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協議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寫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裝修協議書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發包人:xxx
地址:xx
負責人:xx
承包人:xx
地址:xxxx
法定代表人:xx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裝修面積:
第二條合同工期 :
1、工期概況
開工日期:___ __
竣工日期:___ __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 (按發包人現場工程進度計劃)
2、延期開工:承包人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期開工的,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7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發包人在7日內答覆承包人。發包人7日內未做出答覆的,視爲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如發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順延。如因發包人原因需延期開工的,應徵得承包人同意,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並相應順延工期。
3、暫停施工(停工):發包人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向承包人提出處理意見。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工程。承包人實施發包人的處理意見後,可提出復工要求,發包人應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如發包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的,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停工責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
4、工期延誤
由於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發包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開工條件的。
(2)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3)7日內由於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累計8小時以上不能施工的。
(4)發包人未按時支付工程款影響正常施工的。
(5)不可抗力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出現以上情況時,承包人應在以上情況發生後7天內,就延誤的內容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提出報告。發包人在收到報告後15天內予以確認、答覆。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人按協議條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5、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條件應是採取可行的新技術措施,任何違反工藝標準、偷工減料等行爲不得作爲提前竣工的手段。對於承包人提前竣工,發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費用。
第三條質量標準
6、工程質量標準:合格
6.1 本工程質量標準需符合國家頒發的有關建築裝修工程施工的規定;
6.2 本工程應符合雙方認可的設計圖紙、施工文件及驗收質量要求。
第四條合同價款
7、本合同價款爲: 小寫rmb ,大寫:人民幣 圓整。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對於承包人完成本合同項下的所有工作,發包人不予支付其他任何費用。
第五條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8、發包人派駐的代表
姓名: 職務: 職權: 對本合同的履行情況,對工程進度及質量管理、造價進行控制。
發包人代表在授權範圍內向承包人項目經理髮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條件和指令,項目經理應予執行。
9、承包人派駐的項目經理
姓名: 職務:項目經理
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後任項目經理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項目經理職權,履行前任項目經理的義務。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爲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雙方派駐本工程施工場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約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權利,履行派出方的義務。
10、發包人權利義務
10.1發包人權利
10.1.1 有權根據工程需要撤換派駐施工場地的代表,但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承包人。撤換後代表的權責不變。
10.1.2 有權監督承包人履行各項合同義務。
10.1.3 有權審批承包人編制的施工進度計劃。
10.1.4 有權對工程質量、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參加材料、設備驗收、隱蔽工程驗收、竣工驗收。
10.2 發包人義務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
(2)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
(3)協調承包方同第三方的關係。
(4)按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11、承包人權利和義務
11.1 承包人權利
11.1.1有權根據合同約定要求發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11.1.2 承包人項目經理認爲發包人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時,有權在收到發包人代表指令後24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如發包人代表堅持執行原指令的決定,承包人應予執行,但由於指令錯誤而發生的費用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11.2 承包人義務
11.2.1 制定並組織落實施工進度計劃。
11.2.2 遵守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現場的一切規定和要求,如場地交通、施工噪音、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管理規定,並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11.2.3 安全施工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此項費用已計入合同價),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嚴格安全防護和防火措施,並承擔由於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員及財產損失。非承包人責任造成的損失,由相應責任人承擔。
發生傷亡事故,應在第一時間報有關部門及通知發包人,並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發包人應提供搶救搶險的必要條件,協助處理事故。事故引發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衛、維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在動力設備、高壓線路、地下管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臨時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應與發包人協商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人同意後實施,防護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在未騰空和繼續使用的建築物內施工的,應制定專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確保建築物內財產和人身安全。以上措施應報發包人同意,並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11.2.4 對已進場的材料設備負照管責任。對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發包人之前,應負責工程成品保護工作,直至工程驗收後移交。
11.2.5負責施工場地的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
11.2.6 自備管道、線纜,自行配備、安裝配電箱、水錶電錶等,向水電源管理單位繳納水電等相關費用,費用已計入合同價。
11.2.7工程竣工資料整理組卷,相關費用已計入合同價。
11.2.8服從發包人現場管理。
11.2.9工程所需政府部門的相關手續的辦理。
12、施工組織設計
承包人應在合同簽訂後 日內,將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提交發包人。發包人應在 日內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批覆,可視爲該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已經批准。承包人必須按批准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發包人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發包人的要求提出措施,發包人代表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質量與檢驗
13、工程質量
13.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本協議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爲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發包人方人身財產損失的,承包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3.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確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按比例承擔。
14、檢查和返工
14.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發包人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代表的檢查檢驗,爲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發包人及其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因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
14.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發包人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第七條合同價款與支付
15、合同價款調整及支付
15.1本合同價款除合同另有約定以外的不再調整。
15.2工程預付款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 合同簽訂 個工作日內
預付款佔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 % ,計小寫:rmb 大寫:人民幣 圓整
15.3、進度款支付:
分公司需在此填寫進度款支付方式,剩餘10%款項發包人扣除作爲該工程保修款,待保修期滿後發包人一次性支付承包人。
15.4 承包人申請支付工程款時須向發包人出具相應金額的合法發票,否則發包人有權拒絕付款並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第八條材料設備供應
1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約定
16.1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設備運至施工現場時,承包人負責清點,履行交接手續後,保管責任由承包人負責,由於保管不力或施工浪費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始終有權對合同內的材料及設備自行採購。
16.2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7、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的約定
17.1承包人負責採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生產廠家資質及必要的檢測報告等相關文件,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發包人代表清點驗收。
17.2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發包人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並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17.3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發包人代表及相關規範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測試結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採購的應停止採購,凡已採購運至現場的,應立即運出現場,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採購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7.4發包人代表發現承包人採購並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17.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發包人代表書面認可後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第九條工程變更
18、工程設計變更
18.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3天書面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承包人按照發包人代表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相應的變更,並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18.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18.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及作法說明、施工組織設計的變更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發包人代表書面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18.4 所有設計變更,雙方均應辦理書面並加蓋公章的變更確認書。
19、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條竣工驗收與結算
20、隱蔽工程的驗收
具備隱蔽條件的工程部位,承包人應在自檢合格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驗收,驗收合格並經發包人代表在檢驗紀錄上簽字後,承包人才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21、竣工驗收
21.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或行業慣例,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驗收報告、竣工資料、竣工圖紙。
21.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14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21.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14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21.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應將竣工工程移交發包人,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爲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爲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竣工日期也視爲保修起始日期。
21.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後14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1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21.6 承包人應在竣工驗收後14日內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圖3套,此費用已計入合同價格。
22、竣工結算
22.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14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2.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覈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30天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22.3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14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23、質量保修
23.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23.2工程結算款的 10%作爲工程保脩金。發包人在保修期滿後14天內將工程保脩金退還給承包人。
23.3 工程保修期內,如工程使用出現質量問題,承包人必須24小時內進場維修,不能及時到場的,發包人有權委託其他單位或人員維修,費用從保修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擔。
23.4 保修期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爲 年。
第十一條違約和爭議
24、違約
24.1本合同中關於發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發包人未按合同支付預付款及工程進度款時,每遲延一日應按未支付金額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24.2本合同中關於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1)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約定期限開工或竣工的,每延遲一天按合同價款的千分之三作爲違約金交付發包人,最高不超過合同價的10%,並賠償由此給發包人帶來的直接和間接損失。
(2)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約定質量標準竣工的,按合同價款的3%作爲違約金交付發包人,並賠償由此給發包人帶來的直接和間接損失。
(3)合同履行過程承包人在出現其它違約情況時,賠償由此給發包人帶來的直接和間接損失。
24.3 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後,除符合以下情況而中止合同外,雙方均應繼續履行合同,以保持工程的連續性和已施工程的完好:
(1)合同已無法履行。
(2)甲、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
(4)仲裁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25、爭議
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協商解決不成的,向發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正在訴訟的爭議事項外,雙方應繼續行使其本合同項下的其餘權利,並履行其本合同項下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合同解除與終止
26、合同的解除
26.1 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6.2 發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進度款)超過56天,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26.3 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26.4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包人或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另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6.5 一方依據26.2、26.3、26.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違約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違約方必須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內作出答覆,超過7天不予答覆視爲同意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合同條款第25條的約定處理。
26.6 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爲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解除合同的責任方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6.7 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27、合同的終止
27.1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雙方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27.2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雙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十三條其他
28、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9、本合同一式肆份,發包人、承包人各執貳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補充條款:
30、承包人要保質,保量按時完成該項工程,交發包人使用。
附件:
(1)合同裝修預算
(2)施工項目方案
(3)相關費用表
發包人: xxx承包人:xxx
授權代表蓋字:xxx 授權代表蓋字:xxxx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本着互相信任的原則,就甲方的木工工程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裝修施工地點:
2、工期:年月日 至 年月日
3、本項工程預計費用元人民幣。
第二條 材料供應的約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
乙方必須至少提前三天向甲方提出下一工序需要購買的材料清單,並註明所需要材料的數量。甲方應按時提供乙方需要的材料。
甲方負責採購供應的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並應按時供應到現場,甲乙方應辦理交接手續。乙方如發現甲方提供的材料有質量問題或規格差異,應及時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損失,責任由甲方承擔。 乙方自帶施工的必須工具(錐子、切割片等),要保證安全性、良好使用性,乙方自行承擔工具維修費和損耗費用。
第三條 有關安全生產和防火等的現場管理約定:
1、嚴格遵守規定的裝飾裝修的施工時間,降低施工噪音,減少環境污染,處理好由施工帶來的擾民問題及與周圍單位、住戶的關係。
2、未經甲方同意及有關部門批准,施工中不得隨意拆改原建築物結構及各種設備管線。
3、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負責對現場的一切設施和工程成品進行保護。
4、乙方施工人員的一切安全問題由乙方自行負責。
5、乙方施工人員必須服從甲方管理員的管理。
第四條 關於工程價款、承包內容、施工工藝、結算的預定:
1、石膏板吊頂 XX元/㎡
2、燈帶 XX元/㎡
3、中空密度板造型線條 XX元/m
4、背景牆大芯板打底 XX元/㎡
5、面板櫃子 XX元/㎡
6、窗簾盒 XX元/m
7、做假樑 XX元/m(40分以上)
8、包門套 單面 XX元/m 雙面 XX元/m
第五條 付款方式
1、對於雙包的工種,材料進場甲方預支材料款給乙方
2、按工程進度給於乙方預支工人生活費
3、各工程完工以前付到造價的70%
4、工程竣工(業主驗收)付到造價的100%
5、甲方未按工程進度支付的,乙方有權停工
第六條 糾紛處理方式:
因工程質量雙方發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以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拆訟。
第七條 符則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單)後生效。
2、本合同簽訂後工程不得轉包。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4、合同有效期至
甲方簽字(蓋單): 乙方簽字(蓋單):
日期: 日期:
甲方(住宅裝修管理方):___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住宅裝修施工方):___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裝修住宅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業主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了加強對居住物業的裝修管理,規範物業裝修行爲,根據《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居住物業裝修管理的通知》和《上海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規定》等法規,甲、乙雙方經協商,就住宅裝修期間的管理事項最終達成如下約定,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住宅裝修的基本情況。
1、住宅建築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結構類型:___________。
2、裝修施工期________天,預計自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條 甲方按照有關法規和《前期物業管理合同》或《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乙方裝修住宅的行爲實施日常檢查和管理,以保障房屋安全、維護公共設備的正常使用和相鄰業主的正當利益。
1、應當將裝修的相關法規、裝修的禁止行爲、禁止敲鑿的部位、注意事項和《住宅裝修須知》等告知乙方,爲進入住宅區的乙方人員進行住宅裝修須知的宣傳,辦理裝修施工人員的小區臨時出入證,指定建築垃圾集中堆放點等。
2、應當不定期檢查乙方人員進入小區的出入證,如發現證件過期,應及時辦理續期手續,對無證裝修施工人員應當拒絕其進入小區從事施工活動。
3、應按乙方裝修施工的進展情況,對涉及水、電、氣和結構等隱蔽工程,每天不少於二次現場巡視和檢查。其它裝修項目每天不少於一次的現場巡視和檢查。對發現違規行爲,應及時採取勸阻、警告、發出書面整改通知等。
對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應及時通知業主委員會並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4、對乙方整改不及時,爲保障相鄰業主利益不受到侵害,應採取相應措施,收回小區臨時出入證、責成相關施工人員退出小區等,直至乙方改正、再辦理確認手續爲止。對施工不當造成公共部位或設備設施損壞的,應當督促責任人及時修賠。
對阻止無效的,可直接按本協議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本市有關法規、《住宅裝修須知》,接受甲方組織的宣傳,與甲方簽訂《住宅裝修管理協議》,辦理住宅小區臨時出入證、住宅裝修施工告示牌等方可開始施工。
1、乙方有權從甲方獲取裝修物業的結構、共用設備、公共設施等基本情況。對甲方提出超越政策法規和本《協議》的不合理要求,乙方可以拒絕。
2、施工人員進入小區,自覺佩帶出入證,人員有變動,應主動辦理變更手續。施工人員須文明規範施工,服從甲方人員的管理,不得影響相鄰業主或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3、維護房屋外觀統一,不得擅自封閉陽臺、安裝外置曬衣架、遮陽棚、花架和隨意安裝空調室外機。防盜柵欄等。不得違反《條例》規定的禁止行爲,因裝修不當造成相鄰業主房屋或公共部位損壞的,應承擔修復、賠償等責任。
4、施工期間應採取有效措施,減輕或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相鄰業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晚間18:00時至次日上午8:00時和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鋸、鑽等產生嚴重噪聲的 施工。
5、施工期間應關閉分戶門,不得在公共走道堆放建築材料。建築垃圾。應自覺維護小區公共秩序,不在公共部位亂寫、亂劃、亂畫,保持環境整潔。建築垃圾應袋裝化,並按規定時間運送垃圾,集中在指定地點堆放,搬運材料或垃圾後應負責及時打掃,保持公共部位清潔。
6、施工人員須住宿的,應確保相鄰業主或使用人不受妨礙,並按規定到當地警署辦理暫住證。
7、施工期間,必須掛牌施工,接受相鄰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甲方的監督,對公共區域(包括門廳、電梯廳、電梯、樓梯、廊道等)應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8、施工完成後,應向甲方提供住宅裝修管線佈置圖等資料、退還小區臨時出入證。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協議的約定爲乙方辦理相關裝修手續的,應承擔延誤工時的責任。
甲方不履行管理職責,故意刁難乙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
2、乙方擅自調換裝修施工人員不辦理小區臨時出入證的,甲方可拒絕其進入小區從事施工作業,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負。
第五條 本協議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各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六條 本協議期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七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本協議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向小區業主委員會備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爲確保裝飾裝修期間的消防安全,遵照濟南市政府的有關規定,裝飾裝修工程區域在裝修期間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現物業管理處(甲方),與業主(使用人)及其委託進行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施工單位(一併爲乙方),訂立消防安全委託書如下:
甲方責任:
1、依據消防局審定的設計方案,對本裝修工程進行監督;
2、協調乙方進場施工事宜;
3、負責向乙方介紹與本工程有關的小區消防設施和有關規定;
4、負責協調乙方施工中用電、用水和動火事宜;
5、對乙方施工中的消防安全有監督權,在發現乙方施工有不安全因素,有權責令乙方改正,直至下令停工,並上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乙方責任:
1、負責小區單元室裝飾裝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責任,保證不發生火災事故。
2、設立現場安全負責人(姓名:),向甲方瞭解與施工相關的消防安全事宜,並對施工消防安全負責。
3、用電、用水和動火應得到甲方批准後方可進行:
3.1電器操作人員應有電工操作證,應出示原件,並將複印件報甲方存檔備案。
3.2進行動火工作時,應事先到甲方辦理動火證,操作應由有執照的焊工進行,嚴禁違章操作。
4、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各項管理制度。
5、乙方施工中需使用易燃物品時,須提前做好易燃品的存放工作,應有專人呈報甲方,得到甲方批准後方可帶入,定點專櫃負責,物品存放量不能過多,以當日使用量爲限,施工完畢後,須將剩餘物品帶離現場。
6、施工區域禁止吸菸。
7、施工區域應配備消防器材,手提滅火器數量至少配備二個。
8、發生消防事故應及時處理,迅速通報甲方及撥打119報警電話,並如實報告事故原因,保護現場,配合調查。
9、現場當日裝修廢料應該及時清理至指定區域,特別是刨花鋸末應每天清除,設專人負責,施工廢料或垃圾嚴禁阻塞消防通道,嚴禁遮擋、損壞、挪用消防設施,保證現場清潔。
10、乙方施工人員下班時,應認真檢查施工現場,防止留下火險隱患,人員離開時須將電氣設備電源切斷。
11、乙方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乙方對甲方的監督檢查應積極配合,並制定安全制度,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