行爲,可以進行治安處罰。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下面看看騷擾他人正常生活立案標準。

騷擾他人正常生活立案標準1

騷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立案標準:

(1)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3)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4)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騷擾他人正常生活立案標準

(6)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對於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機關可能會處以拘留、罰款的處罰。由於對方的行爲對於當事人來講是一種侵權行爲,這種行爲對當事人成一種精神及身體傷害,完全有權依據事實和有關證據將此行爲人告之法庭,要求對方停止這種侵害,向當事人賠禮道歉,並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騷擾他人正常生活立案標準2

騷擾他人一般屬於違法行爲,可以進行治安處罰。

擾亂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怎麼處理

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具體有以下規定: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衆實施前款行爲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騷擾他人正常生活立案標準 第2張

治安拘留處罰的執行程序

1、公安機關作出治安拘留處罰決定並告知被拘留人後,被拘留人不申請複議的,應限其24小時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並將《執行拘留通知書》交付被拘留人。

2、被裁決拘留人或其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要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

執行程序中拘留應注意什麼

1、需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爲。這是執行人員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條件,如果被拘留人沒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爲就不能進行拘留,這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在實際執行中,有的執行人員變拘留爲一種執行手段,在不對當事人財產詳細調查或採取查封、扣押、拍賣等措施的情況下,以執帶拘,把拘留作爲考驗被執行人履行能力或向申請人作一交待的方法,違反法律程序,是嚴重錯誤的。

2、需經院長批准。司法拘留作爲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項強制措施,屬於執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報本院院長批准。實踐中,對某人是否適用拘留往往由承辦人個人決定,法律規定的程序如同虛設。

同時執行人員“先斬後奏”的情形也屢屢出現,人已經拘留,但院長還沒有簽字批准。當然,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暴力抗拒、阻撓執行等情況的,可以立即採取拘留手續,但過後必須立即報院長補辦批准手續。

3、異地拘留應當符合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對不在本轄區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法院,請該院協助執行。

這是對異地拘留的限制性規定。實踐中,有的法院可能出於避免地方保護主義的考慮,往往自己徑行到異 地進行拘留,如果稍有不慎,會激化矛盾,遭到圍攻,執行人員身體、裝備將遭到不法侵害,因此在異地拘留前,要充分考慮可能會發生的情況,積極爭取當地法院 配合和協助。

4、告知被拘留人法定權利。對被拘留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的規定,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執行人員應當明確告知被拘留人上述權利。另一方面,雖然目前的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應當通知被拘留人家屬,但將被執行人拘留的原因和理由及關押的處所告 之其家屬,應有現實的意義。而這一點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

騷擾他人正常生活立案標準3

一、治安處罰後可以請求賠償嗎

1、可以。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治安處罰有哪些種類

1、警告

警告,是指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提出告誡,指出危害,促其警覺,使其不再重犯的治安管理處罰。警告是一種最輕的治安管理處罰,屬於申誡罰,主要適用於初次實施比較輕微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情節輕微、認錯態度較好的人。警告處罰具有兩個特點:一是它充分體現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二是警告使用方便。

2、罰款

罰款,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依法強制其在一定的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治安管理處罰。罰款的目的是使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在經濟上受到損失,從而受到觸動、教育,並改正錯誤,以後不再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公安機關在決定罰款處罰時,根據每個具體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性質、情節、後果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的態度等情況,分別適用不同的罰款檔次,在法定幅度內,合理確定罰款數額。公安機關在適用罰款處罰時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罰款要力求客觀合理,符合錯罰相當原則。二是要嚴格履行罰款的法律手續。

騷擾他人正常生活立案標準 第3張

3、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強制將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關押在專門的處所,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最嚴厲的治安管理處罰。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對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都作了明確規定,特別是對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婦女的人身自由等合法權益的保護,國家尤其重視,

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專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兒童和老人實施行政拘留也是非常嚴格的,特別注意對其權益的保護。

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是一種資格罰。該處罰是剝奪行爲人已經擁有的'某種資格,使其永遠或者在一定時期內喪失實施特定行爲的資格。“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的實施主體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公安機關只能“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5、收繳和追繳

收繳,是指將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非法財物收回並上繳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 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統稱爲“非法財物”。

追繳,是指將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因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所得的贓款、贓物和非法利益追回,並上繳到公安機關。違法所得,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因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所得的贓款、贓物和非法利益。

當非法所得表現爲一定的物時,非法所得除包括一定的物外,還包括該物所可能發生的天然孳息,以及利用該物進行經營所獲得的物質利益。當非法所得表現爲一定的貨幣時,非法所得除包括一定的貨幣外,還包括該貨幣所可能發生的法定孳息。

公安機關追繳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因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所得的贓款、贓物和非法利益中,如果屬於被侵害人的合法財產,即被侵害人依法享有民事上的所有權或者佔有權、經營權的財產,公安機關予以退還。

6、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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